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职业打假人”被法院驳回!过度索赔行为受限(附判例)

商标侵权“职业打假人”被法院驳回!过度索赔行为受限(附判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其保护与维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维权行为的边界在哪里?当维权异化为一种牟利工具,甚至形成一种“产业”时,法律的天平又将如何倾斜?近期,一系列司法判例给出了清晰的信号:以“职业打假”为名,行恶意索赔之实的商标侵权诉讼,正日益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与限制。这不仅是司法实践对维权本质的回归,更是对诚信原则和诉讼秩序的坚决维护。

一、现象透视:“职业打假人”的异化与商标维权领域的渗透

“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自其出现之初便伴随着争议。早期,其活动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针对的是商品质量、虚假宣传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市场、净化环境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推移,部分“职业打假”行为逐渐偏离了初衷,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商业化的特征,其动机从“打假”演变为“牟利”,手段也从依法举报投诉,扩展到滥用诉讼权利。

近年来,这一趋势开始向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商标侵权领域蔓延。一些个人或机构,并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商标权益或净化市场的目的,而是通过有预谋地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继而提起高额赔偿的侵权诉讼,将诉讼本身作为盈利模式。他们往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诉讼流程,善于利用法律程序给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期通过调解或判决获得远超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益的赔偿。这种行为,在业内常被称为“商标碰瓷”或“诉讼投机”。

二、司法困境:过度索赔对司法资源与营商环境的冲击

此类“职业打假”式商标维权诉讼的泛滥,给司法实践和营商环境带来了多重负面影响:

1. 挤占司法资源:大量并非为解决实质性侵权纠纷,而是旨在获取不当利益的诉讼涌入法院,耗费了大量的司法审查时间与精力。法官需要投入大量工作去甄别原告的诉讼意图、审查其举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这无疑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了其他正当维权案件的处理效率。

2. 扰乱市场秩序:一些“职业打假人”并非针对明显的、恶意的“假冒伪劣”侵权行为,而是利用商标制度中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判断存在一定弹性空间的特点,对处于灰色地带的商业行为进行“狙击”。这导致许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战战兢兢,生怕无心之失引来巨额索赔,抑制了市场活力与创新尝试。

3. 违背诚信原则:诉讼本是公民和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但当诉讼被异化为牟利工具时,其本身便背离了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原告的诉讼目的不再纯洁,其举证行为也可能伴随“设局”、“诱购”等不诚信手段,损害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4. 导致维权污名化:正当的商标权人维权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维护品牌价值、打击侵权所必需。然而,“职业打假人”的过度商业化诉讼,模糊了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的界限,可能导致公众甚至司法系统对真正的权利人心生警惕,无形中增加了正当维权者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三、判例解析:法院如何驳回过度索赔,划定维权边界

面对这一困境,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开始更加注重审查原告的维权意图、行为方式以及索赔数额的合理性,并通过裁判文书明确传递出限制过度索赔、打击恶意诉讼的司法导向。以下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判例一: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某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注册了某一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该公司发现被告个体工商户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T恤上印有与其商标近似的图案,遂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固定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1. 原告的维权模式:原告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不同销售者提起了数十起类似商标侵权诉讼,索赔金额均较高。其公司人员结构简单,主要业务活动即表现为发起维权诉讼。

2. 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系小型网店店主,涉案T恤销量极少,获利微薄。所使用的图案虽与原告商标近似,但主观恶意不明显,更多是由于对商标法律认知不足。

3. 原告的举证与索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因其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巨大利益。其主张的20万元赔偿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商标法设立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权利人损失、惩罚恶意侵权,并遏制侵权行为,而非为权利人创造不当得利的机会。原告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批量式、商业化的维权诉讼,其行为已超出正当维权的范畴,属于滥用商标权。原告未能就其高额索赔主张提供充分证据。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其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但仅酌情支持了原告部分合理开支(如公证费、购买费),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判例二:李某诉某连锁超市商标侵权案

原告李某是某普通文字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在糖果等商品上。李某在被告连锁超市的一家分店购买了某品牌糖果,认为该糖果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起诉要求超市停止销售并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

