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茶颜悦色”案看商标转让中的地域性

阅读:185 2026-09-06 00:45:55

在商标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地域性一直被视为其最根本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意味着,商标权仅在注册或获得承认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商标权便不再受到保护。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商品与服务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商标的地域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遭遇挑战,尤其是在商标转让这一复杂的法律行为中,地域性问题往往与转让协议的效力、商标价值的评估以及后续的侵权判定交织在一起,使得法律关系的厘清变得尤为困难。2021年备受关注的“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商标纠纷案,虽然主战场集中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但该案背后所折射出的商标地域性考量,特别是围绕商标转让过程中因地域分割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与市场混淆,为我们深入剖析商标地域性原则在商业实践中的软化与适用提供了绝佳的样本。

“茶颜悦色”案的基本事实脉络,为我们理解商标地域性提供了一个具象的入口。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茶悦公司”)自2013年在长沙创立“茶颜悦色”品牌,凭借独特的国风设计、创新的产品组合以及精准的本地化营销策略,迅速在长沙乃至湖南市场崛起,成为代表长沙饮食文化的现象级品牌。其商标“茶颜悦色”于2015年在第30类(茶饮料等)和第43类(餐饮服务)上相继获准注册。而另一方的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洛旗公司”)则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了早在2008年即由案外人申请的“茶颜观色”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洛旗公司随后便以“茶颜观色”商标权人的身份,向茶悦公司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指控其在长沙开设的店铺店招、茶杯、宣传物料上使用“茶颜悦色”标识,与自己的“茶颜观色”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这一案件的戏剧性反转在于,法院经审理认定,洛旗公司虽然拥有“茶颜观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商标的知名度极低,而“茶颜悦色”经过长达数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长沙本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更为关键的是,法院查明洛旗公司在明知“茶颜悦色”实际使用在先且已具备较高影响力的情况下,仍通过转让获得“茶颜观色”商标,其主观意图并非在于正常的商业使用,而是意图通过形式上合法的商标权来“碰瓷”一个已具有市场声誉的在先使用标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尽管该案在法律适用上主要依赖的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统领性作用,但若从商标转让与地域性的视角切入,我们可以发现该案其实隐藏着一个深层的结构性矛盾:一个在甲地域(广东)注册并转让的商标,能否对抗一个在乙地域(湖南)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强大商誉但未在该地域注册的相同或近似标识?洛旗公司从其前手处受让“茶颜观色”商标,这一转让行为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其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全国范围内的排他性权利也似乎是绝对的。但茶悦公司在长沙地域内的使用行为,虽然早于洛旗公司受让商标的时间,却因未能及时完成跨类别或同类别防御性注册,而使其商标权在形式上存在“先天缺陷”。这恰恰构成了商标地域性在转让问题上的第一重矛盾:转让而来的商标权的“纸面效力”与实际使用所产生的“市场商誉”在地域上发生了严重的错位。

商标转让的地域性,首先体现在权利的取得与转让具有严格的地域依附性。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商标权的取得遵循注册原则。一个企业若想在某一特定地域内获得商标保护,就必须向该地域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同样地,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标的物是附着在一个特定法域下的商标专用权。一个中国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其效力仅限于中国境内,无法延及至美国、欧盟或其他国家。这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一致的。然而,当我们将这一理论投射到“茶颜悦色”案中时,却发现实践中出现了“法域内部分割”的奇特现象。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商标的注册、审查、转让均遵循统一的法律规范。从立法层面讲,一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的商标,其效力理应覆盖全国所有省市。洛旗公司受让“茶颜观色”商标,其享有的专用权在法律逻辑上完全可以对抗湖南长沙的任何一家餐饮企业使用近似标识。

