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老年食堂”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异议成立

阅读:354 2026-01-15 08:31:25

【异议裁定】“老年食堂”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异议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第XXXX号“老年食堂”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因缺乏显著特征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的商标注册案例,更触及了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如何平衡商业标识注册自由与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保护的重要议题,具有深刻的警示与借鉴意义。

一、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被异议商标“老年食堂”由某餐饮管理公司于XXXX年X月X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3类的“餐饮服务;饭店;自助餐厅;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在法定期限内,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提出异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 被异议商标“老年食堂”作为餐饮服务的标识,是否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2. 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即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异议人主张,“老年食堂”一词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对象和性质,属于餐饮服务领域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缺乏固有显著性。同时,该词汇在我国当前社会语境下,已与政府主导或支持的、旨在解决老年人就餐困难的公益性、普惠性社区服务项目紧密关联,具有特定的公共福利属性。若允许其被某一市场主体独占注册为商标,将妨碍其他社会力量正当使用该词汇提供类似服务,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被异议人则辩称,“老年食堂”是其独创的商业标识,经过其使用和宣传,已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获得了显著性。其注册目的在于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并非意图垄断公益概念。

二、 裁定理由与法理剖析

商标局经审理,支持了异议人的主张,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主要理由及法理基础如下:

(一) 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直接描述性分析:“老年食堂”由“老年”和“食堂”两个词汇构成。“食堂”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内部为本单位成员提供餐饮的场所,或泛指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性场所,是餐饮服务的通用表述。“老年”则明确指向了服务的特定受众群体——老年人。二者结合,“老年食堂”整体上直接、清晰地描述了该项餐饮服务的主要特点:即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服务的场所或服务模式。它直接指明了服务的用途(供餐)、对象(老年人)和性质(集中就餐场所),属于对服务内容、对象及特点的直接描述。

2. 行业通用性考量: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为满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的就餐需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老年食堂”(亦称“社区食堂”、“长者饭堂”等)已成为其中一项广为人知、深入民心的具体服务形式。在政策文件、媒体报道和日常用语中,“老年食堂”普遍被用来指代这类面向老年人、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餐饮服务项目。因此,在餐饮服务尤其是社区餐饮服务领域,“老年食堂”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指代此类特定服务模式的通用名称或常用描述性用语。

3. “第二含义”抗辩不成立:被异议人主张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即“第二含义”)。然而,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申请日之前,“老年食堂”作为商标在其指定的餐饮服务上经过长期、广泛、大量的商业使用,已经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被异议人建立起稳定、唯一的对应联系,从而获得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在“老年食堂”本身描述性极强且与公益项目关联紧密的背景下,要克服其固有含义并获得“第二含义”的门槛极高,需要确凿且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案中被异议人未能达到此证明标准。

综上,被异议商标“老年食堂”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仅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需的固有显著特征,且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二) 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条款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重要“安全阀”,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1. 词汇的公共福利属性:“老年食堂”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体系中,承载着特定的公共福利内涵。它不仅是市场化的餐饮服务概念,更是国家积极应对老龄化、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体现社会对老年人关爱的重要载体。许多地方的“老年食堂”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扶持,以保本微利或公益性为原则运营,旨在解决老年人的“吃饭难”问题,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色彩。

2. 独占注册的潜在危害:如果允许某一市场主体将“老年食堂”作为商标在餐饮服务上独占注册,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妨碍公益事业正常开展:其他社会组织、社区机构、餐饮企业若想开展类似面向老年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餐饮服务,在命名或宣传中便可能面临侵权风险,不得不回避“老年食堂”这一清晰、直观的表述。这会人为增加社会服务成本,形成不必要的法律障碍,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导向相悖。

误导公众与消费者:相关公众看到标有“老年食堂”商标的餐饮服务时,很可能基于该词汇的普遍认知,认为其与政府支持或社区组织的公益养老服务项目有关联,从而对其服务的性质、价格、质量标准产生特定期待。若该商标持有人提供的完全是市场化、营利性服务,甚至服务质量不佳,则容易导致公众误解,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可能损害政府公益项目的声誉。

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具有公共福利属性的通用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实质上是试图独占一个本应属于公共领域的服务概念,排除了其他竞争者正当使用该词汇描述其服务特点的权利,违背了商标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宗旨。

因此,核准注册“老年食堂”商标,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养老服务供给秩序,误导公众认知,产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三、 案件启示与延伸思考

“老年食堂”商标异议案的裁定,为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尤其是涉及社会公共领域、民生关切领域的标识时,敲响了警钟,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一) 商标选择应避让公共领域与描述性词汇

企业在设计、选择商标时,应有意识地避开行业通用名称、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以及那些已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特定群体福祉紧密绑定的用语。商标的本质功能是区分来源,一个成功的商标应当具有独创性、识别性,而非简单挪用公共资源或直接描述功能。试图将“老年食堂”、“爱心助学”、“健康社区”等具有公益、描述性质的词汇注册为商标,不仅法律风险极高,也难以真正建立起独特的品牌资产。

(二) 商业注册应尊重社会公益与公序良俗

商标注册并非纯粹的私权事务,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充分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商标法》中关于“不良影响”的条款,正是体现了法律对商业行为与社会价值平衡的规制。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养老、助老相关领域的社会敏感性更高。市场主体在进入相关领域时,更应秉持审慎和负责任的态度,其商业标识和行为应当有助于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支持而非妨碍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任何试图将公益概念“私权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老年人权益的注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和否定。

(三) 行政机关强化对涉公共利益商标的审查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在审查类似“老年食堂”的商标申请时,应当具备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和强烈的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不仅要依据《商标法》的显著性条款进行审查,更要主动运用“不良影响”条款,对可能涉及公共福利、社会保障、特定群体权益等领域的商标申请进行从严把握,防止个别主体不当攫取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益。本案的裁定,体现了商标审查机关在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所做的正确权衡。

(四) 推动养老服务品牌建设的多元化路径

此案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不能参与养老服务,包括老年餐饮服务。相反,社会力量的参与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在于,市场主体应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创新运营模式、打造独特品牌来赢得市场。例如,可以注册具有显著特征的独创性商标,如“XX颐膳坊”、“XX长者厨房”等,并通过诚信经营积累商誉。同时,在与社区、政府合作开展具有公益性质的老年助餐服务时,应明确服务性质和权责关系,避免造成公众混淆。

结语

“老年食堂”商标异议成立案,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课。它再次明确了商标注册的法律边界:商业标识的创造与保护,不得侵蚀公共话语空间,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下,全社会都应形成尊重老年人权益、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共识。商标领域作为市场经济的前沿阵地,更应引导资本和社会力量以建设性、创新性的方式参与其中,共同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而非通过垄断公共福祉概念来谋取不当利益。此裁定维护的不仅是商标法律的严肃性,更是守护了那份关乎千家万户福祉的“老年食堂”所承载的社会温情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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