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时效”陷阱:超过三年还能追责吗?》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陷阱:超过三年还能追责吗?》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然而,许多权利人面对侵权行为时,常因对法律程序不熟悉或行动迟缓,陷入一个关键的“时间陷阱”——诉讼时效。一个普遍存在的疑问是: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但权利人发现已超过三年,是否还能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同样适用。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时间点。

许多人误以为,只要侵权行为持续,诉讼时效就永远不会起算,或者认为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三年。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通常从权利人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而非侵权行为终止之日。如果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三年内未采取任何主张权利的行动(如发函警告、协商、行政投诉或提起诉讼),则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届时即使起诉,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

那么,对于持续多年的侵权行为,超过三年就真的束手无策了吗?并非绝对。法律设置了特殊规则来保护权利人。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且该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日向前推算的三年内持续发生,那么权利人仍可就这最近三年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换言之,法律不支持对三年之前的损失进行追索,但对于持续侵权中发生在最近三年内的部分,追责权利并未丧失。

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如果权利人在三年期间内曾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处理等,诉讼时效将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这为权利人积极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商标权利人必须树立强烈的时效意识。发现侵权线索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果断采取发律师函、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直接提起诉讼等行动,以中断诉讼时效,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极等待,只会让侵权者逍遥法外,使自己陷入被动。维权之路,贵在及时与果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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