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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中的“共存协议”能否排除冲突?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共存协议在商标转让中是否能排除冲突,需要从法律效力和审查实践两个维度分析。共存协议本质上是商标权人与在后申请人之间就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达成的前置约定,其核心目标是规避《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相同或近似”驳回风险。然而,该协议并不能必然排除冲突。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局审查员在判断是否构成近似时,拥有独立裁量权,并不会因当事人提交共存协议就自动放行——若协议中的商品真实存在高度关联,或商标本身视觉、呼叫近似程度极高,仍可能被认定为“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而驳回。另一方面,若共存协议明确划分了使用范围、商品类别或地域,且双方能举证证明其市场格局已通过长期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区分来源,则协议可作为“不构成混淆”的有力证据,从而辅助排除冲突。实践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倾向对共存协议进行实质审查:若协议未损害消费者利益,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反之,若涉及药品、金融等敏感领域,或协议企图规避强制性禁注条款,则不予支持。因此,共存协议是化解冲突的重要工具,但非绝对盾牌,其效力最终取决于审查机关对混淆可能性的个案认定。
商标转让中的“共存协议”能否排除冲突?由商标转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