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证据公证”要求:公证处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商标侵权“证据公证”要求:公证处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商标侵权行为日益呈现出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从电商平台上的商品链接、社交媒体中的推广文案,到即时通讯工具里的交易记录,电子证据已成为商标维权案件中最为常见且至关重要的证据形式。然而,电子证据因其固有的易变性、易篡改性和依赖性,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一直面临挑战。在此背景下,由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形成“公证文书”,便成为权利人固定证据、提升证据证明力的关键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因此,探讨公证处在对涉及商标侵权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时所遵循的认定标准,对于商标权利人有效维权、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乃至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必须明确的是,公证处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并非是对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的实质性判断,而是侧重于对证据提取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见证与固定。其核心职能在于,通过一套规范、严谨的操作流程,确保所保全的电子数据在提取那一刻的客观状态得以被忠实地记录和固化,从而使其在后续的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中,能够作为一份具有高度可信性的证据被提交和审查。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那么,公证处究竟依据哪些具体标准来审查和操作,以确保其出具的公证文书经得起质证与推敲呢?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公证执业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其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层递进的方面:

第一,主体适格性与申请程序的合法性标准。 这是启动公证程序的前提。公证处需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是否适格,通常为商标权利人(注册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如律师、知识产权顾问)。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证明其与待公证事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证申请必须是自愿的,且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程序合法性确保了公证活动从源头上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

第二,取证环境的清洁性与客观性标准。 这是保障电子证据“原始性”与“未被污染”的关键技术前提。由于电子数据极易受到计算机本身存储的缓存、历史记录、cookie或恶意软件的影响,公证实践中发展出了“清洁性检查”这一重要环节。在公证员监督下,操作人员(通常是申请人的代理人)需在取证前,对所使用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进行一系列操作,以证明取证环境的“清洁”。这通常包括:

1. 检查并确认设备网络连接状态(是本地连接还是接入互联网)。

2. 检查操作系统时间是否与北京时间基本一致。

3. 使用杀毒软件进行快速扫描,或通过命令提示符输入特定命令(如`ipconfig /displaydns`查看DNS缓存),以表明设备无明显病毒或异常网络配置。

4. 打开浏览器,清除所有上网历史记录、缓存、cookie等数据。有时还需展示浏览器的版本及插件情况。

5. 在清洁操作后,重启计算机或浏览器,以确保设置生效。

上述过程的每一步都应在公证员的全程、连续监督下进行,并通过屏幕录像或分步骤截屏的方式详细记录在公证书中。清洁性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因设备原有状态导致证据被污染或误导的可能性,从而增强所提取电子数据的客观性与中立性。

第三,取证过程的完整性、连续性与可重现性标准。 这是公证保全的核心环节,要求对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进行全链条、无间断的记录。

完整性: 公证需记录从访问目标网站或应用开始的完整操作路径。例如,在公证涉嫌侵权的网店商品页面时,不应直接输入该商品页面的具体URL(这容易被质疑为预先准备的链接),而应从一个中立的起点开始,如打开搜索引擎(百度、谷歌等),输入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再从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目标网站或店铺,逐步导航至涉嫌侵权的具体页面。这个过程模拟了普通公众发现该侵权信息的过程,增强了证据的自然性与说服力。

连续性: 取证操作应在公证员监督下连续进行,不得有中断。屏幕录像或连续截屏应保持时间上的连贯性,避免出现跳跃或空白时段,以防被质疑在中断期间对数据进行了篡改。公证员必须亲临现场,对操作人员的每一步操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操作与记录内容一致。

可重现性: 公证书中记载的操作步骤,在理论上应能使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该过程并获取基本一致的结果(尽管互联网内容可能动态变化,但关键页面信息在当时应能固定)。这就要求记录的信息足够详细,包括访问的时间、使用的浏览器、输入的网址、点击的链接顺序、页面显示的内容等。

