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的律师函?

证据收集的律师函?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尊敬的[被函件人名称/公司]:

本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委托方姓名/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授权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就委托人依法持有的注册商标[商标名称](注册号:[具体注册号])被贵方涉嫌侵权一事,正式向贵方发出本律师函,旨在正式通知并警示贵方:贵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侵权。本所代表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此向贵方提出严正交涉,并要求贵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配合完成证据收集工作,否则委托人将立即启动法律诉讼程序,视具体情况追究贵方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

一、委托人及商标权利事实陈述

委托人[委托人姓名/公司名称]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自然人,其合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第[类别]类第[号码]号“[商标名称]”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列出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第25类的服装、鞋帽;或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目前处于有效法律保护期内。委托人自[商标注册或首次使用时间]起即开始持续、广泛地使用该商标,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品牌推广、市场维护及质量把控。经过多年的精心经营与市场投入,该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成为了同类商品/服务中的重要识别标志,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品牌溢价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委托人依法享有该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项目上的专有使用权,有权禁止任何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二、被函件人的侵权行为

本所经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市场调查发现,贵方在未经委托人任何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存在以下涉嫌侵犯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以下为范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

1. 直接使用侵权标识:贵方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宣传物料、网络店铺、实体店铺门头、广告页面、社交媒体账号、电商平台商品链接、线下展会摊位、包装印刷品]等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与委托人注册商标[商标名称]完全相同的标识,或使用与委托人注册商标[商标名称]近似的标识,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贵方的商品/服务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授权关系。

2. 销售及存储侵权商品:贵方通过[线下实体店铺(具体地址,例如: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XX商场X层)、线上电商平台店铺(具体店铺名称/链接)、批发市场、代理商]等渠道,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存储、运输带有前述侵权标识的商品。上述商品在材质、工艺、功能、外观等主要元素上与委托人的正品存在显著差异,属于典型的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了委托人品牌形象,更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

3. 宣传材料中的商标性使用:贵方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小红书及其他第三方平台发布的宣传文章、广告图片、视频、软文、直播、营销活动等材料中,未经授权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名称或近似词汇作为关键词、标题、标签、描述进行商品推广,企图利用委托人商标的知名度诱导消费者访问、浏览或购买,构成商标性使用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域名及网络平台侵权:贵方注册或使用与委托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例如:[示例域名.com/.cn]),或在该域名的网站内容、标题、页面标题、关键词优化(SEO)等方面大量使用委托人商标,用以引导网络用户访问,从而增加自身网站流量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域名混淆攀附。

5. 其他侵权方式:贵方可能存在将委托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商标作为店铺名称、仿冒委托人特有的包装装潢、伪造授权书、在竞价排名中购买委托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其他侵权行为(请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或删减)。

三、法律依据

贵方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举证责任、赔偿数额计算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贵方的行为不仅满足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且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导致了市场混淆的严重后果。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贵方实施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将直接面临以下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1. 立即停止侵权责任:贵方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存储、运输侵权商品;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及半成品、原材料、专用生产设备;删除所有线上线下含有侵权标识的内容;注销相关域名;变更企业名称等。若贵方拒不停止,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禁令制度,依据委托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贵方发布行为禁令,由法院强制执行。

2. 行政责任:委托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投诉。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后,可责令贵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下或者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涉案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民事责任(巨额赔偿):贵方须对委托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包括:委托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贵方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若贵方存在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将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判赔金额逐年走高,对于明知故犯的恶意侵权者,法院通常判以高额赔偿。

4. 刑事责任:如果贵方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之一,一旦达到公安部及最高检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例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等),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贵方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面临刑事拘留、逮捕、判刑等刑事处罚,并处罚金。对于累犯及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证据保全及法律行动的前置条件

本律师函发出,旨在启动正式的民事争议解决程序。鉴于贵方行为已严重侵害委托人权益,委托人要求贵方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一)贵方行为属于“证据性侵权”的特殊要求

请注意,本律师函不仅是对贵方侵权行为的警告,更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贵方收到本函后的所有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社交平台私信、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QQ) 回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商品链接、修改店铺名称、转移货物、隐匿证据、销毁账册、威胁恐吓委托人调查人员等),都可能构成法院审理本案的重要证据。特别是以下几类“证据性行为”:

1. 承认性证据:贵方在回函中明确承认侵权行为或承认销售了明知是侵权商品的行为。

2. 推定性证据:贵方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下架商品、关闭店铺、删除推广信息、修改域名指向、重新印刷包装、转移库存、更改公司注册地址等“做贼心虚”的异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法院解读为明知侵权且主观恶意的推定证据。

3. 对抗性证据:贵方以威胁、刁难、拖延、试图贿赂委托人调查人员或本所律师,以及向第三方(如电商平台、快递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其配合隐瞒或销毁事实的行为,将极大概率被法院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认定主观恶意甚至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加重情节。

4. 和解性证据:贵方若主动联系委托人表示愿意和解,但未在律师函指定期限内提出具体、合理、具有可执行性的和解方案或未实际履行,反而以小动作(如降价甩货、改头换面重新上架)应对,该行为同样是法院认定侵权情节严重、不具有和解诚意的有力证据。

