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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核准】“中华老字号”第35类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修订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中华老字号”作为我国传统商业文化的瑰宝,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广泛的公众信赖。为规范“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服务上的使用,维护其品牌声誉与商业价值,保障消费者和合法使用成员的权益,促进老字号企业在现代商业服务领域的创新发展,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文件,对原使用规则进行系统性修订,形成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
为加强对“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的管理,确保使用该商标的服务具有一致的优良品质与商业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中华老字号”品牌在市场营销、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等现代服务领域的规范运用与价值提升,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十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关于“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的相关政策,制定本使用规则。
第二条 商标界定
本规则所称的“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或指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人”),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服务上的集体商标。该商标是用于表明使用者属于“中华老字号”组织成员,其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办公事务支持等服务符合特定品质与信誉标准的标志。
第35类服务具体涵盖但不限于: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办公事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第三条 规则性质
本规则是“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使用管理的基本准则。任何申请使用或已获准使用该商标的成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本规则对商标注册人及所有使用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的管理遵循“自愿申请、审核批准、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与保护。注册人负责商标的日常管理、使用审核、品质监督、维权及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章 商标注册人与使用成员
第五条 商标注册人
“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或指定机构)。注册人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并公布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组织、受理使用该集体商标的申请,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
(三)对使用该商标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测与管理,保证服务品质与信誉;
(四)负责该集体商标的标识印制、发放与备案管理;
(五)维护“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的专用权,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六)建立并管理使用成员档案,公开相关信息(依法需保密者除外);
(七)组织成员开展经验交流、品牌推广、人才培训等活动;
(八)处理与商标使用相关的投诉、纠纷;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使用成员资格
申请使用“中华老字号”第35类集体商标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已被正式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持有单位)。
(二)其主营业务或重要业务范围涉及第35类服务项目,并能提供相关服务。
(三)具有健全的商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在商业信誉、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表现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
(四)其提供的第35类服务需符合注册人制定的相关服务标准或规范(详见附件)。
(五)承诺遵守本使用规则,接受注册人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成员义务。
(六)注册人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成员权利
经核准使用“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符合标准的第35类服务上,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使用该集体商标。
(二)参加注册人组织的品牌推广、展览展示、交流培训、市场开拓等活动。
(三)获得注册人提供的与商标使用、品牌维护相关的信息、咨询与支持。
(四)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其使用资格作为其商业信誉的证明之一。
(六)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义务
使用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本使用规则。
(二)维护“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的信誉,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品质不低于注册人制定的标准。
(三)严格按照核准的服务项目和使用规范使用商标,不得超范围、改变样式或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四)接受注册人对服务品质的不定期检查、检测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五)按时缴纳商标管理及维护等相关费用(如有)。
(六)发现商标被侵权或自身权益受损时,及时向注册人报告并配合维权。
(七)企业信息(如名称、地址、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注册人并办理变更备案。
(八)履行与注册人签订的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商标使用申请与核准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可向注册人提交书面使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第35类)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及“中华老字号”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简介及主要第35类服务业务介绍。
(四)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服务标准说明材料。
(五)申请人近三年在商业服务领域无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或相关证明。
(六)拟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详细说明及品质承诺书。
(七)注册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审核与核准
注册人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三)申请人商业信誉与服务品质的考察(可进行实地考察或第三方评估)。
审核通过的,由注册人颁发《“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第35类)使用核准通知书》及《使用证》,并与申请人签订《商标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备案与公告
注册人应将核准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使用的服务项目等信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商标使用规范与标准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
成员仅可在其经核准的第35类具体服务项目上使用该集体商标,不得用于未经核准的服务或其他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时应明确标注具体的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标识样式
必须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包括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颜色、比例、字体必须规范,不得自行改变、变形或拆分使用。注册人提供标准电子版式。
