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数据确权中心”第42类认证服务商标异议成立

阅读:232 2025-12-30 08:30:35

【异议裁定】“数据确权中心”第42类认证服务商标异议成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第XXXX号“数据确权中心”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检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不仅维护了特定行业名称的公共属性,也再次强调了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本案中,异议人(通常为在先权利人或有利益关系的相关方)提出,被异议商标“数据确权中心”直接指向了数据处理与权利确认领域的核心公共服务职能或机构性质。“数据确权”作为当前大数据、数字经济产业中的关键基础环节与通用技术概念,其本身具有明确的行业指向性和公共属性。将此类表述注册为商标,独占使用于认证、检测、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持有人系提供此类公共服务的权威或官方机构,或者与此类机构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数据确权中心”中,“数据确权”已构成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该词汇直接描述了通过技术或法律手段对数据权属、范围、权限等进行确认、界定与证明的行为或过程,是相关行业内的通用技术术语与服务内容表述。“中心”一词则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某一领域服务机构或平台的属性。两者结合,整体上易被理解为从事数据确权相关业务的机构名称或公共服务平台称谓。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特别是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一条则规定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虽然“数据确权中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通用名称,但其整体含义已直接、清晰地指向了特定类型的公共服务或业务范畴,属于对服务内容、功能的直接描述。允许其由单一市场主体独占注册,将不适当地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说明自身服务内容而正当使用该描述性用语,损害了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更重要的是,在数据要素日益重要的今天,“数据确权”相关服务带有一定的公共管理或基础服务色彩。将“数据确权中心”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于认证、检测等具有公信力要求的服务上,极易误导公众,使其对服务提供者的性质(是否具有官方或公共授权背景)、服务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产生错误认知。这种误认不仅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可能扰乱相关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违《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商标局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数据确权中心”注册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其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裁定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裁定具有重要的警示与示范意义。它提醒商标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时,应主动避让行业通用术语、公共资源名称以及可能暗示官方属性或特定功能的词汇,着力于创造具有自身独特性和显著性的品牌标识。对于从事数据、认证、科技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言,更应谨慎对待“中心”、“研究院”、“认证”等具有机构或权威暗示的字样与行业通用语的组合,避免因追求名称的“大气”或“直接”而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导致品牌战略受阻,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法律风险。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生命力在于独创性与显著性,而非对公共资源的简单占用或对行业功能的直接描述。只有建立在独创、诚信基础上的商标,才能经得起法律与市场的考验,成为企业真正的无形资产与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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