(二)贵方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本所代表委托人正式要求贵方在收到本律师函后48小时(或7天,视具体情况) 内,完成以下证据收集协助义务及停止侵权行为:

1. 立即停止侵权:公开承认并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立即删除、屏蔽、销毁所有线上线下含有侵权标识的广告、链接、图片、视频、文案、关键字。

立即下架、召回、封存、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商品、包装、标签、模具、模板、生产设备。

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域名、网店名称、产品名称等与委托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网络标识。

立即停止在百度、淘宝、京东、抖音、拼多多等平台的竞价排名、直通车、信息流广告中使用委托人商标作为推广关键词。

2. 提供完整证据材料:贵方必须向委托人及本所提供以下清单中完整、真实的“侵权证据”材料,以证明贵方的侵权规模、持续时间、违法所得及侵权源头。贵方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承担举证不能或妨碍诉讼的不利后果。所提供的材料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

侵权产品来源证明:所销售、生产的侵权商品进货渠道、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数量、进货价格、进货合同、发票、进货清单、微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销售及盈利证明:自[开始侵权日期]至[收函之日]期间,所有销售侵权商品的完整账册、财务账簿、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对公账户收款记录、销售清单、出库单、物流单据、发票、利润表、销售合同、POS机记录、税务申报记录等。特别需要提供贵方所有线上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微店、抖音小店、快手小店、小红书商城等)的完整后台数据截图(含商品ID、标题、价格、销售数量、退款记录、客户评价、店铺流量数据等)。

人员及组织架构证明:贵方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员工花名册、职责分工、负责侵权业务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宣传推广渠道证明:贵方所有用于推广侵权商品的广告合同、投放记录、投放数据截图、自媒体账号运营者信息、直播/视频的合作合同及分成记录等。

库存及资产证明:贵方现存的侵权商品、半成品、包装物料、模具、生产设备、运输车辆的存放地点清单及照片/视频。如贵方已销毁上述物品,需提供销毁的完整记录(含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照片/视频)。

沟通记录:贵方与上下游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物流公司、网络平台运营人员之间的所有关于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推广、售后等全部沟通记录(含微信、QQ、邮件、短信、聊天软件、电话录音、往来传真等)。

身份信息:贵方所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侵权责任人、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3. 签署合法承诺书:贵方应向委托人出具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得撤销的《停止侵权及合规承诺书》,由贵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书内容应包括:

承认并确认上述侵权行为属实,并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表示真诚道歉。

承诺立即永久停止上述所有侵权行为,并保证今后在任何时间、任何载体上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复制、模仿、翻译委托人商标或任何可能引起混淆的近似标识。

承诺在指定期限内(如15天)向委托人提供上述第二条要求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承诺若未来再犯,愿意接受法院判决的惩罚性赔偿,且同意直接由法院在执行阶段划扣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财产,并承担委托人全部维权费用(含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诉讼费等)。

承诺自行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一切民事索赔(包括消费者投诉、第三人起诉等)及行政罚款。

六、最后通牒:法律行动的立即启动

本律师函为委托人正式启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正式开篇。贵方必须清醒认识到,这绝非普通的商业函件或协商邀请。委托人保留一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立即向[被侵权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平台服务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并同步申请诉前禁令,要求法院在案件开庭前即裁定贵方立即停止所有被指控的侵权行为。

2. 立即向[被侵权商品主要销售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投诉,要求查扣贵方所有侵权商品、冻结贵方账户。

3. 若贵方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委托人将立即向[侵权行为地/贵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户籍地]的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贵方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贵方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贵方资产,确保未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5. 将本律师函、贵方侵权证据及贵方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向贵方所有合作的电商平台、搜索引擎、支付平台、物流公司、行业协会、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进行通报,彻底切断贵方的市场生存空间。

6. 就本次侵权事实,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贵方的非法经营额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作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直接依据。

请注意:本律师函的发送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事实认定或法律义务豁免。贵方在收到本函后的任何回复、沉默、不作为或消极应对行为,均将被视为贵方对侵权行为的确认或至少是放任,并构成对委托人权利的进一步侵害。本所建议贵方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主动、全面、诚实地向本所及委托人提交上述证据材料,以换取委托人可能考虑的和解机会。若贵方未能于[具体日期,例如:2024年X月X日下午5点前]前完成上述义务,委托人将不再另行通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司法机关启动全面的法律追诉程序,届时贵方将不得不面对远超律师函本身所提及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巨额赔偿、刑事责任乃至企业倒闭。

切切此令,无任期盼。

[本律所全称]

[承办律师姓名/机构印章]

[日期:2024年X月X日]

联系方式:

地址:[律师事务所详细地址]

联系人:[具体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特别提示:

本律师函为本所根据委托人提供证据及授权所作出的正式法律文件,其内容仅代表本所对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的初步判断,不构成最终的法律意见。本函中所列举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均建立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及司法实践基础上。贵方如对本函内容有疑问,或者认为本函存在任何事实认定上的偏差,请立即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专业律师对函件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全面评估。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篡改本函内容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委托人及本所的侵权。本函一经正式发出,即视为委托人及本所已尽到充分的通知及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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