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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解散后“双龙”注册商标归属尘埃落定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经历了长达数年的法律拉锯与商业博弈之后,曾经引发广泛关注的“双龙”商标归属权争议终于画上了句号。这起围绕着一个承载着几代人记忆的民族品牌所展开的争夺战,不仅折射出中国企业在合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更成为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发展的一个标志性案例。随着法院终审判决的落槌,这个饱经沧桑的品牌终于找到了它的归宿,而其中蕴含的法律意义与商业启示,值得每一个市场参与者深思。
故事要从二十多年前说起。上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中外合资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模式。创建于1958年的双龙集团,作为国内老牌机械制造企业,凭借其过硬的产品质量与深入人心的品牌形象,在相关领域占据着重要市场份额。彼时,为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双龙集团与德国某知名工业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其中德方持股51%,中方持股49%,合资公司获得了“双龙”商标的使用权。
合资初期,双方度过了短暂的蜜月期。德方带来的技术与管理经验确实提升了企业的生产效率,而“双龙”品牌在国内市场的知名度也为合资公司带来了可观收益。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经营理念、市场战略等方面的分歧日益凸显。中方希望依托“双龙”品牌的传统优势,深耕国内市场;而德方则更倾向于将合资公司纳入其全球战略体系,逐步弱化“双龙”品牌的独立性。
这种根本性的战略分歧最终导致了合资关系的破裂。2015年,经双方协商决定,合资公司正式解散。然而,在资产清算过程中,一个意想不到的争议浮出水面——“双龙”注册商标的归属问题。
根据合资初期签订的协议,“双龙”商标作价入股,授权合资公司使用,但协议中对合资关系终止后商标权的处置约定不够明确。德方坚持认为,经过二十多年的使用与投入,“双龙”商标的价值已经与合资公司密不可分,应当作为合资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而中方则主张,商标所有权始终属于双龙集团,合资公司仅获得使用权,随着合资关系终止,商标权应自然回归中方。
这场争议不仅关系到“双龙”这个品牌本身的命运,更牵涉到巨大的商业利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双龙”品牌在相关领域的市场估值已高达数亿元,谁掌握了商标权,就意味着掌握了这一无形资产带来的全部收益。
随着争议升级,双方最终对簿公堂。2017年,双龙集团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双龙”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由此,一场持续数年的商标权属拉锯战正式拉开帷幕。
一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几个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首先是关于商标所有权的认定。原告双龙集团提供了当年商标作价入股的相关文件,证明“双龙”商标是以使用许可方式投入合资公司,而非所有权转让。被告德方则辩称,合资公司长期独家使用并大力推广“双龙”商标,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新的商标权利关系,且中方在合资期间从未对此提出异议,构成了默认许可。
其次是关于商标价值增值的归属问题。德方主张,合资期间,德方投入大量资金对“双龙”品牌进行宣传推广,使商标价值显著提升,这部分增值理应属于合资公司资产。中方则反驳称,品牌价值的提升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中国市场整体发展、消费者认可等,不能简单归功于德方投入。
第三个争议焦点在于合资协议相关条款的解释。协议中规定:“合资公司存续期间,有权独占使用‘双龙’商标”。对于“独占使用”的性质及合资关系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双方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
2019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龙”商标权归属于双龙集团。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依登记确定,双龙集团始终是“双龙”商标的注册人;合资协议明确约定商标以使用许可方式投入,而非所有权转让;合资公司对商标的使用和推广投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但不能因此取得商标所有权。
德方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德方提出了新的论据,强调如果商标权完全回归中方,将导致德方在合资期间对品牌建设的投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有违公平原则。德方还提交了多份证据,试图证明在合资期间,中方曾以书面形式认可合资公司对“双龙”商标享有某种程度的处置权。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审理,不仅审查了书面证据,还传唤了当年参与合资谈判的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理,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确认“双龙”商标权归属于双龙集团。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权利归属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在本案中,无论是根据商标登记情况还是合资协议约定,双龙集团都是“双龙”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合资公司对商标的使用和投入,确实增加了商标价值,但这属于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商业行为,不能成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依据。对于德方的投入,法院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补偿问题。
终审判决下达后,双龙集团迅速启动了商标权的恢复工作。由于合资期间,“双龙”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均由合资公司负责,市场上部分消费者甚至误认为“双龙”已经成为外资品牌。为此,双龙集团制定了系统的品牌重建计划,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商标归属、推出新一代产品强化品牌形象、加大宣传力度重振品牌影响力等。
与此同时,双龙集团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考虑到德方在合资期间对品牌建设的投入,双龙集团主动提出与德方就相关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为这场持续数年的争议彻底画上了句号。
“双龙”商标争议案虽然告一段落,但它留给企业界和法律界的思考却远未结束。这起案件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合资经营中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问题。许多中方企业在合资过程中,过于关注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而对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保护重视不够,往往在协议中留下模糊空间,为日后争议埋下隐患。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再次明确了商标权属认定的基本原则——以登记为准,约定优先。无论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价值发生何种变化,其法律上的所有权仍应依据登记情况和当事人约定确定。这一原则对维护商标管理秩序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也提示企业在合资协议中应当对知识产权条款给予足够重视。具体而言,应当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投入方式(所有权转让或使用许可)、使用范围、价值评估方法、合资关系终止后的处置方式等关键内容,避免使用“独占使用”等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本案也提供了有益启示。在与中国企业合资过程中,外方应当尊重中方的知识产权,避免试图通过模糊条款等方式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同时,对于品牌建设等投入,可以通过明确约定收益分成、价值补偿等方式保障自身利益,而非寄希望于取得商标所有权。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双龙”商标争议的解决反映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日益完善。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司法实践的逐步成熟,各类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这是一个成熟市场经济体的重要标志。
回顾“双龙”商标归属争议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这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商标权属纠纷,更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学习规则、运用规则、完善自我的一个缩影。从最初对知识产权重视不足,到后来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再到最终在尊重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寻求互利解决方案,双龙集团的经历代表了众多中国企业的成长轨迹。
如今,尘埃落定的“双龙”商标已经重新启航。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双龙集团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品质,拓展市场份额,让这个历经沧桑的民族品牌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而这段曲折的经历,也成为企业档案中珍贵的一课,提醒着管理者和后来者:在商业合作中,明晰产权边界、尊重规则精神,才是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双龙”商标案的经验教训,必将促使更多企业在合资合作中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协议条款,避免类似纠纷重演。同时,这也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稳定的法律预期。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中外企业之间的合作将更加频繁和深入。只有建立在相互尊重、权责明确基础上的合作,才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实现真正的互利共赢。“双龙”商标归属争议的最终解决,不仅挽救了一个民族品牌,更为未来类似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这或许是本案超越个案的更大价值所在。
合资解散后“双龙”注册商标归属尘埃落定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