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无效宣告申请有时间限制吗?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确实存在明确的时间限制,但这一限制并非绝对,而是根据宣告所依据的理由不同,分为“无期限”和“五年除斥期间”两种主要情形。
对于基于绝对理由提出的无效宣告,法律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所谓绝对理由,是指商标本身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商标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于这类商标的注册本身即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瑕疵是持续存在的,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商标无效的申请。
其次,对于基于相对理由提出的无效宣告,则适用五年的除斥期间。相对理由主要涉及损害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情形,例如: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以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等),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这类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设置五年期限,旨在督促权利相关方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上述五年的时间限制。这意味着,如果商标注册人明知是他人的驰名商标而恶意进行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不受五年期限的约束。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限制是一个需要仔细甄别的法律问题。权利人在发现自身权益可能受损时,应当及时审视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准确判断其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属于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从而把握提起无效宣告的法定期限,避免因超过时限而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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