但现实商业环境中的“地域性”,并非仅仅指法律效力范围的边界,更在于市场声誉和消费者认知的形成具有显著的地域集中性。茶悦公司的“茶颜悦色”品牌深耕长沙数年,其品牌影响力主要依靠线下门店的属地辐射以及基于湖南本地社交媒体圈层的传播。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其知名度呈现为一种高度地域集中的特征——即在长沙家喻户晓,但在湖南省外乃至全国范围内,知名度相对有限。这种市场声誉的地理集中性,使得“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之间的冲突,并非发生于一个抽象的全国市场,而是具体地、激烈地呈现于长沙这一个特定的区域市场中。洛旗公司从第三方受让的“茶颜观色”商标,其权利人主体位于广州,其商标虽具有全国性的登记效力,但在长沙市场这一特定地域内,其商誉价值几乎为零。当一个来自外地、仅具有法律上“普适效力”的商标权,试图侵入一个本地商誉根基深厚、消费者认知指向明确的市场时,商标法上的地域性便以一种隐蔽的形式转化为了“本地市场保护”的司法判断。

这种地域分割在商标转让中的影响,在商标价值的估算与转让对价的合理性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商标转让实务中,受让人购买商标,看重的绝非仅仅是那一纸注册证,而是该商标背后所蕴含的、能够为其在未来市场中带来竞争优势的商誉。商誉具有极强的地域依附性。一个商标的价值,不仅仅取决于其注册的类别,更取决于其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实际使用强度、营销投入以及消费者的口碑累积。当洛旗公司决定受让“茶颜观色”商标时,其转让价格明显是基于这一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排他力来设定的。然而,受让方或许并未充分预见到,该商标在长沙地域范围内,将面对一个在本地商誉上远超自身的“茶颜悦色”。由于地域性所导致的市场认知固化,即使洛旗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其在长沙市场推广“茶颜观色”品牌时,反而会被消费者视为模仿者或山寨者。这种因地域商誉错位而导致的品牌价值贬损,是商标转让双方在交易之初难以通过常规的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来量化的风险。

更深层次地看,商标转让中地域性问题凸显了注册取得制度在应对“在先使用”商誉时的制度性困境。商标法本身承认并保护在先使用产生的权益,但这种保护通常是防御性的,赋予在先使用人一种“先用权”,允许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原则上这种先用权不能对抗注册商标的排他效力,除非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或转让具有明显恶意。在“茶颜悦色”案中,茶悦公司在长沙地区的使用,构成了在先使用。洛旗公司受让的“茶颜观色”虽然注册时间更早,但并未实际投入市场使用,其形成了一种典型的“注册商标沉睡”状态。当商标转让使一个“沉睡”的权利被唤醒并被赋予新的权利主体时,权利人往往会试图通过行使其全部排他性权利来获取商业利益。然而,地域性在此刻再次发生作用:在先使用的商誉在地理范围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善意壁垒”。长沙的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乃至审理案件的法院,在面对全国性的商标转让合法性与本地现实商业秩序时,不得不倾向于维护更具稳定性的本地市场认知。

法院在该案的裁判中,引用了诚实信用原则来否定洛旗公司的侵权主张。这一裁判逻辑虽然未直接言明商标的地域性,但在判决说理中,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一种基于地域市场事实的“新型商标抗辩”。法院详细比对了“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两者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尤其在考量混淆可能性时,法院着重分析了长沙地域内相关公众对“茶颜悦色”这一标识的辨识程度。在长沙地区,相关公众看到“茶颜悦色”毫无疑问会联想到茶悦公司及其门店,而看到“茶颜观色”则多数人会产生陌生感,甚至因与“茶颜悦色”在字形结构上的高度近似而误以为是茶悦公司推出的子品牌或山寨品牌。这种在特定地域内形成的绝对主观认知差异,使得“茶颜观色”商标在该地域内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来源,若一项转让而来的商标在某一特定地域因他人的在先使用而失去了可区分性,那么在该地域内,该商标权便名存实亡。

这促使我们反思,商标转让中的地域性是否应当被重新界定。传统观念认为,地域性是一个静态的、以国家主权边界为划分的法律概念。但在经济交往密切、人员流动频繁的国内统一大市场中,地域性更多体现为一种动态的、基于消费者认知和商业习惯而形成的“市场分割”。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尤其是涉及跨省、跨区域的商标受让时,受让人必须认识到,一纸国家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并不能自动带来全国范围内一致的品牌认知和排他保护能力。法律的排他效力在纸面上是统一覆于全国地图之上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有冲突的在先使用商誉时,法院往往会借助“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原则性条款,对商标权的排他效力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进行限缩解释。

