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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海淘优选”第35类导购服务商标因无实际交易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不仅是企业商誉的载体,更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然而,商标权的获得并非一劳永逸,其维持与存续必须以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为基础。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一件注册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的“海淘优选”商标,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依法作出了撤销决定。这一案例,如同一面清晰的镜子,映照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使用义务”的核心原则,也为广大市场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仅仅停留在注册簿上的一纸证书。
“海淘优选”商标的注册人,或许在注册之初怀揣着对跨境电商导购服务市场的憧憬,意图在这一蓬勃发展的领域占据一席之地。第35类服务,特别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常被电商平台、导购网站、广告公司等广泛使用,其商业价值不言而喻。然而,商标注册成功仅仅是权利征程的起点。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即俗称的“商标撤三”制度。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十分明确: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被不合理地囤积和垄断,促使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投入真实的商业流通,发挥其应有的识别功能,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中,针对“海淘优选”商标的撤三申请被提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向商标注册人发出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给了注册人一个宝贵的答辩机会,用以证明其在过去三年内,确实在核定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使用了“海淘优选”商标。商标的使用证据,是决定商标命运的关键。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并非简单的、象征性的行为,它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并且能够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证据形式可以多样,例如:
1. 商品/服务交易文件:带有该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单据等。发票上应清晰显示商标名称、服务项目、交易双方信息及时间。
2. 广告宣传材料: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合同、广告样本、宣传册等,需能体现商标、使用时间及对应的服务。
3. 服务场所证据:提供服务的店面照片、招牌、装潢等,其中需包含该商标。
4. 线上平台证据:官方网站、APP、电商平台店铺的截图,需显示商标、服务内容及更新时间。
5. 其他商业文书:带有商标的报价单、发货单、质检报告、参展资料等。
然而,从已公开的案件信息推断,“海淘优选”商标的注册人未能提交出符合上述要求的、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有效使用材料。可能的情况包括: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商标图样;证据显示的服务内容与核定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不符;证据的时间点不在规定的三年期限内;证据仅为内部制作、无第三方佐证,真实性存疑;或者证据仅能证明商标在“海淘”商品上的使用,而非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例如,仅仅提供了一张带有“海淘优选”字样的网站截图,但无法证明该网站实际从事了为第三方企业提供推销或采购服务,或者无法证明该网站在相关公众中已产生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那么这类证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注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将“海淘优选”商标在核定的第35类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了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决定生效后,“海淘优选”商标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的专用权即告终止,该商标标识将重新回归公有领域,其他有实际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将有可能依法申请注册和使用。
“海淘优选”商标的撤销,绝非一个孤立的个案。它深刻地揭示了在商标领域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
是“重注册、轻使用”的陈旧观念。 许多企业或个人仍将商标视为一种可囤积的“资产”,热衷于“跑马圈地”式地广泛注册,尤其是抢注一些行业热门词汇,意图日后转让牟利或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但他们忽略了商标制度的本质是保护“使用”而非“占有”。没有实际使用支撑的商标,犹如无根之木,在“撤三”制度的考验下不堪一击。本案中的“海淘优选”,名称本身具有一定的描述性和通用性倾向,若缺乏通过大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其权利基础本就相对脆弱,一旦停止使用,被撤销的风险极高。
其次,是对商标使用证据管理的漠视。 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注重留存商标使用的原始凭证。合同签订不规范、发票开具不注明商标名称、广告发布不留底稿等现象比比皆是。一旦遭遇撤三申请或侵权诉讼,临时拼凑的证据往往漏洞百出,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从而导致权利丧失。本案为所有商标权人上了一堂生动的证据管理课:日常商业活动中的点滴痕迹,都可能成为未来维护权利的关键砝码。
再者,是对服务商标使用认定的复杂性认识不足。 与商品商标可以直接附着在商品上进行销售不同,服务商标的使用更具抽象性。对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如何证明“使用”尤为关键。它要求权利人证明其确实面向市场,为不特定的第三方提供了营销、采购代理等服务,并且在这些服务中显著地使用了涉案商标。仅仅拥有一个网站名称,或者在公司内部文件中使用,通常难以被认定为面向公众的商标性使用。
“海淘优选”商标的撤销决定,具有多重警示意义和行业价值:
对商标权人而言,这是一次深刻的警醒。 它敦促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必须树立“使用为王”的商标战略观。商标注册后,应尽快投入真实的商业使用,并在使用中规范、突出地展示商标。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证据档案管理制度,按年度、分类别保存好所有可能作为使用证据的材料,做到有备无患。对于因特殊原因暂未使用的商标,也应关注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对意图提起撤三的当事人而言,此案提供了清晰的路径。 它表明,通过合法渠道对闲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是清理市场障碍、为自身品牌发展争取空间的有利武器。在提起申请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确认目标商标确实存在长期未使用的情形。
对整个市场环境而言,此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基石。 “撤三”制度有效抑制了商标恶意囤积和投机行为,防止了宝贵的商标资源被无限期闲置,让那些真正有创新、有经营、有市场的品牌能够获得合法的商标保护,促进了商标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有效配置。
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而言,此案彰显了严格依法审查、维护法律严肃性的立场。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中坚持以证据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不因商标名称的流行与否而动摇审查标准,这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增强公众对商标法律制度的信任。
站在更宏观的视角, “海淘优选”商标撤销案也是我国从“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迈进过程中的一个微观注脚。它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正从注重数量增长向注重质量提升和规范运用转变。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是在诚实劳动和创造性经营中产生的商誉,而非通过简单注册形式圈占的符号资源。
总而言之,一纸“撤销决定”,终结的是一件未实际使用的商标的法律生命,但其回荡的余音,却持续叩击着市场经济的规则之门。它重申了一个朴素而坚固的真理:在商标的世界里,使用权是话语权,使用是维持权利的唯一通行证。对于所有在市场浪潮中搏击的企业来说,唯有将品牌梦想扎根于实实在在的经营土壤,用诚信、品质和持续的努力去浇灌商标之花,才能使其历经风雨而不凋,最终成长为承载巨大商誉的参天大树。否则,任何脱离使用的商标注册,都不过是沙上筑塔,终将在法律的审视和市场的涤荡下,归于虚无。“海淘优选”的案例,值得每一位商业参与者深思与镜鉴。
【撤销决定】“海淘优选”第35类导购服务商标因无实际交易被撤销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