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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裁定】“Stable Diffusion”第9类软件商标异议部分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受理了异议人对第XXXX号“Stable Diffusion”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提出的异议申请,并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异议商标“Stable Diffusion”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Stable”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等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部分成立,第XXXX号“Stable Diffusion”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异议裁定】“Stable Diffusion”第9类软件商标异议部分成立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