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前的侵权行为由谁追责?
转让前的侵权行为由谁追责?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便是:对于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追责责任?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受让人及侵权人三方的权利义务,更涉及到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要全面理解这一问题,需要从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
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但并未直接规定转让前侵权行为的追责主体问题。
从法理层面分析,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转让之前,意味着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权仍归属于转让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时的"商标注册人"指向的是转让人,因此转让人作为当时的权利主体,理应享有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
然而,实践中这一问题的处理往往更为复杂。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商标权转让时,双方是否就既往侵权行为的追偿权作出了特别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由哪一方行使追诉权,或者约定将追诉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法理进行判断。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来看,侵权责任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权利。这种请求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原则上可以随同商标权一并转让。但是,这种转让需要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即需要通知债务人(侵权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侵权责任的追究不仅涉及财产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责任形式。对于停止侵害请求权,由于其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属性联系更为紧密,一般认为应当由权利受让人行使。因为受让人取得商标权后,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侵权行为如果持续存在,直接侵害的是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商标权转让后,对于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如果受让人要提起诉讼,需要证明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就需要考察转让协议中是否包含了追诉权的转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了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转让人在转让商标权时,故意隐瞒已知的侵权行为,或者与侵权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而怠于行使追诉权。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是否可以主张转让合同存在瑕疵,或者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如果转让人存在欺诈行为,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如果转让人与侵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受让人利益的情形,受让人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各国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存在差异。美国商标法采取的是"追认理论",即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追认转让人在转让前提起的侵权诉讼,使诉讼得以继续进行。而德国商标法则更强调权利转让的完整性,认为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侵权索赔权应当随同商标权一并转移。这些不同的立法例,反映了各国在平衡转让人、受让人和侵权人利益时的不同价值取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是转让协议的约定内容,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追诉权的归属,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是侵权行为的状态,如果侵权行为在转让后仍在持续,法院更倾向于支持受让人行使追诉权;再次是取证的便利程度,由于转让前的侵权行为证据往往由转让人掌握,有时由转让人行使追诉权更为适宜;最后还要考虑诉讼经济的因素,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诉讼程序的反复和资源的浪费。
从维权策略的角度来看,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应当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对既往侵权行为的处理给予足够重视。对于转让人而言,如果希望在转让后继续追究特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明确保留追诉权;对于受让人而言,如果希望取得完整的维权权利,就应当要求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追诉权一并转让,并要求转让人提供已知侵权行为的完整信息和相关证据。
还需要注意商标权转让与侵权责任追究的时效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时效规定同样适用于转让前的侵权行为。如果转让人在转让时,某些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受让人在接受追诉权转让后,应当及时采取维权行动,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从更深层的理论层面分析,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平衡静态的安全与动态的安全。保护转让人对既往侵权行为追诉权的期待利益,体现的是对静态安全的维护;而保护受让人获得完整商标权包括维权权利的利益,体现的是对动态安全的重视。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应当在二者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既不过分偏袒任何一方,又能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出现商标权多次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对于转让前侵权行为的追责主体确定就更为复杂。原则上,最终的商标权人应当享有追究所有历史侵权行为的权利,但需要证明追诉权通过历次转让协议已经完整地转移至己方。这就要求在每次转让时,都应当对追诉权的转移作出明确约定,形成完整的权利链条。
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受让人要追究转让前的侵权行为,还需要克服举证上的困难。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受让人取得权利之前,相关证据往往由转让人掌握。如果转让人不配合提供证据,受让人的维权行动就会面临较大障碍。因此,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受让人应当要求转让人承诺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追责主体的确定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等严重的侵权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这种情况下,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作为新的权利主体,自然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继续处理相关案件,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从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角度考虑,企业在收购他人商标时,应当将既往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作为重要的尽职调查内容。通过专业的法律风险评估,了解目标商标存在的侵权隐患,并在转让协议中作出相应的安排,可以有效地防范后续的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商标权转让前侵权行为的追责问题,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平衡的复杂法律问题。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其意思自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转让协议的内容、诉讼时效的状态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应当在商标权转让过程中重视这一问题,通过完善的协议条款和规范的交易程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本着促进商标资源有效利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商标制度在激励创新、保护商誉、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转让前的侵权行为由谁追责?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