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商标侵权第二案开庭:虚拟土地商标保护争议
元宇宙商标侵权第二案开庭:虚拟土地商标保护争议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备受瞩目的“元宇宙商标侵权第二案”在某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与去年引发广泛关注的“第一案”相比,本案的焦点更为具体和深入,直指元宇宙核心要素之一的“虚拟土地”及其衍生服务的商标保护边界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虚拟土地”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服务、商标使用的虚拟与现实界限、以及元宇宙新兴业态对传统商标法律体系的冲击等核心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这不仅是一场个案诉讼,更被视为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如何适应数字时代前沿挑战的一次重要压力测试。
本案原告为一家较早进入元宇宙领域的科技公司“元域科技”,其于数年前便在相关类别注册了“幻陆”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虚拟现实软件设计”、“在线虚拟社区”等服务。被告“创界网络”则是近年崛起的元宇宙平台开发商,其运营的“创界天地”平台中,设有名为“幻陆迷城”的虚拟土地板块,用户可在此购买、开发虚拟地块,进行建筑、社交、商业展示等活动。
原告“元域科技”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提供的虚拟土地及相关服务中使用了与“幻陆”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幻陆迷城”,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该虚拟土地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原告强调,其早在被告平台上线前就已获准注册,并在自身的元宇宙应用中进行了实际使用,积累了相当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不仅攀附了原告的商誉,更在快速发展的元宇宙土地交易市场中造成了混乱。
被告“创界网络”则提出了多方面的抗辩。其核心论点首先在于 “虚拟土地”本身并非商标法所保护的服务项目。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商标分类表中并无“虚拟土地销售或租赁”的直接项目,原告商标核准的范围是软件设计和在线社区,而被告提供的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空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通常表现为NFT)及其配套的编辑工具、社交环境,这属于一种全新的数字资产和生态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传统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上均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其次,被告认为 “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在虚拟环境中应有所不同。 “幻陆迷城”是平台内一个虚拟区域的名称,该名称存在于虚拟世界内部,其指向的是特定数字空间,而非直接标识服务来源。用户进入“创界天地”平台时,清晰知晓服务提供者是“创界网络”;购买“幻陆迷城”地块,如同在现实世界中购买一个名为“某某花园”小区内的房产,消费者不会因为小区名称而认为开发商是另一家商标权人。因此,被告主张其使用行为属于描述性、指示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来源混淆。
庭审的辩论迅速超越了个案事实,触及了元宇宙治理与法律适用的深层矛盾。
争议一:虚拟土地的法律定性——是商品、服务还是其他权益?
这是本案的基础性问题。传统商标法区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虚拟土地并非有体物,显然不是商品。那么它是一种服务吗?原告认为,提供可交易、可开发的虚拟空间,本质上是提供一种“在线虚拟环境租赁与定制服务”,应归类于其商标保护的相关服务范围内。被告则坚称,这更接近于一种“数字资产发行与管理”,融合了技术、金融、社区运营等多重属性,是现有商标分类体系未能涵盖的新型业态。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也存在分歧。一种观点支持原告,认为无论形式如何新颖,其核心是向用户提供了一种功能性的空间利用体验,符合服务的本质特征,可以且应当纳入“通过网站提供虚拟现实环境”、“提供在线虚拟社区”等现有服务项目的解释范畴。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被告,认为虚拟土地(尤其以NFT为载体的)强调所有权、稀缺性和可交易性,更贴近“数字收藏品”或一种新型财产权,其交易市场独立于传统的服务消费模式,简单套用服务商标保护可能并不恰当。
争议二:元宇宙中的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判断
传统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性使用”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是前提,核心标准是“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在元宇宙语境下,这些概念的适用面临挑战。
使用场景的割裂与融合:被告将“幻陆迷城”用于虚拟世界内部的地理命名。这种使用是封闭于虚拟环境内的,还是构成了对现实世界商标权的侵害?法院需要判断,这种虚拟世界内部的标识使用,是否足以投射到现实世界,影响现实世界中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判断。当用户习惯于在多个元宇宙平台间“穿梭”,一个熟悉的名称出现在不同平台,是否会产生关联联想或误认?
相关公众的界定:元宇宙的用户群体是否等同于传统“在线服务”的消费者?这部分用户可能对区块链、NFT、去中心化等概念有更高认知,他们在选择虚拟土地时,是更关注平台本身的品牌、技术架构和经济模型,还是其中某个区域的名称?他们的注意程度和辨别能力是否更高,从而降低混淆的可能性?
混淆类型的拓展:除了传统的来源混淆(误认为服务来自同一提供者),是否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混淆”(误认为两个经营者存在合作、授权或许可关系)?在元宇宙跨平台互操作性(尽管目前有限)的愿景下,这种关联混淆的可能性或许需要被更严肃地考量。
争议三:商标权利边界在无限虚拟空间中的合理划定
原告主张其商标权应覆盖元宇宙中与核心理念(虚拟空间、社区)相关的所有表现形式。但反对意见认为,元宇宙在理论上是无限扩展的,若一个早期注册了宽泛类别商标的权利人,可以阻止他人在其创建的虚拟世界中使用相同或近似名称来命名区域、地块、甚至虚拟物品,这可能会不合理地阻碍创新和竞争,形成“商标圈地运动”,变相垄断了虚拟世界的命名空间。
这就引出了商标法基本原则——权利限制与利益平衡的考量。被告在庭审中也援引了“描述性正当使用”、“指示性正当使用”等原则,主张“幻陆迷城”只是对其虚拟区域奇幻大陆特色的描述,并非用作商标。在虚拟环境中,是否应发展出新的合理使用规则,例如允许在构成虚拟世界内部环境必要组成部分时,有限度地使用他人商标?这都需要司法实践进行探索。
本案的审理,恰逢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与未来产业发展的政策窗口期。元宇宙作为融合多项前沿技术的下一代互联网形态,其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明晰,对于激励创新、规范竞争、保障投资者与用户权益至关重要。虚拟土地作为元宇宙经济系统和社交活动的关键载体,其商标保护模式的确立,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过于宽松的保护,可能导致知名商标在虚拟世界中被肆意滥用,损害权利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而过于严格或机械的保护,则可能扼杀初创企业的创意空间,阻碍元宇宙内容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与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精神相悖。
法院在本次判决中,可能需要谨慎权衡以下几个层面:既要尊重现有商标法律体系的基本逻辑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要充分认识到元宇宙新业态的特殊性,避免用旧尺子丈量新世界;既要打击恶意搭便车、制造混淆的侵权行为,也要为善意的、描述性的、非商标性质的使用留出空间;其判决理由很可能尝试对“虚拟土地服务”的性质作出初步界定,对元宇宙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和混淆判断标准提出更具适应性的分析思路。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元宇宙商标侵权第二案”的庭审过程已经清晰揭示,法律与科技前沿的碰撞日趋激烈。它迫使司法界、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思考:在数字虚拟空间不断侵蚀、重构现实规则的时代,如何既维护法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又保持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与适应性,以包容和引导革命性的技术创新。此案不仅关乎两家公司的胜负,更将为未来一系列涉及虚拟资产、数字身份、AI生成内容等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重要的先例参考与法理储备。虚拟世界的土地纠纷,正在现实世界的法庭上,叩问着法律演进的方向。
元宇宙商标侵权第二案开庭:虚拟土地商标保护争议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