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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裁定】“彝绣保”第36类保险服务商标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针对第XXXX号“彝绣保”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裁定如下: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彝绣保”使用在第36类保险服务上,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彝族刺绣文化存在特定联系,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被异议商标由文字“彝绣保”构成,其中“彝”为彝族简称,“绣”指刺绣,“保”为保险简称。虽然该商标包含民族元素,但在保险服务类别上使用,并不直接表示服务内容或特点,也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被异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损害彝族文化的合法权益。
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不成立,第XXXX号“彝绣保”商标在保险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异议裁定】“彝绣保”第36类保险服务商标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