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谁可以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或不当注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那么,究竟谁有权启动这一法律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呢?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申请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申请人——任何单位或个人。

所谓“绝对理由”,指的是商标本身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注册从根本上就不应被核准。这类理由关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主体的私权。主要包括:

1.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等)。

2.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如仅表示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的等)。

3. 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由于这些情形损害的是公共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法律赋予了广泛的监督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其是否与该商标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只要发现已注册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均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这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行为的监督,是维护法律尊严和良好注册环境的重要机制。

第二类: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申请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损害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情形,其核心在于保护在先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

1.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

2. 抢注或不当注册: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 地理标志保护: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对于基于这些相对理由提出的无效宣告,法律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 “在先权利人”指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等)产生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的主体。“利害关系人”则指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例如被抢注商标的实际使用人、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等。这确保了无效宣告程序不被滥用,聚焦于解决真实的权利冲突。

总结而言,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资格并非“一刀切”。 当商标违反公序良俗或注册绝对禁止条款时,社会公众皆可监督举报;而当商标侵害特定主体的在先权益时,则主要由权利相关方启动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这一区分,有助于相关主体准确运用法律武器,在商标权利确认和市场竞争中有效捍卫自身权利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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