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定】“启信宝VIP”第9类会员服务商标因未独立使用被撤销

阅读:315 2025-12-14 08:31:45

【撤销决定】“启信宝VIP”第9类会员服务商标因未独立使用被撤销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9类“启信宝VIP”商标(注册号:XXXXXX)作出撤销决定,认定该注册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这一决定不仅为“启信宝VIP”商标的注册历程画上了句号,更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商标使用”这一核心概念的深刻内涵与实践要求,对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互联网服务与会员制商业模式下的经营者,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借鉴意义。

一、 案件回溯:“启信宝VIP”商标的注册与撤销

“启信宝”作为国内知名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其运营方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拓展业务、提升用户粘性,该公司推出了“启信宝VIP”会员服务,为用户提供更深层次、更便捷的企业数据查询与分析功能。为保护这一商业标识,该公司于数年前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启信宝VIP”商标,并获准注册。

然而,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注册仅是赋予了法律上的专用权,而维持这项权利的关键在于持续、真实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是竞争对手或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启信宝VIP”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撤销申请。

在撤销审理程序中,商标权利人(即“启信宝”运营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在指定三年期间(通常为撤销申请日前三年)内,该商标在核定商品(第9类软件)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商业使用的证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能包括:载有“启信宝VIP”标识的软件界面截图、用户协议、推广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媒体报道等。

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存在关键性缺陷,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启信宝VIP”作为商标在核定的第9类商品上进行了独立、规范的使用。常见的证据问题可能包括:

1. 使用形式不规范:证据中显示的“启信宝VIP”可能更多地被用作服务项目的名称、会员等级的称谓,或者与“启信宝”主商标混合使用,未能清晰、独立地展示为指向“计算机软件”这一具体商品的商标。例如,在软件界面或宣传中,“VIP”可能仅作为“启信宝”服务的一个功能模块或特权标识出现,而非一个独立的商标标识用于区分软件商品的来源。

2. 使用对象不匹配:证据可能主要证明的是“启信宝VIP”会员服务(这通常属于第35类广告销售、第42类技术服务等类别)的提供与推广,而非直接证明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这一具体商品上贴附、使用了该商标。即,使用行为与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脱节。

3. 证据链不完整或真实性存疑:例如,仅有内部截图而无公开展示或传播的证据;销售合同或发票未明确对应标有“启信宝VIP”商标的软件产品;广告证据无法确认投放时间与范围等。

4. 象征性使用而非真实商业使用:如果证据仅显示为应对维持商标权而进行的少量、零散、非公开的使用,可能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不足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使用”。

基于上述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启信宝VIP”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有效使用,依法作出了撤销决定。

二、 法理探析: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与“独立使用”要义

“启信宝VIP”商标被撤销的核心法理在于对“商标使用”的严格界定。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一界定包含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文书、广告等商业活动各环节。

实质要件(核心):必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商标的使用行为必须能够使相关公众将该标识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起到区分来源的根本作用。

在本案中,“启信宝VIP”商标使用认定失败的关键,触及了商标使用中一个微妙而重要的层面——“独立使用”或“规范使用”问题。这并非指商标必须单独使用,而是强调其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彰显其作为商标的独立识别功能。

1. 商标的显著性维持:“启信宝VIP”由“启信宝”和“VIP”组合而成。“启信宝”作为主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VIP”是“Very Important Person”的缩写,在商业领域中常用于表示“贵宾、会员”,其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当“VIP”与“启信宝”结合时,如果使用不当,例如在宣传中突出“启信宝”,而将“VIP”仅作为描述会员等级、服务特性的词汇进行使用(如“开通启信宝VIP服务”、“享受启信宝VIP权益”),那么“启信宝VIP”整体就可能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启信宝的会员服务”,而非一个指向特定软件商品的独立商标。这种使用方式削弱了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甚至可能使其沦为对服务内容的描述,难以起到独立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 核定商品上的直接使用: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注册在第9类软件商品上,就必须在该商品上进行商标性使用。如果证据仅显示“启信宝VIP”用于描述一项在线查询服务(可能属于第42类),或者用于会员招募与管理的商业活动(可能涉及第35类),那么即使这些业务与软件有关联,也难以被直接认定为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必须与核定的商品项目建立直接、明确的联系,例如:软件安装包、启动界面、关于页面、帮助文档等位置明确标注“启信宝VIP”商标;在软件销售或许可协议中,将“启信宝VIP”作为软件产品名称的一部分列明;在推广该特定版本或功能的软件时,使用“启信宝VIP”作为其标识。

3. 组合商标的规范使用:对于“启信宝VIP”这样的组合商标,其核准注册的图样是固定的。在实际使用中,原则上应当与注册图样保持一致。如果权利人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核准注册的标识在字体、图形、排列、色彩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且未另行注册,则可能不被视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可能被视为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虽然实践中对于非主要要素的细微变化有一定容忍度,但若变化影响了商标的整体识别特征,则风险较大。

因此,“因未独立使用被撤销”这一概括,其深层含义是指“启信宝VIP”商标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未能以符合《商标法》要求的、能够独立识别第9类软件商品来源的方式被使用,导致其注册商标的功能未能实现,从而构成了法律上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三、 行业反思:互联网服务与会员制模式下的商标布局与使用策略

