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异议理由有哪些?

常见的异议理由有哪些?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异议是常见且关键的一环。它不仅是法律赋予相关方的权利,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确保商标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机制。一份看似顺利的商标转让申请,可能会因为一个有效的异议而搁浅,甚至被驳回。因此,无论是转让方、受让方,还是潜在的异议人,深入了解商标转让中常见的异议理由,对于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至关重要。这些异议理由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根植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旨在防止混淆、制止恶意、保护优先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

一、 基于商标近似或商品/服务类似可能引起混淆的异议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最核心的异议理由,直接关系到商标最基本的识别功能。其法律依据在于,商标转让不得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1. 商标本身构成近似: 异议人主张,被转让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颜色、整体结构,或者其组合后的整体外观上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例如,转让商标为“新康泰”,而异议人在先注册有“康泰克”;转让图形商标的主体部分是一个抽象的飞鸟轮廓,而异议人的图形商标是一个风格近似的鸽子图案。判断是否近似,并非简单的“找不同”,而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要部和隔离对比,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 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 即使商标本身不完全相同,但如果它们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密切相关,也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存,仍然有导致混淆的可能性。例如,转让商标“清风”注册在“纸巾”上,而异议人的“清风”商标注册在“卫生纸、纸手帕”上,两者属于类似商品。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主要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该表并非绝对标准,在实际案例中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3. 混淆可能性的综合判断: 商标局或法院在审理此类异议时,会进行综合性判断。除了上述两点,还会重点考量引证商标(即异议人的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到非类似但关联性较强的商品或服务上,即适用“跨类保护”原则,以防止淡化或不当攀附商誉。例如,一个在汽车领域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如“奔驰”),如果有人试图在服装、箱包上受让一个与之近似的商标,即使商品不类似,也极有可能因易导致公众产生联想(认为该服装与奔驰公司存在关联)而被异议成功。

二、 基于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异议

商标权并非一种绝对孤立的权利,其注册和行使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其他在先合法权益。这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

1. 侵犯在先著作权: 如果被转让的商标图形、文字组合等本身构成一件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而其创作完成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并转让,则著作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直接或稍加修改后申请为商标。

2. 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如果被转让的立体商标、图形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并仍处于有效期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则可能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3. 侵犯在先姓名权、肖像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肖像、艺名、笔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转让,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特别是对于公众人物的姓名和肖像,其商业价值巨大,此类异议尤为常见。例如,未经篮球明星姚明同意,将“姚明”或其肖像注册在体育用品上并进行转让。

4. 侵犯在先商号权(企业名称权): 如果被转让的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来自异议人或者与异议人有特定联系,且转让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异议人商号所主营的业务相同或类似,则可能损害在先商号权。

5. 侵犯在先其他商标权益: 这主要指那些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俗称“未注册商标”或“在先使用商标”)。如果被转让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转让行为同样可能被该在先使用人提出异议。法律保护这种基于诚实使用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制止恶意抢注行为。

三、 基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异议

这类异议直指商标注册和转让行为的“恶意”本质,旨在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公正性。

1. 虚构、隐瞒事实或伪造材料: 指原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通过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伪造的使用证据、虚构的商标设计过程等方式,骗取商标注册。例如,一个自然人伪造其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证明,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本应由其任职公司申请的商标,随后进行转让。这种基于欺诈获得的商标权本身存在根本瑕疵,其转让自然可以被异议。

2.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涵盖了一系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囤积注册”和“抢注”行为。即申请人并非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目的,而是大量注册他人有潜在价值的标识(如网红名称、热词、行业通用术语的变体等),意图通过转让牟利,或者阻碍他人正常使用。这种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当此类商标被转让时,任何利益相关方或甚至商标局依职权都可以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例如,某公司或自然人,在多个类别抢注上百个与知名游戏角色、影视剧名称近似的商标,然后公开售卖,其转让行为就极易被异议。

四、 基于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异议

商标作为商业标识,也承载着一定的文化传播和社会责任。法律禁止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

1.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歧视性内容(如种族、民族、性别歧视),或宣扬封建迷信等。这类商标的转让,会扩大其不良影响的传播范围,必然会被禁止。

2. 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涉及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或者与政治人物、政治事件的名称、形象相关,易产生误解或不良政治影响的。例如,不规范地使用地图图形、革命领袖的姓名等。

3. 具有文化、宗教上的不良影响: 商标可能伤害民族、宗教感情,或对历史文化名人、标志性事件进行不当的商业化使用。例如,未经许可将某宗教的圣物、圣地名称注册为普通商品商标并进行转让。

4.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例如,在非产自景德镇的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制”商标,在普通服装上使用“军需”商标等。这类商标的转让会持续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五、 基于商标注册人未经授权处置商标的异议

这类异议发生在转让程序本身,主要涉及权利归属和处分权的争议。

1. 无权处分: 提出异议的可能是商标的共有人、质押权人或被许可人。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共有人之一转让其份额,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已设立质押的商标,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其许可合同利益可能因商标转让而受损。如果转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取得相关方同意,这些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转让提出异议,以保护自身的合同权益或财产权益。

2. 代表人、代理人或具有特定关系者的抢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自己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然后转让给第三方,被代理人可以提出异议。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人,抢注该商标后转让,也属于可异议的情形。

六、 基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异议

如果被转让的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则该商标的注册和转让不予核准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例如,非绍兴地区生产的黄酒申请转让“绍兴黄酒”商标,真正绍兴黄酒的生产者协会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的提出与后果

提出商标转让异议有法定期限,通常是在转让申请公告期内。异议人需提交书面材料和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将通知被异议人(即受让方)答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最后由商标局做出裁定。裁定结果有两种: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转让;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核准转让。

对于当事人而言,异议程序耗时较长,可能影响商业计划的实施。因此,最好的策略是预防。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前应进行详尽的商标尽职调查,排查是否存在上述异议风险。对于潜在异议人,则需密切关注商标公告,及时维护自身权利。

商标转让中的异议理由构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监督网络。它既保护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如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也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在品牌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充分理解并尊重这些规则,是任何市场参与者进行商标资产运作时必须具备的法律素养。一个成功的商标转让,不仅是商业价值的转移,更应是一次合法、合规、无争议的权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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