从该案延伸开来,我们可以看到商标转让中地域性风险的多维呈现。在转让前,尽职调查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档案,还需关注目标商标在主要目标市场(如电商平台销售热点区域、线下重点开拓城市)是否存在他人长期使用且已经积累较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若存在此类情形,转让后的商标权存在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正常行使的高风险。其次,在转让合同的条款设计上,转让人与受让人需要针对特定地域的商誉冲突设置专门的风险分配条款。例如,转让人应在协议中明确披露其是否知晓该商标在特定地域存在在先使用的信息,并承诺对因该等地域性冲突导致的商标价值减损承担相应责任。若缺乏此类专门针对地域商誉的特别约定,一旦受让后遭遇类似“茶颜悦色”的激烈对抗,受让人往往面临商标权无法变现、前期投资血本无归的境地。

地域性问题在商标转让后所引发的侵权诉讼中同样深刻。洛旗公司作为转受让人,其在维权时选择的诉讼管辖地,亦体现了对地域性因素的考量。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在此案中,侵权行为的指向地显然是茶悦公司门店所在的湖南省长沙市。洛旗公司若在长沙提起诉讼,便将自己置于一个其商誉处于劣势、对方商誉处于绝对优势的“敌意地域”之中。这种地域选择实际上会极大地影响法官的心证倾向。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官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必然要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何为“相关公众”?在长沙地铁站、五一商圈附近看到“茶颜悦色”购买奶茶的消费者,与在广州市区写字楼里通过搜索“茶颜观色”的潜在加盟商,显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公众群体。商标法所指的“相关公众”,应当是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市场具有最直接联系的那部分人群,而市场在物理和心理上均是地域性的。法院在长沙审理此案,其心中预设的相关公众模型,必然是长沙区域内的消费者样本,据此得出的混淆判断自然倾向于保护在本地享有盛誉的“茶颜悦色”。

从更广义的角度审视,商标的地域性与商标转让的结合,构成了一个典型的商誉转移悖论。理论上,商标转让应当是商誉的转让,受让人之所以支付对价,是因为其想要承接转让人在市场中积累的良好评价。但当转让发生在与在先使用冲突的情况下,即转让的商标并未承载实际商誉(仅为空壳商标),受让人期望通过获取注册商标权来覆盖并攫取他人在特定地域内积累商誉的利益,这实质上构成了一种试图借助地理范围上的法律权力来“圈占”他人在局部市场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行为。法律对此种行为的否定,实际上是承认了商誉作为事实状态,其效力在某些情况下高于注册的形式效力,而商誉正是以地域为其天然疆界的。

行文至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商标法关于注册与转让的基本逻辑。现行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取得”制,这是为了确保权利状态的明确性、降低交易成本。然而,纯粹的注册主义可能导致法律保护与市场事实严重脱节。“茶颜悦色”案中,洛旗公司受让的“茶颜观色”在法律文本上是无懈可击的,而茶悦公司的商标权在法律文本上则存在漏洞(未能在早期涵盖第43类餐饮服务的精确对应注册,或以其在先权利提出异议)。是一种市场的力量,一种基于特定地域消费者对品牌的忠实信赖和认知识别,弥补了这种文本上的缺陷。商标的地域性在此不再是特定国籍权利的排他性堡垒,反而变成了在先使用人用以对抗恶意受让人的“民间防御工事”。

舆论对该案的最初关注,往往聚焦于“谁抄袭谁”的朴素道德观感,认为“茶颜观色”是赤裸裸的抄袭。但从商标法律技术的角度冷静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由于在先使用人未及时进行防御性注册,而让后手通过受让途径获得合法权利的外衣,但在行权时却因地域商誉悬殊而遭遇“权利滥用”审查的案例。这一判例带给商标从业者最深刻的启示是:商标地域性的内涵正在从“国家主权疆域”向“市场认知疆域”演变。一个商标权,即便其权利文书是基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授权,在具体的司法和商业实践中,其实际的保护力度和有效边界,往往会因特定地域市场的实态而被重塑。

