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政调解书”效力: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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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中,行政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行政调解书》,其法律效力如何,尤其是能否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作出的调解协议,其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调解书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若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凭该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权利人若希望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正确的途径是依据该生效的《行政调解书》,就原商标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该调解书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力证据。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后,如义务人仍不履行,权利人才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行政调解书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成果,但将其内容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仍需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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