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里,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承载着品牌形象与商业信誉。但一些市场主体在使用商标时,因法律意识淡薄或逐利心切,做出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是最常见的违法情形。以 “康帅傅” 模仿 “康师傅” 为例,二者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相似,普通消费者稍不留意就会混淆。这种 “搭便车” 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误导消费者,抢夺了原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触犯法律。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明知是侵权商品仍进行销售。比如某些小商店售卖假冒名牌运动鞋,这些商家虽未直接生产侵权商品,但通过销售行为,让侵权商品流入市场,同样侵犯了商标权利人权益,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类标识的行为,也严重违反商标法。一些不法分子专门从事伪造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勾当,再将其销售给制假者用于生产假冒商品。这些伪造的标识以假乱真,消费者难辨真伪,极大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声誉,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还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部分企业在商标尚未核准注册时,就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 “注册商标” 字样或注册标记,欺骗消费者,使其误以为该商品来自具有一定信誉和品质保障的品牌。这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
此外,使用含有禁用元素的商标也不被允许。《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诸如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若企业无视规定,使用这类标志作为商标,不仅无法通过注册,即便侥幸使用,也会面临法律制裁,损害企业自身形象。
违反商标法的使用行为危害极大,无论是对商标权利人、消费者,还是市场秩序都造成了负面影响。企业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使用商标,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
商标使用中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剖析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