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标记使用规则
商标注册标记使用规则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商标注册标记是表明商标已获准注册、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标识,其使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规范标注既能彰显商标专用权,也能避免因不当使用面临法律风险。
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主体具有排他性,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可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及经其许可的被许可人。未注册商标权人(即使商标已提交申请但未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否则构成 “冒充注册商标”,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罚款。例如某餐饮企业在商标申请阶段,擅自在门店招牌、菜单上标注 “®” 标记,被消费者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其商标未核准注册,最终责令其拆除标记并罚款 2 万元。
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有明确的时间界限,需在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并发布注册公告后使用,注册申请阶段、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均不可使用。初步审定公告仅表示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尚未获得专用权,此时标注注册标记仍属于 “冒充注册商标”。例如某科技公司的商标于 2024 年 3 月提交申请,6 月进入初步审定公告,该公司在 7 月的产品包装上标注 “®”,因商标尚未完成注册流程,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延误了产品上市计划。
使用注册标记时,需确保标识清晰可辨,且不影响商标本身的识别性。常见的注册标记为 “®”(圆圈 R)和 “注册商标” 字样,可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位置需与商标紧密关联,避免与其他文字、图形混淆。标注形式需统一,不可随意变形或添加装饰元素,如将 “®” 放大覆盖商标主体,或改为彩色闪烁样式,均可能因 “标注不规范” 导致消费者误解,甚至被认定为虚假宣传。例如某服装品牌将 “注册商标” 字样以极小字体标注在吊牌边缘,消费者难以察觉,虽不构成违法,但无法有效发挥标记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维护商标权益。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是注册商标,也需避免不当使用注册标记。一是超出核定商品 / 服务范围的商品上,不得标注注册标记。例如某企业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 “第 25 类服装”,若在 “第 30 类食品” 上使用该商标并标注 “®”,属于超范围使用,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注册商标,面临商标撤销风险。二是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到期未续展后,需立即停止使用注册标记。此类情况下商标专用权已丧失,继续标注将构成违法,如某日化企业的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后,仍在库存产品上标注 “®”,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没收剩余产品。
总之,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需遵循 “主体合规、时机准确、形式规范、范围匹配” 的原则。企业在使用前应核对商标注册证信息,确保标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必要时可咨询商标代理机构,通过规范标注充分发挥注册标记的法律警示与品牌宣传作用。
商标注册标记使用规则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