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品牌因商标侵权被曝光!监管部门查处全过程(附细节)

某食品品牌因商标侵权被曝光!监管部门查处全过程(附细节)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某知名食品品牌“味之源”因涉嫌商标侵权,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企业在品牌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也再次敲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警钟。以下是监管部门从接到举报到最终查处的全过程,附有详细细节。

一、举报与初步核查

2023年10月中旬,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人李某称,其注册的“味之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糕点、糖果等),被当地一家名为“味之源”的食品公司长期擅自使用,用于其生产的同类产品包装及宣传,严重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并附上了“味之缘”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味之源”产品实物照片、销售票据等初步证据。

接到举报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知识产权保护处、执法稽查局骨干人员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首先进行了初步核查:

1. 商标权属核实: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系统,确认“味之缘”商标(注册号:XXXXXXX)权利人为举报人李某,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3月至2028年3月,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糕点、面包、糖果、饼干”等,状态为“注册有效”。同时,查询“味之源”相关商标,发现“味之源”公司虽在部分类别注册了商标,但在第30类“糕点、糖果”等关键商品上并未获得注册,其正在使用的标识与李某的“味之缘”商标在字形、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构成高度近似。

2. 被举报主体调查:“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中型食品生产企业,成立于2015年,主打产品为中式糕点、酥糖等,在本地及周边省份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初步摸排发现,其产品在多家商超、线上平台均有销售。

3. 证据初步分析:对比举报人提供的“味之源”产品包装图片与“味之缘”注册商标图样,专案组认为,两者均以行书字体呈现,“之”字完全相同,“味”与“缘/源”在字形结构、笔画走势上极为相似,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极易产生混淆,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初步判断侵权可能性较大。

基于初步核查结果,专案组认为有必要立案进行深入调查。

二、立案与现场突击检查

2023年10月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味之缘”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立案调查。

为确保行动顺利,获取关键证据,专案组制定了周密的现场检查方案。10月27日上午9时,由8名执法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在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后,依法对“味之源”公司位于市郊的生产厂区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重点包括: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车间、财务室、销售部门及公司办公室。

现场检查发现了大量确凿证据:

1. 侵权实物证据:在成品仓库内,查获标注有“味之源”标识的各类糕点、糖果成品共计1200余箱,涉及“红豆酥”、“芝麻糖”、“桂花糕”等八个品种。所有产品的外包装箱、独立销售包装上,均醒目地使用了与“味之缘”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味之源”标识。

2. 包装材料证据:在包装材料仓库,查获尚未使用的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标签贴纸等共计50余万件(套)。这些材料上印制的“味之源”标识与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完全一致。

3. 生产与财务证据:在生产车间,执法人员发现了正在印制侵权标识包装的流水线设备。在财务室和销售部门,通过调取电脑数据、查阅账册和销售合同,初步掌握了该公司近三年的生产销售记录。数据显示,自2020年初起,“味之源”公司便开始大规模使用该侵权标识进行生产和销售,涉及金额巨大。

4. 宣传资料证据:在公司宣传部门和电商运营办公室,查获了大量印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宣传册、海报、广告设计原稿。在其官方网店、社交媒体账号的后台,也发现了大量使用侵权标识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的内容。

5. 询问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生产负责人、销售经理等关键人员进行了分别询问。起初,王某辩称“味之源”是公司字号,其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企业名称的简化形式,且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但在执法人员出示商标查询结果、详细阐述《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特别是“容易导致混淆”是判断关键)的规定,并展示其产品与“味之缘”商标的对比图后,王某及其管理人员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他们最终承认,当初设计该标识时,确实参考了市场上一些知名品牌的设计风格,知晓“味之缘”商标的存在,但认为一字之差不会构成侵权,且抱有侥幸心理。

现场检查持续了近6个小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侵权产品、包装材料、财务账册副本、销售合同复印件、宣传资料、电脑硬盘(经法定程序拷贝)等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证据提取固定,并制作了详尽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三、深入调查与鉴定确认

现场检查结束后,专案组的工作转入深入的证据梳理、数额核定和专家鉴定阶段。

1. 侵权性质司法鉴定(可选但强化证据):为增强证据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市场监管局委托了有资质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对“味之源”使用的标识与“味之缘”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从标识的整体构图、字体设计、文字排列、呼叫、含义等方面进行专业比对分析,最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味之缘”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2. 侵权违法所得核定:这是查处工作的难点和关键。执法人员会同财务专业人员,对扣押的财务账册、销售记录、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进行了长达数周的仔细审计。通过对比侵权产品与非侵权产品(该公司少数其他品牌产品)的成本、售价、销售数量,结合其自认的起始时间,最终相对准确地核定出: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检查当日,“味之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食品,违法经营额累计达人民币850余万元。由于该公司财务记录相对完整,其违法所得(即利润部分)也得以初步计算,约为230余万元。这一数额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行政处罚力度。

3. 销售渠道溯源与制止:为防止侵权影响扩大,市场监管局同时向已查明的多家线下经销商、电商平台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下架相关线上链接,并配合提供进货凭证和销售数据。此举有效截断了侵权商品的流通链条。

四、案件审理与行政处罚

在完成全部调查取证工作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味之源”公司及其代理人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申辩,主要理由仍围绕“企业名称权使用”和“主观过错较小”两点。办案人员指出:

1.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本案中,“味之源”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直接用于商品本身及其包装,是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应优先适用《商标法》判断是否侵权。其使用方式超出了正当使用企业字号的范围。

2. “味之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且在被举报前已持续多年,经营额巨大,不能认定为“主观过错较小”或“不知情”。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4年1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味之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尚未出厂的侵权商品以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和包装材料。

2.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材料:对依法扣押的1200余箱侵权成品、50余万件侵权包装材料,予以没收并公开销毁。

3. 处以罚款:鉴于本案侵权经营额巨大,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主观过错明显,决定从重处罚。根据违法经营额850余万元的计算基数,处以违法经营额 1.1倍 的罚款,计人民币 93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味之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自动缴纳罚款。法定期限届满后,市场监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罚款正在强制执行程序中。

五、后续影响与行业警示

“味之源”商标侵权案的查处,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行业警示作用:

1. 权利人维权成功:商标权利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其“味之缘”品牌的市场空间和商誉得以澄清和保护。李某对市场监管部门高效、专业的执法行动表示高度赞赏和感谢。

2. 侵权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味之源”公司不仅被处以近千万元的巨额罚款,其库存产品和包装材料被销毁,生产销售一度停滞,商誉严重受损,面临经销商索赔、消费者信任危机等一系列后续问题,企业生存发展遭遇重大挫折。

3. 市场监管部门权威彰显:此案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决心和执法能力。从快速响应举报、周密部署检查、深入调查取证到依法从重处罚,整个流程规范、严谨、有力,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了强大震慑。

4. 行业警示与普法教育:此案通过媒体报道后,在食品行业乃至更广范围内引起了强烈反响。它给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普法课:

商标注册先行:企业在品牌创立之初,务必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和布局,在核心产品类别及时申请注册商标,避免使用与他人权利冲突的标识。

尊重知识产权:任何模仿、傍名牌、打擦边球的行为都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一旦构成侵权,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可能使企业多年经营成果毁于一旦。

合规经营是生命线:企业必须将知识产权合规纳入整体经营战略,建立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品牌标识、宣传内容的合法性。

“味之源”商标侵权案的查处全过程,细节详实,环环相扣,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正在不断深化。它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唯有尊重创新、保护产权、诚信经营,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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