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老乡鸡”第43类中式快餐商标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

阅读:178 2025-11-22 16:31:06

【异议裁定】“老乡鸡”第43类中式快餐商标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43类“老乡鸡”商标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准予该商标注册。这一裁定不仅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也为餐饮行业商标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将围绕该异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展开全面分析,并对商标异议制度的价值与意义进行深入探讨。

该案源于一家餐饮企业申请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老乡鸡”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某异议人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还提出,“老乡鸡”作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标局依法组成合议组,对异议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经查,被异议商标“老乡鸡”由中文文字构成,指定使用在第43类的“餐厅、饭店、自助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注册商标同样为中文文字商标,但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合议组认为,虽然双方商标都包含“鸡”字,但整体比对下,在呼叫、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老乡鸡”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的问题,合议组经审理查明,在餐饮服务上,“老乡鸡”并非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词汇,而是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臆造词。虽然该词汇中包含“鸡”字,暗示了餐饮服务可能与鸡肉类食品相关,但这种暗示性描述并未达到直接描述的程度,不影响其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老乡鸡”在餐饮服务领域已成为通用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异议案件审理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要遵循“整体比对、要部观察、隔离比对”的原则。具体到本案,合议组重点考察了以下几个因素:从字形上看,被异议商标“老乡鸡”三个字均为常见汉字,但与引证商标在字体设计、文字构成上存在明显区别;其次,从读音上看,“老乡鸡”与引证商标的呼叫方式不同,相关公众在口头表达时能够清晰区分;最后,从含义上看,“老乡鸡”传达的是亲切、朴实的品牌形象,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有明显区别。

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方面,合议组综合考虑了商标的近似程度、服务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经查,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而餐饮服务的相关公众通常会对服务来源施以合理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导致混淆的可能性较低。

商标异议制度作为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多重价值功能。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监督商标注册的程序保障,任何人均可在法定期间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其次,它能够有效纠正可能存在问题的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公正性。最后,它有助于平衡商标权人、异议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本案中,异议程序的运行充分体现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合议组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通过书面审理、证据交换、答辩等环节,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最终基于在案证据作出裁定,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从商标战略角度看,“老乡鸡”商标的成功注册对企业品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餐饮企业应当重视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及时申请注册核心商标,并适时进行防御性注册,构建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

本案也提醒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当注意避让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冲突。同时,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包括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发票等,这些证据在商标异议、无效等程序中可能发挥关键作用。

就法律适用而言,本案准确适用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了禁止注册的相对理由,即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不予注册。第十一条规定了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即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合议组对这些条款的适用展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

从行业发展视角看,中式快餐行业近年来快速发展,商标争议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这既反映了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也说明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在此背景下,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不仅要考虑法律因素,还要兼顾行业发展特点。中式快餐行业具有地域特色明显、品牌文化突出等特点,在商标近似性判断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行业特性。

本案的裁定结果对餐饮行业商标保护具有示范意义。它明确了餐饮服务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强调了整体比对原则在商标审查中的重要性。同时,它也警示企业要避免盲目跟风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应当着力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品牌形象。

值得关注的是,在商标异议案件审理中,证据规则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也未能证明“老乡鸡”已成为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这是其异议主张未能得到支持的重要原因。这提醒企业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从比较法视角看,我国商标异议制度在不断改革完善中。2019年商标法修订后,异议程序更加简化高效,增设了恶意异议的规制条款,这有助于防止异议程序的滥用,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这些制度改革的成效,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性。

进一步而言,商标异议制度与后续的无效宣告、撤销程序共同构成了商标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程序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的商标权救济体系。企业在遇到商标争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就“老乡鸡”商标本身而言,其品牌命名体现了中式快餐的本土化特色。“老乡”一词传递出亲切、朴实的品牌调性,与当下消费者追求 authenticity 的需求相契合。这种富有文化内涵的商标命名策略,值得餐饮企业借鉴。但同时也要注意,在追求特色的同时要确保商标的独创性,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从消费者认知角度分析,餐饮服务商标的识别功能尤为重要。消费者通常通过商标来识别和选择餐饮服务,这就要求餐饮商标必须具有足够的区分度。本案中,“老乡鸡”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市场声誉,形成了个性化的品牌形象,这也是其得以注册的重要因素之一。

展望未来,随着餐饮行业数字化转型加速,商标保护面临新的挑战。网络订餐平台的兴起使得商标使用范围扩大,侵权形式也更加多样。这就要求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要具有前瞻性,不仅要注册实体服务商标,还要及时注册与互联网相关的类别,构建全方位的商标保护网络。

最后,本案的裁定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商标法既要保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为后续经营者留出适当的发展空间。在确保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在各自领域发展壮大,这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

“老乡鸡”商标异议案件的裁定,不仅是个案公正的体现,更是商标法律制度和实践发展的缩影。它展示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规范性与专业性,也为餐饮企业商标战略布局提供了有益参考。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大背景下,此类案件的依法审理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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