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判定中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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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判定中的主要因素

在先使用的商标应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不改变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或者证明引证商标知名度的使用证据中,商标的使用应该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使用判定的首要基础是确认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 “商标性使用”,即需满足 “用于识别商品 / 服务来源” 这一核心目的。若仅为描述商品特征、宣传通用名称等非识别性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使用。例如,某手机厂商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 “本产品支持 5G 网络”,其中 “5G” 是技术术语,属于描述商品功能的使用,而非商标使用;但若将 “5G” 作为商标注册后,在手机机身、包装上突出标注,则构成商标性使用。法定层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商标使用包括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需满足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的本质属性。这一前提决定了后续判定因素的筛选与适用方向,所有判定因素均围绕 “是否实现来源识别功能” 展开。

商标标识的使用形态是判定的关键因素,需满足 “可被相关公众感知” 且 “体现商标核心特征” 的要求,使用的标识需与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基本一致,不得改变核心特征。例如,注册商标为 “海尔 Haier” 图文组合商标,若企业在产品上仅使用 “海尔” 文字或仅使用图形,未完整呈现组合要素,可能被认定为未规范使用;但轻微调整(如字体加粗、颜色微调)且不影响识别的,仍可认定为有效使用。标识需在使用场景中 “突出展示”,而非淹没在其他信息中。例如,某食品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印有大量宣传文字,仅在角落用小字标注注册商标,未突出标识,相关公众难以察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标使用;但若将商标放大、使用不同颜色或边框突出,使公众能直接识别,则符合要求。若注册商标因不当使用退化为通用名称,将丧失商标属性。例如,“阿司匹林” 曾是注册商标,但因长期被行业用作药品通用名称,最终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不再构成商标使用;类似案例还有 “拉链”“吉普” 等,均因通用化失去商标使用效力。
商标使用需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 / 服务类别、范围一致,且发生在商业活动场景中,非商业场景的使用不构成有效判定依据,使用场景需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 / 服务类别。例如,某企业注册的 “晨光” 商标核定使用在 “文具” 类别,若仅在服装产品上使用 “晨光” 标识,因超出核定类别,不构成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若在文具(如笔记本、笔)上使用,则符合类别要求。使用需发生在 “商品交易、广告宣传、展览” 等商业活动中,私人使用、内部管理使用等非商业场景无效。例如,某企业员工将商标印在工作证上,属于内部管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但在电商平台店铺首页、线下展会展台突出标注商标,用于推广销售商品,则属于商业场景的有效使用。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使用需覆盖一定地域范围(通常为全国主要市场或企业主营区域),仅在极小地域(如单一乡镇)的零星使用,可能因 “无法被广泛相关公众感知” 而不被认定。例如,某农产品商标仅在某县一个乡镇的小超市销售,未通过任何线上或跨区域渠道推广,相关公众知晓度极低,可能被判定为未有效使用。
商标使用需具备 “持续一段时间” 的稳定性,避免 “间歇性、偶然性” 使用,核心考量 “使用时长” 与 “使用频率”,在 “撤三” 案件(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中,判定需聚焦 “自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的使用情况,若三年内无有效使用证据,商标可能被撤销。例如,某企业 2018 年注册 “清风” 商标,2023 年被他人申请撤三,需提供 2020-2023 年的使用证据,若仅能提供 2018-2019 年的使用记录,将无法证明三年内的持续使用。即使三年内有使用,但间隔时间过长(如仅在第一年使用一次,后两年无使用),也可能被认定为 “非持续性使用”。实务中,通常要求每年有一定频率的使用(如每季度至少一次销售记录、广告投放),且使用行为连贯。例如,某家电企业 2020 年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标注商标的产品,2021-2022 年无任何销售或宣传,仅 2023 年举办一次展览,因使用间隔过长,被认定为不符合持续性要求。
商标使用需体现企业 “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而非为规避 “撤三” 等法律风险的 “象征性使用”(如仅少量生产、虚假宣传),这是近年来实务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象征性使用通常表现为 “使用规模与企业经营能力不匹配”,例如某注册资本 100 万元的企业,三年内仅销售标注商标的商品 10 件,且无后续生产计划,可能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而若年销量稳定在数千件,且有持续的生产、宣传投入,则体现真实使用意图。真实使用需有完整证据链佐证,包括销售合同、发票、物流单据、广告合同、参展证明等,且证据需相互印证。例如,某企业仅提供自制的产品宣传册,无对应的销售记录或广告投放凭证,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不构成有效使用;但若同时提供与经销商的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物流发货单,证据链完整,则可证明真实使用。若企业在收到 “撤三” 申请后,临时突击制作少量产品、签订虚假合同,以伪造使用证据,将被认定为具有规避意图,不构成商标使用。例如,某企业在收到撤三通知后,短期内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但无实际货物交付,被法院查明后,判定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使用的最终目的是让相关公众通过标识识别商品 / 服务来源,因此 “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 是判定的重要参考因素,若企业能提供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出具的报告,证明相关公众(如商品消费者、行业经销商)通过该标识可联想到特定企业,则可强化使用判定。例如,某饮料企业提供的调研显示,80% 的消费者看到 “娃哈哈” 标识时,能准确识别其为该企业产品,可证明标识已实现来源识别功能。商标获得的行业奖项、认证(如 “知名品牌”“消费者喜爱产品”),可间接反映相关公众的认知度,作为使用判定的辅助证据。例如,某服装商标获得 “中国服装行业十大品牌” 称号,说明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对标识的识别度较高。
商标使用判定并非单一因素考量,而是需 “综合所有因素,结合实质效果” 判断。例如,某企业使用的商标标识虽有轻微调整,但在三年内持续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年销量超万件,且相关公众能准确识别来源,即使标识存在小幅不规范,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使用;反之,若企业虽完整使用标识,但仅为象征性使用,无真实商业交易,仍不构成商标使用。
同时,判定需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重点审查 “是否实现来源识别功能”,而非拘泥于形式要件。例如,某小微企业因经营规模有限,宣传投入较少,但通过线下门店持续销售标注商标的商品,且在当地市场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能识别其来源,仍可认定为有效使用,不因宣传形式单一而否定使用效力。
商标使用判定是商标权保护与管理的核心环节,其涉及的标识显著性、使用场景、持续性、主观意图及公众认知度等因素,均围绕 “是否实现来源识别功能” 这一核心逻辑展开。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需规范标识呈现、留存完整使用证据、保持持续商业使用,确保符合法定判定标准,避免因使用不规范或证据不足导致商标权丧失,为品牌发展筑牢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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