第十四条 标注方式
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应合理标注,足以使消费者识别。建议同时标注“集体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可以标注“本服务提供者系‘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使用成员”等说明性文字。
第十五条 使用载体
商标可用于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宣传材料、广告、网站、APP、合同文件、名片、办公用品等载体,但须确保使用环境、载体材质与方式不会损害商标标识的清晰度、完整性和品牌形象。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
使用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服务或商品上。
(二)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方式或注册人规定的标准样式。
(三)以任何方式将商标转让、许可给非成员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非成员使用。
(四)在服务质量下降、不符合标准时继续使用该商标。
(五)利用该商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以任何形式损害“中华老字号”品牌声誉。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其他使用行为。
第十七条 服务品质标准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第35类服务,应当持续符合以下基本品质标准(具体细分行业标准由注册人另行制定附件):
(一)合法性:所有服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二)专业性: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专业团队、知识体系和业务流程。
(三)诚信度: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保护客户商业秘密,无欺诈行为。
(四)有效性:提供的商业策划、管理咨询、广告推广、营销等服务应产生积极、可衡量的商业效果或为客户创造价值。
(五)客户满意度:建立客户反馈机制,服务满意度应维持在行业较高水平。
(六)创新性:鼓励运用现代科技与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模式的创新性与竞争力。
注册人有权制定更详细的分类服务标准,并定期更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
注册人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商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档案管理、信息维护、咨询解答等。
第十九条 品质监督
注册人对使用成员的服务品质实行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成员定期提交服务品质自评报告。
(二)随机抽检成员的服务案例、客户反馈。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神秘客调查或满意度评估。
(四)受理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注册人有权要求成员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费用管理
商标的注册、维护、管理、宣传推广等可能产生费用。注册人可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分摊”的原则,向使用成员收取必要的管理费。收费标准与办法由注册人制定,经民主程序讨论后公布实施。费用收支情况应定期向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档案与信息管理
注册人建立健全商标使用管理档案,包括成员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检查记录、违规处理决定等。成员的基本信息、使用范围等应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维权保护
注册人积极维护“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专用权。成员有义务发现并报告侵权线索。对于侵权行为,注册人可自行或授权成员采取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权,成员应予配合。维权所得在扣除必要成本后,可用于商标管理和品牌发展。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违规情形
使用成员违反本规则或使用管理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视为违规:
(一)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使用资格的。
(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擅自改变商标样式、超范围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
(四)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或严重失信行为,损害品牌声誉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注册人监督检查的。
(六)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则或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处理措施
对于违规成员,注册人可根据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暂停使用该集体商标,并进行内部通报。
(三)要求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四)取消使用资格,收回《使用证》,并公告废止。
(五)对于因违规行为给注册人或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退出机制
成员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取消。
(一)主动退出:成员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使用该商标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注册人,交回《使用证》,并负责清除已投入市场的相关载体上的商标标识。注册人予以公告。
(二)被动取消:成员因违规被取消使用资格,或丧失“中华老字号”认定资格,或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由注册人取消其使用资格,公告废止,并追回相关凭证。
成员退出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二十六条 申诉程序
成员对注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提出书面申诉。注册人应组织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规则解释
本使用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注册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规则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实际管理需要,注册人可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应征求使用成员意见。修订后的规则经法定程序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效与实施
本使用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使用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生效前已获准使用该商标的成员,需在本规则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对照新规则进行自查,并重新办理确认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附件效力
本规则所附的《“中华老字号”第35类集体商标使用分类服务标准》、《商标标识规范手册》等文件,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
(以下为附件目录,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附件一:《“中华老字号”第35类集体商标使用分类服务标准》
附件二:《“中华老字号”集体商标标识规范手册》
附件三:《商标使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通过本次系统修订,“中华老字号”第35类集体商标使用规则将更加完善、清晰和具有可操作性,旨在构建一个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效、动态优化的商标使用管理体系。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华老字号”品牌在现代商业服务领域的整体竞争力与影响力,确保其金字招牌在新时代焕发新的光彩,更是对中华优秀商业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的有力制度保障。各使用成员应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本规则,共同维护“中华老字号”的无形资产,使其在促进商业文明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集体商标核准】“中华老字号”第35类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修订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