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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备案】“SGS碳服务”第42类国际认证商标普通许可公示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SGS碳服务”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备案信息公示如下:
许可人(商标权利人):SGS集团,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第GXXXXXXX号“SGS碳服务”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42类,主要包括:技术研究;科研项目研究;工程学;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评估;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技术咨询等与碳计量、核查、认证及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专业服务。
被许可人:[此处应填写被许可人全称],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类型],具备从事相关认证、咨询服务的专业资质与能力。
许可方式:普通使用许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许可使用的商标:第GXXXXXXX号“SGS碳服务”注册商标,商标图样为【此处描述或附商标图样】。
许可使用期限:自公元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限于第42类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与碳足迹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碳中和规划与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及相关技术咨询相关的特定服务项目,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为准。
许可备案号:XXXXXXXXXXXX。
本次许可是为了整合专业资源,推广国际认可的碳服务标准与体系,助力中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被许可人将在许可人的技术规范、质量监督及品牌管理框架下,开展相关认证与咨询服务,确保服务品质与“SGS”品牌声誉的一致性。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本次许可合同已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申请。许可备案信息的公示旨在保障消费者及市场相关方的知情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上述许可备案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涉嫌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特此公示。
(注:文中“XXXX”为示例填充内容,实际公示应根据具体合同及备案文件填写准确信息。)
【许可备案】“SGS碳服务”第42类国际认证商标普通许可公示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