第四,证据内容固定方式的全面性与可靠性标准。 如何将瞬息万变的电子界面内容转化为可长期保存、便于核验的固定形式,是电子证据保全的落脚点。

1. 实时截屏或录屏: 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对涉嫌侵权的网页、聊天界面、商品详情等进行全屏或区域截屏,并确保截屏图像清晰,包含了页面URL、时间戳(如果网页自身显示)、侵权标识、商品信息等关键内容。对于动态过程(如在线播放侵权视频、演示软件功能),则需采用同步屏幕录像。

2. 文件下载与属性保全: 对于可下载的文件(如侵权图片、文档、软件安装包等),应在公证员监督下直接下载到本地存储设备(通常是公证处提供的清洁U盘或光盘),并记录下载过程。下载后,应立即对文件的属性(如文件名、大小、格式、创建/修改时间)进行查看和截屏固定。有时还需对文件进行哈希值(如MD5、SHA-1)计算,该哈希值如同文件的“数字指纹”,唯一对应文件内容,任何细微改动都会导致哈希值变化,是验证文件事后是否被篡改的利器。

3. 物理载体封存: 所有通过截屏、录屏取得的图片、视频文件,以及下载的原始文件,最终都应存储在公证处提供的物理介质(如光盘)中。在公证员监督下,将该介质当场封存,并加盖公证处骑缝章。封存后的载体由公证处保管或交由申请人保管,但封存状态必须保持至庭审时当庭启封。这种“物理固化”是将虚拟电子数据转化为可当庭举证的有形物的最后一步,也是公证文书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第五,公证书表述的严谨性与规范性标准。 公证书的文字记载是向法庭呈现保全过程的唯一正式文件,其表述必须客观、准确、严谨。

客观描述: 公证书应使用客观中立的语言,描述“操作人员进行了某某操作”、“屏幕显示了某某内容”,避免使用“侵权”、“假冒”等带有法律定性色彩的主观词汇。侵权与否的判断,应由行政执法机关或法院作出。

细节准确: 对时间、网址、文件名、操作步骤顺序等细节的记录必须精确无误,与所附的截屏图片、视频内容相互对应、相互印证。

格式规范: 符合司法部规定的公证书格式要求,包括申请人信息、公证事项、公证员信息、过程描述、附件清单等要素齐全。

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商标侵权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侧重点也略有不同:

对于电商平台侵权: 重点在于完整记录从平台首页或搜索入口到具体侵权商品页面的路径,清晰固定商品图片、描述文字、价格、销量、店铺名称及资质信息等。对于“货不对板”或线下交易侵权,可能还需结合网上沟通记录(如阿里旺旺聊天)和线下收货、拆包过程的公证(即“网购+收货”双重公证)。

对于网站或自媒体侵权: 重点在于固定载有侵权标识或宣传语的网页、文章、视频内容,并确保完整截取网站域名、备案信息、发布者信息等主体资料。

对于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侵权: 由于聊天内容私密性强且身份验证复杂,公证难度较大。通常需要公证员监督操作人员登录特定账号的全过程,并连续录屏展示聊天对象信息(微信号、昵称、头像等具有相对唯一性的信息)、聊天内容中涉及的侵权信息(如销售侵权产品的对话、朋友圈截图等)。对于聊天对方身份的确认,往往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然而,即便遵循了上述严格标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仍面临一些挑战与前沿问题。例如,对于不断更新的动态网页(如实时更新的社交信息流)、需要登录深层权限才能访问的内容、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存证的数字证据,传统公证方式如何有效应对?随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区块链证据平台”的应用,一些经过技术手段核验的电子证据直接获得了法律效力,这对传统公证模式既是补充也是挑战。公证行业本身也在探索“远程视频公证”、“互联网公证”等新模式,以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

公证处在对商标侵权电子证据进行认定和保全时,构建了一套从主体资格、清洁环境、连续过程到可靠固定、严谨文书的严密标准体系。这套体系的核心精神在于 “通过规范的程序,固定虚拟世界的客观瞬间” 。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充分理解并利用好这套标准,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和公证员密切配合,是确保维权证据坚实有力的重要保障。对于司法和执法机关而言,明确认可并依据这些标准来审查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则是统一裁判尺度、依法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不断完善电子证据公证的认定标准与实践,对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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