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抢注”为由申请无效需要什么证据?

以“抢注”为由申请无效需要什么证据?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法实践中,以“抢注”为由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是维护在先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需围绕“恶意抢注”这一核心,系统性地组织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最关键的是证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使用该商标或商业标识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如宣传册、参展证明、媒体报道)、网站或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截图等。这些证据应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其次,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的存在而恶意注册。例如,双方曾有业务往来、合同关系或地处同一区域属于同业竞争者的证明;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发出侵权警告或提出高价转让要约的沟通记录;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记录等。

申请人的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证明、所获荣誉证书等,也能辅助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证据的组织应注重时间节点的逻辑性、证据间的关联性与证明力的强弱,形成扎实的证据体系,方能有效说服商标评审机构认定抢注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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