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商标的遗传资源获取

阅读:463 2026-06-21 14:46:30

“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商标的遗传资源获取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是国际环境法领域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条约之一,其核心目标不仅在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还在于促进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这一框架,特别是其中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机制,自1992年公约开放签署以来,已深刻重塑了全球生物技术、医药研发、农业育种乃至商标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生态。将“商标”这一商业标识制度置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宏大叙事之下,尤其是聚焦于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会催生一系列极富张力且颇具争议的法律、伦理和商业命题。表面上,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似乎与远在热带雨林或深海热泉中的遗传物质相去甚远。然而,当商标与“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词汇结合,成为承载特定文化、生态或地理意涵的商业标识时,一个复杂的交叉地带便浮出水面。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一交叉地带,系统论述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背景,尤其是围绕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框架下,商标注册、使用、转让及管理所面临的独特挑战、法律规制、实务操作与未来趋势。

我们必须厘清“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与ABS机制的核心要义。公约明确承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遗传资源不再被视为“人类共同遗产”而可免费获取。任何希望获取他国遗传资源(无论是用于科研、药物开发、化妆品配方,还是用于诸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商标的设计、注册或商品化)的实体,必须获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 PIC),并协商达成“共同商定条款”(Mutually Agreed Terms, MAT),其中需明确规定惠益分享的安排(货币与非货币形式)。这个框架的关键在于:遗传资源的利用行为,即便最终落脚点是非实体性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也可能触发ABS义务。例如,一家化妆品公司从亚马逊雨林的某种植物中提取出具有抗氧化活性的成分,并用该植物的当地名称注册了“Sacha Inchi”或“Açaí”商标;或者一家制药企业基于马达加斯加的一种传统草药知识开发出新药,并将与该传统知识相关的特定图形(如某种生物形态)注册为商标。在这些场景中,商标的生命力、商业价值和受保护范围,都与背后的遗传资源及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密不可分。因此,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开始反思: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构成了“利用遗传资源”或“利用相关传统知识”的行为?如果是,那么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是否负有ABS合规义务?

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源于商标功能的特殊性。与专利明确保护技术方案(如一种从遗传资源中分离的化合物、一种利用该资源的方法)不同,商标并不直接保护遗传资源本身。它保护的是“标识”,是链接商品/服务与特定商业来源的符号。然而,当商标标识“描述性”地直接指向遗传资源的来源、特性或相关传统知识时,或者当商标通过长期使用与特定遗传资源建立了“第二含义”时,商标就成为了事实上的“惠益分享工具”。例如,在澳大利亚,一家名为“Bush Tucker”的公司可能申请注册一个由当地土著传统符号和某种本土植物果实图案组成的商标。这个商标能否注册?注册后,土著社区能否主张权益?这便涉及“显著性”与“非功能性”、“来源地标识”与传统知识“在先权利”之间的角力。《生物多样性公约》及随后通过的《名古屋议定书》(Nagoya Protocol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and the Fair and Equitable Sharing of Benefits Arising from their Utilization)明确要求缔约方采取措施,确保利用其遗传资源的行为符合ABS要求。商标局作为审查和授予商标权的行政机关,理论上负有“守门人”职责。但现实中,大多数国家的商标审查体系并未建立与ABS机制的自动衔接。审查员通常只关注绝对理由(如违反公序良俗、缺乏显著性)和相对理由(如与在先商标冲突),而几乎不考虑申请人的ABS合规声明或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这导致了一个潜在的制度鸿沟:大量的商标,尤其是那些直接利用生物名称、描述生物特征或使用与遗传资源相关的本土文化元素作为标识的商标,可能在未履行ABS义务的情况下获得注册。这既违反了公约的精神,也可能对资源提供国和原住民社区造成利益侵蚀。