对于未来希望跨区域发展品牌的餐饮企业而言,该案无疑敲响了警钟。随着茶饮、餐饮行业的连锁化水平飞速提升,品牌从区域走向全国成为常态。在企业品牌创立初期,若局限于某一特定城市或省份经营,往往忽视了全国性的商标战略布局。当品牌试图跨越地域壁垒,将门店开往外地时,可能会遭遇那些早已在全国范围内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其他企业所发起的挑战。反之,若某一品牌在本地市场尚未被外界渗透和重视时,外地主体可能通过受让一个“沉睡”商标,在企业尚未踏足的外地市场上,预先埋伏下品牌使用的法律障碍。这实际上将商标地域性问题从“权利保护”转向了“权利突袭”的博弈。

洛旗公司在受让“茶颜观色”商标后,其维权行为并未止步于长沙一线,还曾针对茶悦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尽管由于主诉讼的失利以及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茶悦公司使用知名度考量而驳回了部分请求,但这一连串的动作表明,商标转让中的地域性博弈,不仅仅体现在法院的民事侵权判决中,还延伸至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近似性比对和稳定性审查时,虽然主要依据商标图样和商品类似群组进行形式比对,但在处理涉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同样需要权衡这种在特定地域形成的知名度。在商标评审阶段,对在案证据的考察不可避免地带有对地域维度的关注。例如,茶悦公司提供的用来证明“茶颜悦色”知名度的销售票据、媒体宣传报道,绝大多数都发生在湖南长沙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裁定中,不得不正视这种地域市场的局限性,并据此在商标的排他性范围上作出微调。

这种行政与司法层面对于地域商誉的共同考量,其实是对商标法终极目的的一种回归。商标法不仅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投资利益,更在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之害。在长沙地域内,消费者不可能将“茶颜悦色”认作“茶颜观色”的衍生品牌,若允许洛旗公司行使其受让的“茶颜观色”商标权,无异于迫使长沙的消费者必须去识别一个他们在市场中从未主动认知过的“外来商标”,这无助于增进消费者的辨识效率,反而会制造认知混乱。因此,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进路出发,法院判处洛旗商标败诉,实则是在地域内强制划定了受让商标权的“禁入区域”,以确保消费者认知的一致性和市场的稳定秩序。

回到文章的主题——商标转让中的地域性,我们必须承认,法律体系内绝对的、僵化的地域性定义正面临来自商业实践的强力解构。在数字时代,虽然电商平台冲破了物理疆域,但从微观认知而言,本地生活服务(如餐饮)依旧是典型的地域性产业。“茶颜悦色”的崛起带有强烈的网红地域色彩,吸引了外地游客专门“打飞的”前来长沙打卡,这恰恰巩固了其在本地消费者心中的神圣地位,却无力改变外地市场上消费者对“茶颜悦色”认知的空洞。而鲁莽的受让人试图用一个在本土毫无基础的注册商标去撼动这种带有“地域骄傲”的品牌认知,其失败是必然的。这种地域性,不是来自法律的发明,而是源于现实的人心、人情与人伦。

通过“茶颜悦色”案的镜像,我们窥见商标转让中的地域性问题已经超越了简单的法律条文比对,呈现出一种“法律地域性”与“商誉地域性”共轭的双重结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打破“一枚商标全国通吃”的陈旧观念,深刻认识到在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下,消费者信众的根系是如何深植于特定泥土之中的。若要成功实现跨地域的商标转让与品牌整合,必须将地域商誉披露、特殊地域冲突的风险预警以及相应的商业安排(如并购本地实际经营者而非简单受让空壳商标)纳入交易模型之中。商标转让不仅是一种权利主体的变更记录,更是一次围绕地域市场认知的复杂商业博弈和风险转移。任何忽视地域性背后市场实在性的转让行为,无异于在流沙上建造权利的高塔,看似巍峨,实则岌岌可危,终将在真实商誉的地域飓风面前轰然倒塌。对于每一个致力于品牌长期培育的企业而言,理解地域性不仅是理解法律,更是理解中国辽阔市场上的乡土人情与商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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