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虚拟商品商标分类争议?
元宇宙虚拟商品商标分类争议?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元宇宙(Metaverse)正从一个科幻概念迅速演变为一个潜力巨大的新兴经济和社会空间。在这个由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的沉浸式数字世界里,虚拟商品——从数字服装、虚拟房产到独一无二的数字艺术品(NFT)——的交易与所有权正变得日益普遍和重要。然而,在这一新兴领域的核心商业实践背后,一个基础性的法律问题正日益凸显,并引发了全球知识产权界,特别是商标领域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辩论:如何为元宇宙中的虚拟商品和服务进行准确、合理且具有前瞻性的商标分类?
商标分类体系,尤其是国际通行的《尼斯分类》,是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基石。它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个类别(1-34类为商品,35-45类为服务),为商标权的界定提供了清晰的框架。然而,这套诞生于工业时代、以物理实体商品和传统线下服务为核心构建的体系,在面对元宇宙中那些既非纯粹实体、又非传统服务的“虚拟商品”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漏洞百出。这场分类争议并非简单的技术性讨论,它触及了知识产权法如何适应数字时代根本性变革的核心命题,关乎企业战略布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未来数字经济的法律秩序。
争议的核心:虚拟商品的“实体”之惑
争议的首要焦点在于:元宇宙中出售的虚拟商品,究竟应该被视为“商品”还是“服务”?抑或是需要创造全新的类别?
以一件在元宇宙平台(如Decentraland或Roblox)中售卖的、可供用户虚拟化身(Avatar)穿戴的限量版数字夹克为例。从经济实质上看,用户支付对价,获得了该数字夹克独一无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通常通过NFT来证明),可以用于装扮、展示甚至转售。这非常类似于在现实世界中购买一件实体夹克。因此,许多品牌方和申请人倾向于将其归入传统的商品类别,例如第25类(服装、鞋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部分案例中已接受了此类申请,将用于虚拟环境的虚拟商品划入与其实体对应物相同的类别。
然而,反对者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虚拟夹克本身是一段代码、一个3D模型,它没有物理形态,无法在现实世界中穿着、洗涤或物理感知。它的存在、交付和使用完全依赖于特定的元宇宙平台或软件服务。从这个角度看,提供虚拟夹克更像是一种数字内容提供服务或在线娱乐服务。用户购买的或许不是“商品”,而是体验该数字内容的一项服务许可。因此,它可能更适用于第41类(教育、娱乐、文体活动服务)或第42类(科学技术服务,包括软件即服务)。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其2022年发布的《虚拟商品和NFT分类指南》中明确指出,虚拟商品本身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应归入第9类(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数字文件)。而与之相关的创建、交易和管理服务,则分属第41类(提供在线虚拟环境)、第36类(金融事务,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和第42类。
这种分歧直接导致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同一个虚拟商品,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被归入截然不同的类别。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在全球布局商标的成本和复杂性,更埋下了权利冲突的隐患。一个在实体世界第25类注册了商标的服装品牌,可能发现其商标在元宇宙中无法有效阻止他人在第9类或第41类上注册和使用相同商标用于虚拟服装,因为类别不同,被视为不类似商品/服务。反之亦然。
NFT的角色:加剧复杂性还是提供解决方案?
非同质化代币(NFT)的兴起,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NFT本身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所有权凭证,它通常与特定的数字资产(如图像、视频、3D模型)相关联。在商标申请中,出现了“与NFT相关的可下载数字文件”或“经NFT认证的数字收藏品”等描述。
这里出现了新的争议点:商标保护的对象究竟是什么?是底层的数字内容(如图案设计),还是NFT这个所有权证明本身,抑或是两者结合的整个“产品包”?USPTO倾向于将NFT视为一种用于验证数字资产真实性的软件,因此相关服务可能归入第9类(可下载的软件)或第36类(金融交易验证)。而对于NFT所代表的数字内容,则根据其性质再行分类(如数字艺术归第9类或第41类)。EUIPO则强调,术语“NFT”本身不被视为可分类的商品或服务,关键要看NFT所认证的具体数字物品是什么,并根据该物品进行分类。
这种细微差别对品牌保护至关重要。如果只保护了NFT的发行服务,而未保护其链接的虚拟商品本身,那么仿冒者完全可以创建一个不同NFT但外观完全相同的虚拟商品进行销售。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出现了模糊地带。
“线上”与“线下”的冲突:驰名商标保护的边界
争议的另一个深层维度,是元宇宙虚拟商品与线下实体商品/服务之间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这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尤为关键。
传统商标法判断商品是否类似,主要基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关联程度。一个奢侈品牌(如古驰、耐克)在第18类(皮具)、第25类(服装)拥有驰名商标。当该品牌进军元宇宙,发售虚拟手袋或虚拟运动鞋时,它能否依据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直接阻止他人在第9类(虚拟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还是必须证明,虚拟手袋与实体手袋在相关公众看来存在特定联系,足以导致混淆?
