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影响标志” 注册为驰名商标的隐患与治理

驰名商标因具备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公众认可度,其标志不仅是商业识别符号,更承载着引导消费、传递价值的社会功能。若 “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通过注册成为驰名商标,将借助驰名商标的 “放大效应”,突破商业领域的边界,对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及市场秩序造成多重冲击,而此类问题的解决,需兼顾商标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从法律界定来看,“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并非模糊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将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的标志纳入禁用范围,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如含低俗、暴力、歧视性词汇或图案的设计;二是损害公共利益的标志,如冒用历史文化符号、歪曲民族习俗的内容;三是可能误导公众的标志,如涉及虚假宣传、违背科学常识的表述。而驰名商标的特殊性在于,其认定需满足 “相关公众广泛知晓”“持续使用时间长”“宣传投入大” 等条件,这意味着一旦 “不良影响标志” 成为驰名商标,其传播范围、影响力将远超普通商标,不良后果也会被显著放大。
实践中,“不良影响标志” 成功注册为驰名商标的原因复杂,既有审查环节的疏漏,也有社会认知变迁带来的滞后性。一方面,商标注册审查依赖 “申请时的客观标准”,部分标志在注册时可能因 “不良影响不明显” 通过审查,后续随着品牌知名度提升(成为驰名商标),其隐含的不良属性逐渐暴露。例如,某餐饮品牌早期以方言中带有戏谑意味的词汇作为商标,注册时因 “地域性强、影响范围小” 未被认定为 “不良影响”,但随着品牌发展成为全国性驰名商标,其标志中的戏谑表述被解读为 “低俗化地域文化”,引发公众争议。另一方面,部分申请人通过 “规避审查” 实现注册,如将具有不良含义的词汇拆分、变形,或借助外文音译掩盖其负面指向,待商标通过注册并积累知名度成为驰名商标后,再逐步恢复标志的原始形态,利用驰名商标的 “跨类保护” 特性扩大使用范围,使得不良影响持续扩散。
此类问题的危害具有 “多层次传导” 特征。对公众而言,驰名商标的高信任度会弱化公众对 “不良影响标志” 的警惕性,尤其可能误导青少年。例如,某运动品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志中,图案隐含违背体育精神的隐喻,虽未直接违反法律,但长期曝光下,易让青少年对 “公平竞争” 的体育理念产生认知偏差。对市场秩序而言,“不良影响标志” 的驰名商标可能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的效应 —— 部分企业为追求流量,效仿此类商标的 “争议性设计”,导致商标市场出现 “以俗为奇” 的不良风气,挤压坚守正向价值的品牌生存空间。对商标制度本身而言,若驰名商标与 “不良影响” 绑定,会削弱公众对商标审查公信力的信任,甚至引发 “驰名商标是否等同于‘合规标杆’” 的质疑,动摇商标制度 “保护创新、维护公平” 的根基。
治理 “不良影响标志” 注册为驰名商标的问题,需构建 “事前预防 — 事中监管 — 事后纠错” 的全链条机制。在审查环节,应建立 “驰名商标导向性审查” 标准,对申请时已具备较高知名度、有潜力成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提前排查标志是否存在 “潜在不良影响”,引入社会学、传播学专家参与评估,避免因 “审查时影响小” 忽视后续风险。在监管环节,依托 “驰名商标动态管理库”,定期结合社会舆论、公众反馈对已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 “价值复核”,例如通过大数据监测商标标志在社交媒体、青少年群体中的传播效果,及时发现新出现的不良影响。在纠错环节,需畅通 “商标无效宣告” 渠道,对已成为驰名商标的 “不良影响标志”,允许相关组织、公众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审查过程中应优先考量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因 “商标权稳定性” 忽视不良影响的扩散。
企业作为驰名商标的运营主体,更需承担 “价值守门人” 的责任。在商标设计阶段,应跳出 “流量至上” 的思维,避免以 “争议性”“猎奇性” 设计博取关注;成为驰名商标后,需定期审视标志的社会评价,若因社会观念变迁导致标志产生不良影响,应主动启动商标更新、优化程序,例如某老字号驰名商标曾因标志中的图案涉及旧时代歧视性元素,主动联合文化机构对标志进行重构,既保留品牌历史记忆,又消除不良影响,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总之,驰名商标的 “含金量” 不仅体现在市场认可度上,更在于其对社会价值的正向引导。唯有通过法律规制、监管强化与企业自律的协同,才能杜绝 “不良影响标志” 借助驰名商标扩散危害,让驰名商标真正成为 “合规标杆” 与 “价值载体”,实现商业发展与公共利益的共赢 。

“不良影响标志” 注册为驰名商标的隐患与治理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