深入分析,这种鸿沟的根源在于ABS法律与商标法在保护客体、权利性质和审查逻辑上的根本性差异。ABS关注的是“利用行为”的公平性问题,其核心是许可合同与惠益分享。商标法则关注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与反混淆。这两种法律体系各自独立运行,缺乏有效的交叉执行机制。我们以一个具体的全球争议案例来透视这种冲突的尖锐性。即“亚马逊雨林”相关的“RAINFOREST”系列商标争议。一家国际饮品公司试图在美国商标专利局注册“RAINFOREST”商标,用于一系列含有从厄瓜多尔亚马逊雨林获取的某种稀有果实的果汁。该果实名称本身在土著语言中就具有“生命之水”的含义。当地社区和厄瓜多尔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认为该商标不仅直接盗用了传统知识(果实名称的象征意义),而且其商业成功完全基于对当地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但该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惠益分享。虽然该争议最终部分通过撤销申请或修改商标说明书来解决,但过程暴露了诸多法律盲区:该商标是否构成对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申请人的“事先知情同意”是否必须包含对商标注册的明确同意?商标注册本身是否构成惠益分享的充分条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此事件促使学界和实务界呼吁建立一种“ABS商标审查特别程序”,或至少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一份“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来源与合规声明”,否则商标局有权驳回或待定注册。

从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律师以及跨国企业的角度出发,面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商标的申请与维护,尤其是涉及遗传资源获取时,必须采取一种全新的、高度审慎的尽职调查策略。传统商标检索仅关注在先商标、商号等。现在,检索范围必须扩展到:(1)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或地区)的ABS国内立法。例如,巴西、印度、南非、秘鲁等生物多样性大国已建立详尽的ABS数据库和许可审批系统。申请人必须确认,其拟注册的商标所涉及的任何遗传材料(无论是作为提取物成分、还是作为视觉元素)是否落入了该国法律定义的“遗传资源”范畴。如果落入,是否已经获得了该国主管当局的“获取许可”和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这份同意文件是未来商标确权与维权(例如对抗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生命线。(2)相关的“传统知识”数据库。许多国家(如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秘鲁原住民知识库等)已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台账。如果商标标识直接使用了已被记录的传统知识名称、图像或描述,申请人需要证明其使用获得授权,否则可能触发道德条款(如违反公序良俗)或被提交异议。这个流程极其复杂,因为传统知识往往具有口传心授、集体所有等特点,很难找到明确的“权利人”签署书面协议。因此,在商标设计之初就避开此类元素,转而采用虚构的、原创的、与具体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无直接关联的标识,是风险最低的策略。但许多品牌恰恰期望借助遗传资源的文化光环与生态故事来提升品牌溢价,这就产生了根本性的矛盾:品牌故事越真实、越依赖本土资源,ABS合规的风险就越高。

进一步观察“商标转让”这一行为在ABS语境下的特殊性。假设一家欧洲生物科技公司A,在获取了马达加斯加政府的ABS许可及当地社区的PIC后,将利用一种马达加斯加特有酵母菌株开发出的专利护肤品配方以及配套使用的“MadaYeast”商标成功注册。此后,公司A决定将该商标连同相关生产技术转让给一家亚洲公司B。在这个转让场景中,ABS义务是否也随之转移?核心问题在于:商标转让合同是否被视为对ABS许可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为ABS许可通常与特定“利用者”和特定“利用目的”挂钩。如果利用者(被许可人/受让人)变更,原许可中的惠益分享安排(例如技术转让、社区发展基金、共同商定的其他货币受益)可能完全失效。资源提供国通常会要求,未经事先同意,任何利用者的变更都需要重新获得PIC并修改MAT。因此,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B不能仅仅依赖于原商标证书的合法性和无负担。它必须独立审查:原ABS许可是否允许转让或分发?受让人公司是否具备履行ABS持续义务的能力(例如,是否与当地社区保持联系、是否按原定的百分比支付销售额提成)?如果原许可协议不明确或不允许转让,那么该商标转让本身就构成了对原获取合同的违约,进而可能使新受让人陷入知识产权侵权与ABS违法双重困境。更麻烦的是,某些国家的法律(如巴西生物多样性法)对“利用”的定义非常宽泛,可能涵盖“分销、推广、销售任何源自遗传资源的产品”。商标转让,作为推广和销售的不动摇权利基础,很可能被解释为“利用”行为的一部分,从而触发新的ABS义务。所以,一个审慎的商标转让尽职调查,必须包含对原ABS许可范围的审查、对受让人合规能力的评估、以及可能需要与资源提供国主管机构重新接触。

