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技术规避”手段:如何修改商标规避侵权判定?》

《商标侵权“技术规避”手段:如何修改商标规避侵权判定?》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与日俱增。然而,围绕商标的纠纷与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的趋势。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规避法律制裁,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开始研究并运用一系列所谓的“技术规避”手段,试图通过对原有商标进行形式上的修改,达到“形似而神不似”的效果,从而在商业使用中混淆公众,却又意图逃脱侵权判定。这种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对商标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出了严峻挑战。深入剖析这些规避手段的内在逻辑、具体表现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对于完善商标保护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商标侵权的“技术规避”,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类行为模式的概括性描述。它指的是侵权人并非原封不动地复制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而是有意识地对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进行局部、细微的改动、调整、重组或修饰,使得新标识与权利商标在整体视觉、读音、含义或结构上保持高度的近似性,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但在某些细节上又刻意制造差异,以期在可能的诉讼中主张“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规避《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责任。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投机策略,意图利用商标近似性判定中的主观性和模糊地带。

实践中,常见的“技术规避”手段可谓花样百出,主要围绕视觉、听觉和概念三个维度展开。

在视觉维度,这是最直接、最普遍的规避领域。侵权者深谙图形和文字设计的微妙之处,其手法包括但不限于:其一,字体变形与艺术化处理。例如,将权利商标的标准字体改为另一种风格相近但不同的字体,或进行倾斜、拉伸、加粗、描边、阴影等特效处理,使整体轮廓和感觉相似,但细看笔画细节存在差异。其二,图形元素的局部替换与增减。对于图形商标或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保留核心构图或显著特征,但替换某个次要元素,或在周边添加、删减一些装饰性线条、图案。例如,一个以动物轮廓为核心的商标,侵权者可能使用姿态相似但物种略有不同的动物轮廓,或者在同一轮廓内填充不同的纹理。其三,颜色与色彩的微妙调整。如果权利商标并未指定颜色保护或其颜色组合具有显著性,侵权者可能使用色相、明度、饱和度非常接近但不完全相同的色彩,在快速浏览或远距离观看时难以区分。其四,排列组合与结构的模仿。对于由多个元素构成的商标,侵权者可能打乱原有元素的绝对位置,但保持其相对位置关系和整体布局结构,或者将横向排列改为纵向排列,但字体和间距比例高度模仿。

在听觉维度,主要针对文字商标或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其核心在于制造近似的“呼叫效果”。常见手段有:其一,使用同音字或近音字。这是中文语境下尤为突出的现象。侵权者选择与权利商标文字读音完全相同但字形、含义不同的汉字进行替换,如将“飘柔”改为“漂柔”,将“康师傅”改为“康师博”。对于拼音商标或外文商标,则使用发音极其相似的字母组合。其二,增加或减少不影响核心读音的字词。在核心词汇前后添加“新”、“超”、“佳”、“金”等修饰性前缀或“牌”、“氏”、“坊”等后缀,使得呼叫时核心部分依然突出,易于混淆。例如,“苹果”与“金苹果”、“苹果王”。其三,使用含义高度关联或能引发相同联想的词汇。虽然读音不同,但选择与权利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特性、功能、品质描述高度相关的词汇,或者能指向同一来源暗示的词汇,在商业宣传中刻意引导消费者产生关联想象。

在概念维度,这是一种更为隐蔽和“高级”的规避方式,试图在商标传达的整体观念、寓意或风格上“克隆”权利商标,而不过分依赖外在形式的雷同。例如,权利商标通过一个特定的卡通形象或设计风格(如极简主义、复古风)建立了强烈的品牌个性,侵权者可能创造一个完全不同但风格、神韵、受众感受极其相似的卡通形象或视觉体系,用于同类商品,使消费者在“感觉”上认为二者系出同门或存在关联。又或者,权利商标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的臆造词,侵权者可能创造一个结构类似、同样无实际含义但字母组合不同的新词。

这些“技术规避”手段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困扰侵权判定,根源在于商标近似性判断本身固有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我国《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并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一系列原则。但在具体适用中,仍面临诸多难题。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一个抽象标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群体,其注意程度存在差异。对于价格低廉的快速消费品,消费者可能仅施以较低的注意力,细微差别不易被察觉;而对于奢侈品、专业设备或大宗服务,注意力则相对较高。如何准确界定和模拟“一般注意力”,本身就需要结合市场调查、行业惯例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为规避者留下了争辩空间。他们可以主张,其所做的修改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从而避免混淆。

