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中商标侵权的知识产权认定

阅读:3 2025-11-03 08:35:20

短视频平台中商标侵权的知识产权认定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短视频平台作为新兴的社交媒体形态,凭借其内容短小精悍、传播速度快、用户参与度高等特点,迅速成为信息传播与文化消费的重要阵地。然而,伴随着平台用户量的激增与内容创作的繁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凸显,其中商标侵权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在短视频生态中准确界定商标侵权行为,平衡创作者表达自由与商标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司法实践与平台治理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短视频内容创作中,商标的使用形式多样,侵权行为也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的特点。首先,直接冒用他人注册商标。部分创作者为博取流量或误导消费者,未经授权在视频标题、封面、字幕或口播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例如将知名品牌名称作为视频标签或宣称“正品代购”“官方授权”等虚假信息,极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典型的商标侵权。其次,不当使用商标进行商业引流。一些短视频通过刻意展示知名品牌商品(如奢侈品、电子产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测评、推荐或比价,虽未直接冒用商标,但其内容明显带有营销目的,且未清晰标明与品牌方无关联,可能构成“搭便车”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规定。再次,商标的戏仿与二次创作引发的争议。在短视频创作中,为增强娱乐效果,创作者常对知名品牌商标进行改编、恶搞或用于讽刺性内容。此类行为虽具有一定的表达自由属性,但若使用方式不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或损害商标的声誉,则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将某饮料商标改为“毒药饮料”并用于负面场景,可能构成对商标声誉的贬损。

短视频平台的商标侵权多表现为品牌词滥用、近似商标冒用、未授权商标商业化等问题,被动处理易引发纠纷与监管风险,主动防控需构建 “技术拦截 — 机制约束 — 生态共建” 的全链条体系。技术层面,需建立前置性识别屏障。可借鉴京东 “玉门关系统” 经验,在内容发布端嵌入 AI 过滤算法,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数据库,对标题、字幕中的品牌词进行实时核验,拦截未经授权的商标商用内容。同时搭载 “爱图生” 式近似识别功能,精准捕捉图形商标的仿冒变体,从源头减少侵权内容流转。机制层面,强化创作者全周期管理。平台应在入驻协议中明确商标使用规范,要求商业账号提交商标授权证明;对新账号开展商标合规培训,通过案例解析明确 “合理使用” 与 “侵权” 的边界。建立分级处罚机制,对首次违规者限流警示,多次侵权则封禁账号,形成有效震慑。生态层面,搭建多方协同平台。可参照 “护宝锤” 模式,为品牌方开通侵权监测绿色通道,支持批量投诉与快速下架;同时探索版权交易模块,整合正版商标授权资源,为创作者提供便捷的合规商用渠道,实现 “预防侵权” 与 “保障创作” 的双重目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是否造成“混淆可能性”。在短视频语境下,这一标准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第一,商标使用的“商业性”判断。并非所有在短视频中出现的商标都构成“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使用应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若创作者仅为说明事实、进行评论或教育目的而提及商标,如“今天试用了某品牌新款手机”,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若使用商标旨在吸引用户关注、引导消费或提升自身商业价值,则可能被认定为商业性使用。第二,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与商标的近似性。短视频平台本身属于信息传播服务,但当创作者通过视频推广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其内容可能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例如,一名美妆博主发布视频推荐某款口红,并使用某品牌商标作为关键词,若该博主实际销售同类产品,则可能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第三,混淆可能性的综合考量。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混淆时,会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水平、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等因素。对于驰名商标,法律给予更强保护,即使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也可能因“淡化”或“丑化”而构成侵权。此外,短视频的碎片化传播特性使得用户注意力短暂,更容易产生误认,这也提高了混淆的可能性。
短视频常同步呈现视觉商标(如 logo、包装)与听觉商标(如品牌 slogan、专属 BGM),若侵权内容仅部分模仿 —— 如视觉元素近似但听觉不同,或听觉高度相似但视觉有差异,难以依据单一维度判断整体是否构成混淆。例如某奶茶品牌短视频中,仿冒者使用近似杯型却更换品牌名称读音,消费者易因视觉联想产生误认,却难用传统商标判断标准界定。短视频内容多为片段式呈现,商标可能仅在 3-5 秒的镜头中闪现,或与剧情、特效深度融合(如将近似商标作为道具、背景),而非完整、独立展示。这种非标准化使用场景,导致难以对比商标整体构成要素,也无法准确评估其对消费者认知的实际影响。短视频中商标常以动态形式出现(如旋转、渐变、变形动画),与静态商标注册证上的标准样式差异较大。例如某运动品牌商标为静态图形,侵权短视频中却将近似图形设计为动态 LOGO,虽核心元素相似,但动态效果改变了视觉感受,增加了 “实质性相似” 的判断难度。

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分发的中介,在商标侵权治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然而,面对海量内容,平台难以实现事前全面审查,因此需建立“通知—删除”与主动监测相结合的治理机制。一方面,平台应优化侵权投诉流程,提升处理效率;另一方面,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高频商标词、敏感画面进行识别与预警。同时,平台可通过用户协议明确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合规义务,倡导“合理使用”原则,引导健康的内容生态。

短视频平台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本质上是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博弈。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创作者的表达自由与合理使用空间。未来,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深入推进,司法机关、平台企业与内容创作者需协同构建更加精细化、动态化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推动短视频行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唯有如此,方能在流量与权利之间实现平衡,让创新与秩序共存于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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