从商标争议解决机制来看,ABS问题也成为挑战商标有效性的新战场。在专利领域,已有大量案例基于未披露遗传资源来源或不满足ABS要求而成功宣告专利无效。在商标领域,类似的理论正在形成。一个典型的异议或无效理由可以这样构建:申请人注册了一个直接描述某种遗传资源产地或功效的商标(例如“Wild Amazon Berry”),但申请人并未获得该资源的合法获取许可且未与当地社区分享惠益。异议人可主张:该商标的注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或构成“欺诈”行为,因为申请人在根本性不具合法商业基础(即利用行为违法)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商标独占来垄断该资源的商业价值。另一理由是“不实描述或欺诈性使用”。如果商标暗示了商品含有某种特定遗传资源或采用了特定传统方法,但实际商品并非如此(或未按公约要求履行惠益分享),这便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虽然这种挑战目前在全球商标实务中尚不普遍,但随着《名古屋议定书》履约审查的加强,以及在发展中国家(如秘鲁、巴西、印度)的国内司法实践中,这些理由正变得越来越有份量。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开始意识到,商标权不能成为“洗白”非法获取遗传资源或盗用传统知识的工具。这与版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利益平衡”理念高度一致。因此,商标权人必须对其商标所依据的遗传资源的“来源链条”和“惠益分享链条”保持完整的证据留痕。一旦这些链条出现断裂,就等同于商标权的脆弱基础。

从国家层面观察,一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在商标审查程序中主动嵌入ABS要素。印度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明确提示,涉及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PIC和MAT证明。秘鲁在其第27811号法律(保护原住民集体知识)中,明确将“未经授权使用传统知识进行商标注册”列为禁止性行为。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虽然没有在商标法层面直接规定,但巴西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CGEN)的决议要求,任何涉及“巴西遗传遗产”(Patrimônio Genético Brasileiro)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推广(包括商标注册)中,都必须事先在SisGen(生物遗产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否则构成行政违法。这些国内法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商标局一种“实质审查权”去核对人与物的合规状态。这给跨国企业的全球商标布局带来了极大的不一致性。一个在美国、欧盟(欧盟ABS法规尚未将商标审查纳入其中)看似无懈可击的商标,在印度或巴西就可能面临驳回、异议甚至注册后撤销的风险。特别是对于“描述性”或“暗示性”的商标(本质上也是最需要靠遗传资源故事来支撑的商标),风险最大。因此,国际品牌的全球商标策略必须与国家ABS立法同步。在规划“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商标(例如以植物名、地区名、传统器物名命名的商标)的申请时,首要工作不是去敲定标识设计,而是去考察目标市场的ABS法律环境。如果目标市场是巴西,那么商标申请前必须在SisGen系统完成登记,并在商标说明书中明确标明遗传遗产的获取号码。这种做法不仅为了合规,更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商标的公信力和法律稳定性。