其次,“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的平衡艺术。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固然重要,但具有显著识别功能的主要部分(或称“要部”)往往在混淆判断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规避者正是钻了这个空子:他们尽力保留或模仿权利商标中最醒目、最易记忆的部分(如独特的图形轮廓、核心文字),而对次要部分进行修改。在诉讼中,他们可以强调整体上的差异,而权利人则需竭力论证被模仿的部分正是商标的“灵魂”所在,这种论证过程充满主观色彩。

再次,“隔离观察”原则的模拟困境。该原则要求法官模拟消费者在市场中通常无法将两个商标并列对比的场景,仅凭对其中一个商标的印象去判断是否与另一个混淆。在实际案件中,法官却不得不将两个商标同时置于眼前进行细致比对。这种“并置比对”的审判环境,可能使法官过于关注细微的差异,而低估了在隔离状态下、凭借模糊记忆的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技术规避者刻意制造的细节差异,在并置比对下可能被放大,从而影响判断。

最后,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影响权重。根据司法解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就越宽,近似认定的标准也相对更宽松。对于驰名商标,甚至可以进行跨类保护。然而,对于大量具有相当知名度但未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其保护边界的弹性依然很大。规避者可能会选择对那些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但尚未家喻户晓的商标下手,试探其保护的力度和范围。

面对日益精巧的“技术规避”手段,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也在不断调整和深化认定标准,从多个维度进行围堵和破解。

其一,强化“混淆可能性”作为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我国商标法理论与实践已从单纯的“商标标识近似”转向“混淆性近似”。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如许可、赞助、关联企业等)。因此,即使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存在一些差异,但只要这些差异不足以消除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法院在审理时,会更加综合地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被诉标识的实际使用方式(是否突出使用、是否进行攀附性宣传)以及是否有实际混淆证据等因素。这使得那些仅进行表面“微调”但实质上仍意在攀附商誉、制造混淆的行为难以遁形。

其二,引入“商标淡化”理论应对概念克隆等新型规避。对于针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即使被诉标识使用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且未导致直接的来源混淆,但如果其使用会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弱化),或者贬损其声誉(丑化),也可能构成侵权。这为打击那些在非竞争性领域模仿知名商标独特风格、神韵,从而稀释其品牌价值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虽然在我国现行《商标法》框架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主要限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借鉴淡化理论的精神,对驰名商标给予更宽的保护。

其三,重视对恶意因素的考量。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具有恶意)虽然不影响侵权构成的定性,但越来越成为判断“混淆可能性”和确定法律责任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方是在明知或应知权利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刻意设计并使用高度近似的标识,例如有证据表明其曾试图注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驳回、其公司名称或宣传文案中存在攀附意图的表述、其设计过程明显存在模仿痕迹等,法院将更倾向于认定构成侵权,并在判赔时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这大大增加了“技术规避”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其四,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商标侵权“技术规避”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其他法律。例如,如果被诉标识同时构成了对权利商标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权利人可以主张著作权侵权。如果侵权人在使用被诉标识时,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如果被诉标识被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行业中使用,造成混淆,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主张权利。多管齐下的法律策略,能够更有效地遏制规避行为。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试图通过“技术规避”手段打擦边球,是一条高风险且不可持续的道路。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经验的积累和执法力度的加强,这种投机行为的成功空间正在被不断压缩。一旦被认定为侵权,不仅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能因恶意而显著提高)的法律后果,还会严重损害自身的商誉,甚至可能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因此,更为明智和长远的选择是进行真正的自主品牌创新。企业应当致力于创造具有自身独特显著性、能够准确传达品牌理念和文化价值的商标。在商标设计阶段,就应进行充分的在先权利检索,主动避让他人已有的商标权,从源头上杜绝侵权风险。对于已有一定基础的品牌,则应通过规范使用、持续宣传和品质保障来不断提升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构建包括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在内的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网。当发现市场上出现疑似侵权的标识时,应积极通过发送律师函、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注意收集和固定对方恶意及造成市场混淆的证据。

商标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动态平衡权利保护与自由竞争的边界。打击“技术规避”行为,并非要无限扩大商标权的范围,扼杀合理的借鉴和市场竞争,而是要维护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免受混淆之苦,激励企业进行真正的创新。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市场主体乃至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细化裁判规则、统一执法尺度、提升专业鉴别能力、增强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方能让那些企图通过小聪明规避法律的行为无处藏身,让商标真正发挥其识别来源、保障质量、承载商誉、激励创新的核心功能,为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商标监测和侵权比对中的应用,识别和认定“技术规避”行为将更加精准和高效,这也将对意图不轨者形成更强的威慑。归根结底,诚信经营与自主创新,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的根本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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