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绝对理由”条款:哪些情形会被直接驳回?》
《商标注册“绝对理由”条款:哪些情形会被直接驳回?》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并非总能顺利进入审查或公告阶段。根据各国商标法的普遍规定,某些标志因自身性质或内容,从根本上就不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资格。这些禁止注册的情形,通常被称为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与因与在先权利冲突而被驳回的“相对理由”不同,绝对理由关注的是标志本身是否具有“可注册性”,即其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以及是否违背法律、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一旦触犯绝对理由,商标申请将直接被驳回,且通常无法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克服。本文将系统梳理构成商标注册绝对理由的主要情形。
一、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显著性,或称“区别性”,是商标的灵魂与核心要件。一个标志如果不能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通用名称或图形:指商品或服务的常用名称、通用图形或通用型号。例如,“手机”用于电话装置,“牛奶”用于乳制品,“SUV”用于汽车。这些是行业或公众对某一类产品的统称,任何从业者都有权正当使用,不能被某一家企业独占。
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标志。例如,“纯净”用于矿泉水,“棉柔”用于纸巾,“快速”用于快递服务,“500克”用于包装食品。这类标志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某一特征,属于行业内的公共描述词汇,若允许注册,会不合理地妨碍其他经营者对其商品进行正当描述。
3. 过于简单的线条、基本几何图形,或单一颜色(在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况下)。这些元素过于简单,难以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
4. 常见的姓氏、地名(在特定语境下)。例如,一个普通的姓氏“李记”用于常见餐饮服务,可能缺乏显著性;但一个罕见姓氏或经过独特设计的常见姓氏,则可能具备显著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通常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且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如果经过长期、广泛、独家地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即获得了“第二含义”,则有可能获准注册。例如,“苹果”本是水果的通用名称,但经过苹果公司在电子产品上的长期使用,当其用于手机、电脑时,已具备了极强的显著性。
二、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功能所决定或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三维标志(立体商标)。并非所有产品形状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以下三种形状通常被排除:
1.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例如,轮胎的圆形、巧克力的球状。这些形状是商品实现其基本用途的必然形态,不能独占。
2. 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例如,螺丝的螺纹形状是为了实现紧固功能,三刃剃须刀头的形状是为了达到更好的剃须效果。这类形状属于技术方案,应通过专利法保护,而非通过商标法无期限地垄断。
3.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主要指那些决定了商品主要美学吸引力的形状,例如独特的花瓶造型、珠宝首饰的特殊设计。这类形状的价值在于其美学功能,应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或著作权法保护。允许其注册为商标,可能会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期满后,变相地实现永久保护,阻碍市场竞争。
三、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或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标志本身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核心价值观相冲突,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是对国家尊严和象征的严格保护。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外国的尊重和国际交往的惯例。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例如,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徽记相同或近似。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例如,中国强制认证(CCC)标志、海关关徽等,这些标志代表政府监管和公信力,不能私用。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的专用标志。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例如,使用侮辱性、贬低性的词汇或图形指向特定民族或种族。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非产自景德镇的瓷器使用“景德镇”商标,非羊毛制品使用“纯羊毛”标志,普通食品使用“医用”、“治疗”等词汇。这类商标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范围较广,包括:
使用或变相使用政治敏感人物、历史负面人物的姓名、形象。
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恐怖等不健康内容的标志。
使用带有殖民主义色彩、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标志,如错误的地图、有争议的领土称谓。
使用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法器、场所等,可能伤害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
含有不文明用语、低俗谐音梗等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标志
这一理由主要规制的是申请注册行为本身的恶意性,而非仅仅关注标志本身。例如:
1. 大规模、系统性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自己并无真实使用意图。
2. 伪造申请书件、证明材料,如虚假的营业执照、使用证据等。
3. 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不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
4. 基于进行欺诈、混淆、阻碍他人正当经营等明显恶意目的的申请注册行为。
此类注册即使标志本身可能不直接违反前述条款,但因注册手段的非法性,其注册的正当性基础已丧失,应当予以驳回或无效。
五、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冲突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国际条约(如TRIPS协定),地理标志受到特殊保护。如果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例如,非法国香槟产区生产的起泡酒申请注册“香槟”商标,非绍兴产的黄酒申请注册“绍兴老酒”,通常会被驳回。这旨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和声誉,防止消费者被误导,维护公平竞争。
审查实践与申请人应对策略
在商标申请实践中,审查员会依据上述绝对理由条款进行主动审查。一旦认为申请标志可能触犯,会发出驳回通知,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答辩)的机会。申请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应对:
对于缺乏显著性的驳回:重点论证标志具有固有显著性(如独创的臆造词、任意性词汇),或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通过长期、广泛、独家使用,该标志已获得了“第二含义”,能够区分商品来源。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市场调查报告、所获荣誉等,时间上最好能覆盖申请日前连续数年。
对于不良影响或欺骗性的驳回:需结合标志的整体含义、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解释,说明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不会导致公众误认。有时,对标志进行细微修改或放弃在某些类别上的注册,可能有助于克服驳回。
对于三维形状的驳回:需详细说明该形状并非由商品性质、功能或美学价值所唯一决定,而是包含了足够的任意性和设计成分,能够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
审慎进行商标设计:最好的策略是防患于未然。在商标设计或选择阶段,就应主动避开上述雷区。建议选择臆造词(如“柯达”、“埃克森”)、任意词(如“苹果”用于电脑)或暗示性词汇(如“飘柔”用于洗发水),这些通常具有较强固有显著性。对于描述性词汇、地名、姓氏等,应评估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能性与成本。
结语
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条款,划定了商标保护的公共边界。它不仅是商标审查的技术标准,更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深刻理解这些条款,意味着在品牌创立之初就能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避免在注册道路上走弯路,从而更有效地构建和保护自己的品牌资产。在品牌战略中,选择一个既具有强大区分力又符合法律与道德要求的标志,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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