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复杂性,我们应构建一套针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商标ABS合规的“四步筛查法”。第一步:资源溯源。详细记录商标所要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名称、图案的具体来源。确认其所涉及的遗传资源法域(通常为原产地国或提供国)。第二步:法律适用判断。逐一核对目标市场和原产国(使用国)的ABS国内立法。确定该商标所指向的“利用行为”是否触发ABS要求。何为“利用”?是直接研发新化合物,还是仅仅作为包装设计?关键看是否对遗传资源进行了“遗传功能”的分析、利用或生物化学的改造。纯粹的香料风味提取或物理压榨,通常不被视为ABS意义上的“利用”,但若宣称基于特定基因或蛋白质,则可能落入。第三步:获取许可与知情同意。如果判定需要,则必须从资源提供国的主管部门获取“事先知情同意”及“获取许可”,并同时获取相关原住民或地方社区对于使用其传统名称、符号的“集体同意”。这一步是律师函和合同的核心,必须详细规定惠益分享方式,并明确允许进行商标注册及许可。该协议的有效期和转让条件需清晰。第四步:商标设计回避。在商标申请书的商品/服务项目描述中,尽可能使用技术名称(如INCI名称)而非社区名称;图形设计采用暗示方式而非直接复制传统图案;避免在商标本身中直接包含地名或种名(除非具有第二含义或获得授权)。这四步法能将风险降至最低。

展望未来,一个更加制度化的趋势已经清晰:即要求所有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相关的商标申请,提交一份“ABS合规声明”或“来源披露声明”。这类似于专利领域已经存在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欧洲专利局(EPO)要求专利申请人在相应栏位说明发明是否直接基于遗传资源,如果基于,需说明来源。类似机制必然扩展至商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政府间委员会(IGC)正在谈判一项关于保护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书(很可能是一部条约)。该条约草案中,明确要求各缔约方建立机制,防止商标错误地注册或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非法相关联。未来的国际条约很可能要求各国商标局在审查中,尤其是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进行审查时,强制衔接ABS法律框架。这将对商标代理人提出更高的合规素养要求。他们不仅要懂商标法,更要懂环境法、民族学、国际条约法。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对ABS许可合同和商标权属进行不可篡改的溯源登记,将极大降低争议成本。例如,一个包含亚马逊植物提取物的护肤品品牌,可以将其ABS许可证编号、PIC证据与区块链上的商标授权信息“哈希绑定”,形成可验证的“数字DNA”。这既是合规证明,也是品牌对消费者的诚信展示。

进一步深入,商标ABS合规的另一个核心难点在于“传统知识”的权属界定。当商标直接基于一种集体性的、代代相传的传统知识时,谁有权代表社区签署PIC并同意商标注册?往往社区的治理结构松散,权属不明。实践中,可能出现:某个单一族群的个别成员私自将集体符号注册为个人商标,而广大社区反对的情况。此时,商标局应如何判断?传统的商标法以“在先使用”或“显著性”为标准,但ABS法律要求的是“集体同意”。二者的冲突非常尖锐。一种解决路径是将“社区集体商标”或“原住民权利组织”作为主张在先权利的适格主体。也就是说,一个族群的集体符号权利,其地位应高于任何个人提出的商标申请。国际IP法院(如玻利维亚、秘鲁的宪法法院或专门法院)已经开始在判决中承认原住民集体知识保护相对于注册商标的优先性。这为传统知识持有者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使得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需要更为谨慎地绕开这些“地雷”。

除了争议解决,商标的“转让”环节也隐藏着巨大的ABS法律风险。假设A公司从秘鲁土著社区获得许可获取了“玛卡”(Maca)的遗传资源用于开发保健食品,并将“PuraMaca”商标注册。数年之后,A公司决定将此商标连同生产配方和品牌Logo转让给B公司。在这个转让过程中,ABS许可的性质就面临着根本性的考验。是“对人许可”还是“对物许可”?如果ABS许可中明确写明了“本许可授予A公司本人,不可转让”,那么A公司将商标转让给B,就视同违反了ABS许可,新权利人B公司将面临法律风险。资源提供国完全有权利要求撤销B公司的商标注册或进行法律制裁。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在初始的ABS合同中写明:“获许可方有权在通知并取得社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将ABS许可与商业商标一并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方”。否则,任何商标的无序流转都可能撕裂ABS法律链条。从受让方B公司的视角,在尽职调查中,不能仅看商标注册证和转让协议,而必须同步审阅原始的ABS合同,确认其是否支持转让,以及转让后惠益分享机制如何调整(例如,社区是否同意将销售比例提成一并转移给B公司)。如果没有这些条款,这个商标转让本身就存在“基础缺陷”,不亚于注册在一个空壳上的商标。