目前,司法实践正在探索中。一些案例显示,法院开始认可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例如,在涉及元宇宙虚拟鞋的纠纷中,可能会考虑实体鞋的品牌价值、设计元素向虚拟世界的延伸,以及消费者是否会将虚拟商品视为该品牌的自然拓展。但这远未形成统一标准。反对观点认为,虚拟商品和实体商品的用途、使用场景、消费模式截然不同,分属完全不同的市场,不应轻易认定为类似。
这种不确定性引发了“商标圈地”与“权利真空”并存的乱象。一方面,敏锐的传统品牌正大规模地、防御性地在尽可能多的相关类别(尤其是第9、35、41、42类)注册其商标,覆盖虚拟商品、虚拟零售店、在线娱乐服务等,以防被他人抢注。另一方面,一些纯粹的元宇宙原生品牌或投机者,则可能在传统品牌尚未覆盖的虚拟商品类别上抢注知名商标,引发大量纠纷。
监管与实践的探索:走向新的平衡
面对争议,全球主要知识产权机构正在积极回应,试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解决方案。
美国:USPTO主要通过审查指南和个案审查来应对。它要求申请人对虚拟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必须“明确、准确且符合分类规范”。它接受了如“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用于在线虚拟环境的数字资产”、“用于验证数字资产的NFT的在线零售店服务”等描述,并将其分别归入第9类和第35类。其态度相对灵活,侧重于商业现实。
欧盟:EUIPO的指南则更为系统和严格。它明确将虚拟商品本身划入第9类,强调其作为“数字内容”的本质。这为欧盟范围内的分类提供了一致性,但也因其可能过于僵化而受到批评,被认为未能充分反映某些虚拟商品(如虚拟服装)与实体商品的紧密商业联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管理《尼斯分类》的国际机构,WIPO正密切关注讨论。修订《尼斯分类》是一个漫长而审慎的过程,需要各成员国达成共识。短期内,更可能通过发布注释、指南或增补子类的方式来澄清虚拟商品和NFT相关术语的分类,而非进行结构性改革。
除了官方机构,行业实践和合同协议也在填补空白。元宇宙平台的服务条款往往包含详细的虚拟商品所有权、许可使用和侵权处理规则。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某些版权或商标许可条款。但这些私力救济无法替代公权力提供的清晰、统一的法律保护框架。
前瞻与建议:构建面向未来的商标分类体系
元宇宙的演进不会停止,虚拟商品的经济形态也将日益复杂。要解决商标分类争议,需要多管齐下:
1. 推动《尼斯分类》的渐进式现代化:长期来看,国际社会需要就虚拟商品在《尼斯分类》中的地位达成新共识。可以考虑在现有类别下增设更明确的子类(如在第9类下明确“用于在线虚拟环境的可下载虚拟商品”),或者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探讨为“数字虚拟商品”设立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类别或类别群组。这需要WIPO牵头,汇集全球法律、技术和商业专家的智慧。
2. 采纳“目的和用途”为核心的灵活解释方法:在现行法律下,商标审查机构和法院应超越商品物理形态的束缚,更多地关注虚拟商品的商业本质、消费场景和与实体世界的互动。一件虚拟奢侈品手袋,其核心用途可能不仅是“数字文件”,更是彰显身份、进行社交展示,这与实体奢侈品的功能高度重合。在判断类似关系时,应充分考虑这种商业现实和消费者认知。
3. 强化跨类保护与反淡化原则的适用:对于驰名商标,应更积极地适用反淡化原则,即使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不构成类似,如果未经授权在元宇宙中使用驰名商标,足以削弱其显著性或不正当利用其声誉,也应予以制止。这为驰名品牌在快速演进的数字环境中提供了关键保护。
4. 企业应采取主动、全面的商标战略:品牌所有者在布局元宇宙时,不应拘泥于单一类别。应在核心实体商品类别的基础上,积极在关键的数字相关类别(第9、35、36、41、42类等)进行防御性注册,并使用尽可能宽泛且准确的商品/服务描述。同时,密切监控主要元宇宙平台上的侵权活动,利用平台投诉机制和司法诉讼维护权益。
5. 加强国际合作与对话:元宇宙无国界,商标争议也必然是全球性的。各国知识产权局、法院以及国际组织需要加强对话,分享案例和实践,努力协调分类和执法标准,减少法律冲突,为企业提供可预测的商业环境。
结语
元宇宙虚拟商品的商标分类争议,是旧有法律框架与崭新数字现实碰撞产生的典型阵痛。它暴露了工业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在应对数字原生经济时的滞后性。这场争议的解决,不会是一蹴而就的简单归类,而将是一个持续的法律解释更新、国际规则调适以及商业实践与法律互动演进的动态过程。其最终目标,是在鼓励元宇宙技术创新与商业繁荣的同时,构建一个清晰、公平、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确保虚拟世界中的品牌价值、创造者权益和消费者信任能够得到坚实的法律保障,从而为数字经济的未来奠定信任的基石。在这个过程中,灵活性、前瞻性和国际协作将是关键。
元宇宙虚拟商品商标分类争议?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