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失败后还能走其他救济途径吗?

异议失败后还能走其他救济途径吗?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异议程序是公众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的重要法律途径。然而,当异议申请经过审查被裁定为不成立,即“异议失败”后,申请人常常会感到困惑与不甘,不禁要问:这条路走到尽头了吗?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手段可以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认为正当的权益?答案是肯定的。异议失败绝非维权的终点,法律为相关当事人设计了多层次、递进式的后续救济渠道,旨在确保程序的公正与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

最直接、最常规的后续救济途径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这与异议程序有着本质区别。异议发生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注册前,其目的是阻止一个商标获准注册;而无效宣告则是在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之后,请求宣告该已注册商标权自始无效。当异议失败,商标被核准注册并公告后,原异议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条款(如缺乏显著性、带有不良影响等)或相对禁止条款(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等),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程序提供了一个对已生效的商标权进行深度复审的机会,审查范围更广,证据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是纠正错误授权、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核心制度之一。

其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异议案件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寻求司法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双方当事人(即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仍然不服,则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救济向司法救济的关键过渡。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程序是否正当、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通过司法审查,为当事人提供了由中立司法机关进行最终评判的机会,极大地增强了权利救济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除了上述针对商标授权确权本身的程序外,当事人还可以考虑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途径进行间接救济与权利主张。如果一方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侵犯了自身的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等在先民事权利,或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即使其在先的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未能成功,其仍然可以依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这种途径跳出了行政确权程序的框架,直接从民事权益保护的角度切入,有时能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例如,即使一个商标被维持注册,但如果法院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权利人可以有效限制其使用范围,从而达到保护自身市场利益的目的。

在特定情况下,商标的撤销程序也可能成为一种补充性救济手段。如果已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被称为“撤三”程序。虽然这与异议所基于的理由不同,但对于那些成功注册后却束之高阁、意在囤积而非使用的商标,这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清理渠道,能为其他经营者释放出商标资源。

最后,不容忽视的是协商与转让这一市场化解决方式。法律途径并非唯一选择。在异议失败后,双方基于商业考量,有时通过谈判达成商标共存协议、许可使用协议甚至商标转让协议,可能是更高效、更经济的解决方案。这尤其适用于双方业务有合作空间,或争议商标本身已积累了一定市场价值的情形。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纠纷,避免了冗长的法律程序,实现了资源的重新配置。

面对商标异议失败的结果,当事人无需气馁。从行政层面的无效宣告、撤销,到司法层面的行政诉讼、民事侵权诉讼,再到市场化的协商转让,我国法律体系构建了一个立体、多元的商标权利后续救济网络。每一种途径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应当冷静评估案件具体情况、证据强弱、商业目标与成本,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协助下,选择最适宜的一种或组合策略,继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商标权的争夺往往是企业商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善用法律赋予的每一种救济工具,方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占据主动,为企业的品牌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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