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宣告?和异议有何不同?

什么是无效宣告?和异议有何不同?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法律体系中,无效宣告和异议是两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防止不当注册,保护在先权利人和公众利益。尽管两者目标相近,但在适用情形、提出时机、法律依据和后续影响上存在显著区别。

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获准注册后,因其本身存在不应予以注册的绝对理由或损害特定主体权利的相对理由,由相关当事人或机构提请商标评审部门或法院,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自始无效的法律程序。其核心在于“事后纠错”,即对一个已经生效的注册商标权进行否定性评价,使其权利被视为从未存在过。无效宣告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无效宣告的理由通常分为两大类。一是绝对理由,即商标本身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缺乏显著特征、仅由商品通用名称构成、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这类理由关乎公共利益和注册秩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审查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宣告。二是相对理由,即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特定主体的在先合法权益,例如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这类理由通常只能由相关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相比之下,异议程序则发生在商标注册的“事前”或“事中”阶段。具体而言,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通常为三个月),任何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认为违反绝对理由的社会公众,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阻止该商标被核准注册的程序。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在商标权最终确立之前设置一道“防火墙”,将有问题的申请拦截在注册大门之外。如果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核准注册。

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提出时机不同。 这是最直观的区别。异议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必须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过期则一般不予受理。而无效宣告则是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后提出,大多数国家对此设有时间限制(例如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对于基于绝对理由或恶意注册的,请求宣告无效往往不受时间限制或适用更长时效。

二、针对对象的法律状态不同。 异议针对的是已公告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其权利尚未最终形成。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经正式注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三、审查机构和程序有所不同。 异议通常由商标局的异议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无效宣告则通常由更高级别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进行审理,对其决定不服的,往往可以进一步诉诸法院。无效宣告的程序一般更为正式和复杂。

四、法律后果不同。 异议成功的直接后果是相关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自始未成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成功的后果,则是宣告一个已经存在的注册商标权自始无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视为从未存在。这意味着,在无效宣告裁定生效前,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是有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善意使用、许可或转让行为,其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特别规则(如追认或补偿)的调整,以保护交易安全。

五、策略意义不同。 对于权利人而言,异议是一种积极的、前置的防御手段,成本相对较低,能有效阻止潜在冲突商标的形成。而无效宣告则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通常在权利冲突已经实际发生或被发现较晚时采用,程序可能更耗时费力。

异议和无效宣告是商标法律体系中前后衔接、功能互补的两种监督机制。异议重在“事前预防”,在商标权诞生前排除障碍;无效宣告重在“事后救济”,对已产生的不当注册进行纠正。了解二者的区别,有助于商标权利人、申请人及从业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商标注册秩序的清晰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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