另外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视角是“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在ABS机制中的作用。许多生物多样性大国正在探索利用集体商标来保护原住民社区和传统获取资源的权益。例如,澳大利亚政府注册了“Authentic Aboriginal Art”集体商标,或者南美洲的“土著雨林产品”证明商标。这些商标本身并不直接是遗传资源,但通过严格的认证流程(要求申请者证明其产品含有合法获取的遗传资源及公平惠益分享安排),成功地建构起一个“市场过滤器”。当消费者看到这个商标,他们可以确定该产品的诞生遵从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精神。这与ABS合规形成了互惠机制:商标成为惠益分享协议从法律文本到消费者认知的桥梁。这类商标本身既是对市场的规范,也是对企业合规的激励。企业为了获得这种证明商标的使用权,需要主动进行ABS合规,这会反向推动其商标策略与ABS法律的结合。

再从国际投资与贸易的角度看,一个涉及遗传资源获取的商标转让,其交易价格的评估是否应将ABS义务的未来履行成本纳入考量?这绝对必要。例如,一个商标销售额的2%需要每年拨付给某个基金会。在评估该商标转让价值时,这2%的持续支出显然是一笔预提成本。同时,如果原ABS协议中的惠益分享是货币+技术混合模式,且要求受让方持续在资源提供国进行科研培训,那么转让价格必须考虑这些义务的沉重程度。企业并购中,如果一个被收购目标拥有大量利用生物多样化资源的产品商标,但未提供ABS合法证明,估值应该大幅下调,甚至直接归零,因为这些商标可能就是诉讼炸弹。这个领域已有先例:在玛卡、藜麦、辣木等热门植物相关的商标争议中,违背ABS原则的商标往往在诉讼中一败涂地,企业损失的不只是诉讼费,而是整个品牌价值。所以,专业的商标转让方应将ABS合规性看作“商标资产”不可或缺的价值组成部分,不能只重视“近似”和“显著性”而轻视“来源”。

在技术实现层面,“核酸条形码”与“化学指纹图谱”等前沿技术也为商标和ABS的交叉合规提供了新工具。想象一下,一种声称含有某种稀有雨林真菌提取物的化妆品,其包装上的商标在海关或在诉讼中需要自证清白。传统的纸本ABS许可文件容易伪造或丢失。但利用现代分析技术,可以在产品中检测出该真菌特有的核酸序列或特征化学物质。如果这些特征与申报的遗传资源获取许可信息完全一致,就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为商标权人在面对“绿色清洗”或无端指责的异议时,提供了无可辩驳的科学证据。反过来说,如果权利人声称自己的商标产品是合法利用,但却无法通过科学手段证明其所用遗传资源与ABS许可中的描述一致,那这种商标的可信赖度就会受到严重打击。未来,商标的ABS合规不仅仅是一纸公文,它更是一项需要技术支撑的、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可信承诺。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框架正在不可逆地把商标法带入一个全新的复杂性领域,其核心是责任与叙事。对于商标权人、申请人和转让双方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重塑品牌道德与市场信任的契机。那些率先建立全面ABS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将在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忠诚度上获得显著优势。那些忽略了这一点的企业,则可能面临资产减记、诉讼败诉甚至全球禁令的巨大风险。随着《名古屋议定书》的执行力越来越强,各国国内法日趋严格,商标法律实务中不可能再回避这个议题。未来,任何一个成功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商标,其注册证书背后,都必然附着一份踏实的、能经受法律和舆论检验的ABS合规档案。商标转让,不再仅仅是标识与商誉的转移,更是对一种环境伦理、对一种资源正义的承诺与传承。在这个意义上,商标这个看似最商业化的符号,变成了一座连接自然、文化与商业的责任桥梁。专业的商标运营者需要重视并利用好这种转变,在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公平惠益分享的重要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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