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决的方式?

协商解决的方式?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收到商标侵权通知的那一刻,我正站在工厂流水线旁。看着手机里的律师函,指尖有些发凉——对方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那个我用了三年的标识,还要赔偿二十万。我的第一反应是愤怒,随之而来的是焦虑:这批刚下线的货怎么办?包装上全印着那个标志。

冷静下来后,我做了三件事:第一,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对方商标注册的时间和法律状态;第二,整理自己使用该标识的所有证据,包括最早的销售合同和广告投放记录;第三,对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逐条分析自己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做完这些,我发现对方商标注册时间确实在我之前,而我的使用范围与对方核定商品高度重合——硬碰硬,胜算不大。

但我注意到两个细节:对方商标近三年未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这可以成为撤销申请的理由;同时,我的使用行为有善意在先的证据。这不是非黑即白的事,解决它的钥匙就在“协商”二字里。

主动联系对方代理人时,我控制住了情绪。电话里先说清楚三件事:“第一,我承认使用行为在时间上晚于贵方注册;第二,请看我准备的善意在先使用证据——这些宣传物料的时间早于贵方商标的实际使用;第三,贵方商标三年未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我已经做了公证取证。”

对面沉默了几秒。我接着说:“我可以立刻停止使用,销毁全部库存包装。但二十万赔偿,在对方商标未实际使用、我方有善意在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不会全额支持,且我会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不如这样:贵方出具正规许可合同,未来三年我按销售额的1.5%缴纳许可费,贵方省去打官司的时间和律师费,我也能把这一批货清掉。”

那通电话打了40分钟。最终达成的方案是:我支付五万元一次性许可费,获得一年销售库存商品的授权,此后彻底放弃该标识。比二十万少了十五万,而且我保住了那一批货的销售权。

其实协商的本质,是在法律的坐标下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生存空间。它不是认输,而是把“对抗”的成本转化为“合作”的筹码。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也明确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侵权纠纷。如果对方狮子大开口,别慌;如果自己确实有漏洞,别赌。

每次遇到这种情况,我都会想起那个下午——在电话里说完那句“我们互相给个台阶,总比两败俱伤好”之后,听到对面律师笑了一声。那一笑,我知道,事情有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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