“启信宝VIP”商标撤销案对互联网行业,尤其是普遍采用“基础服务+会员增值服务”商业模式的企业,敲响了警钟。这类企业往往拥有核心平台(APP、网站),并在此基础上推出各类VIP、Pro、Plus、Enterprise等不同等级的付费会员服务。在商标保护策略上,常面临以下困惑与挑战:

1. 服务与商品的交叉:互联网服务通常以软件为载体。企业的商业本质是提供服务,但保护载体(软件)往往需要注册第9类商标。这就容易导致商标使用的“错位”:宣传和交易的重点是“会员服务”,但商标却注册在“软件商品”上。如果商标使用证据全部围绕服务展开,而未能在软件商品本身上体现商标的使用,则在应对撤销申请时极易陷入被动。

2. 主副商标的协调:企业通常拥有一个强势的主品牌(如“启信宝”),而会员等级标识(如“VIP”)常被视为附属性的描述符号。在品牌宣传中,资源自然向主品牌倾斜,副商标或组合商标的独立展示机会不足。久而久之,像“启信宝VIP”这样的标识,在消费者认知中可能只是一个服务套餐名称,而非一个具有独立来源指示意义的商标。

3. 商标注册类别的选择与补充:许多企业意识到第9类软件商标的重要性,但可能忽略了其会员服务本身对应的类别,如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在线零售等)、第42类(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技术研究等)。完整的商标布局应覆盖核心商品与服务。如果“启信宝VIP”同时在相关服务类别上进行了注册,并在服务推广中规范使用,即使第9类商标因使用证据问题被撤销,其在服务类别上的权利仍能得到一定保护,但保护范围已不同。

4. 使用证据的日常留存与管理: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不是临时抱佛脚,而应是一项日常性的、系统化的法务工作。对于“启信宝VIP”这类标识,企业应有意识地创造和保留其在核定商品上规范使用的证据。例如:

在提供给VIP会员的专属软件版本、插件或独立应用中,明确使用“启信宝VIP”商标。

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说明书、技术文档中记载该商标。

签订软件销售、许可或预装合同时,将含有该商标的软件作为合同标的物。

进行广告投放时,如有推广VIP专属软件功能,应确保广告素材中清晰展示该商标。

相关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尽可能具体地写明“启信宝VIP软件”等。

四、 启示与建议:构建稳健的商标使用与维护体系

从“启信宝VIP”商标被撤销的案例中,市场主体可以汲取以下重要经验,构建更为稳健的商标权利体系:

1. 树立“使用为王”的商标观念:商标注册不是终点,而是品牌法律保护的起点。注册后应立即投入真实、持续的商业使用,并确保使用行为与核定范围一致。切忌“重注册、轻使用”,让商标沦为“沉睡资产”。

2. 进行精准与前瞻性的商标布局:在申请注册前,应结合商业模式、核心产品与服务、未来发展规划,进行全面的商标类别检索与布局设计。对于像“基础平台+会员体系”的模式,应考虑在第9类(软件)、第35类(销售、广告)、第42类(技术服务)、第41类(在线娱乐)等相关类别进行组合注册,对主商标、子品牌、会员标识等进行体系化保护。

3. 规范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保持一致性:尽可能按照核准注册的图样使用商标。如需改变,应评估风险并考虑提交新的注册申请。

彰显商标性:在商业活动中,应有意识地将商标作为“来源标识”来使用,而非仅仅作为产品名称、服务描述或装饰图案。可以通过添加®或™符号、在宣传文案中强调“某某商标”等方式,强化其商标属性。

对准核定项目:确保商标在核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上有直接、明确的使用证据。对于跨类经营的企业,要特别注意区分不同类别上的使用行为。

4. 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证据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系统化、常态化地收集和归档商标使用证据。证据类型应多样化,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链条,包括:

商品证据: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标签、说明书照片。

交易证据:销售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其中最好能体现商标和具体商品/服务名称。

宣传证据:广告合同、广告样张、媒体报道、户外广告照片、展会资料、网站页面截图、社交媒体推广记录等,需注意体现时间、范围和商标展示情况。

其他证据:获奖证书、产品检验报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含有商标的企业内部文件等。

证据的保存应注意时间、主体、标识、商品/服务四要素的清晰与对应。

5. 积极应对商标撤销风险:一旦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应高度重视,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专业代理机构,精心组织证据材料,针对性地进行答辩,说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使用方式以及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有)。

结语

“启信宝VIP”商标的撤销决定,绝非一个孤立的个案。它生动地诠释了《商标法》中“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这一基本原则,并深刻揭示了在复杂的商业实践,特别是互联网与会员制经济模式下,商标规范使用所面临的挑战。对于企业而言,商标战略不应止于成功注册的喜悦,更应贯穿于品牌运营的全过程。只有将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内化为自觉的商业实践,注重使用的规范性、独立性与证据留存,才能使商标真正成为企业无形资产中坚不可摧的堡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行稳致远。在知识经济时代,对商标价值的认知与维护能力,已然成为衡量企业治理水平与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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