1. 权利商标状态:原告李某的商标注册后并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缺乏市场知名度。

2. 原告行为轨迹:李某在短时间内于不同城市的多家超市购买类似商品并提起侵权诉讼,模式高度相似。

3. 被控商品来源:被告超市所售糖果系从正规渠道进货,具备合法来源。超市作为销售者,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指出,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未实际使用、缺乏市场声誉的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应受到合理限制。原告李某在明知其商标未使用、知名度低的情况下,仍通过“扫街式”购买并提起高额索赔诉讼,其主观上并非为了维护商标信誉或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诉讼获取经济利益。同时,被告超市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且无主观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例三: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系列诉讼案

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接受多个不同商标权人委托,以自己名义或代表权利人,针对各地小商品市场、网店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金额累计巨大。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进行了并案审查。

法院审查焦点:

1. 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与目的:法院深入审查了代理公司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代理公司在系列诉讼中的收益模式(如风险代理、高额分成)。

2. 维权行为的统一性与商业化:法院关注到其取证方式、起诉状模板、索赔计算方式的高度标准化和批量化特征。

3. 对具体侵权情节的考量:在个案中,严格区分恶意仿冒与无意侵权,区分生产源头与末端销售者。

司法态度:

在系列判决中,法院明确批评了将商标维权完全委托给商业化机构进行“流水线”式诉讼的做法。法院强调,维权诉讼应当基于权利受到真实侵害或存在侵害之虞,目的是制止侵权、弥补损失。当维权行为本身被包装成一种以获取赔偿为直接目标的商业投资时,便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更加侧重于侵权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而非简单支持原告的“报价”,对于明显过高的索赔,大幅调低甚至仅支持合理开支部分。

四、法理探源:限制过度索赔的司法逻辑与法律依据

法院在驳回“职业打假人”过度索赔诉求时,并非无法可依,其裁判逻辑深深植根于现有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之中:

1.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诚信诉讼原则。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了权利滥用。法院依据该原则,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在责任承担上予以体现。

2. 商标法赔偿制度的本意:《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依次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情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填平”权利人的损失,在特定条件下兼具惩罚性。法院在酌情确定赔偿额时,必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职业打假人往往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其高额索赔若缺乏事实基础,法院自然不予支持。

3. 比例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排他性权利,其行使应当与保护的必要性成比例。对于显著性弱、未使用的商标,或者针对侵权情节轻微、主观过错小的被告,主张畸高的赔偿金,有违比例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注重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的匹配度。

4.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如判例二所示,对于能够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有效保护了善意流通环节的经营者的利益,阻断了职业打假人向末端销售者轻易获取高额赔偿的路径。

五、趋势展望与建议:构建健康理性的商标维权生态

系列判例表明,中国司法机关正在积极调整司法政策,对商标维权中的过度商业化、恶意化倾向说“不”。这一趋势对于构建健康、公平、理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的司法趋势可能包括:

1. 强化源头治理与诉讼审查: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将更加注重对原告维权背景、历史诉讼记录、商标使用状况的审查。对于疑似商业化批量诉讼的案件,可能提高其举证责任要求,特别是关于损害赔偿计算依据的举证。

2. 精细化损害赔偿计算:法院将更严格地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使赔偿数额更真实地反映侵权损害后果。对于恶意明显的源头侵权,依法从重惩处;对于情节轻微的末端销售,可能仅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合理开支。

3. 探索滥用诉权的反赔机制:在极端恶意诉讼案件中,法院可能更积极地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并探索支持被告因应对恶意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等损失,增加权利滥用者的成本。

4. 引导维权回归本质:通过裁判说理,向社会传达清晰的信号:法律保护的是正当、善意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应以制止侵权、保护商誉为目的,而非作为商业盈利的捷径。

给相关主体的建议:

对商标权利人而言:应专注于商标的培育、使用和管理,建立市场声誉。维权行动应针对真正侵蚀其市场利益、损害其品牌形象的侵权行为,并注重证据的扎实与索赔请求的合理性。避免将维权事务完全外包给以诉讼收益为目标的机构,防止自身权利被滥用。

对经营者(潜在被告)而言: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进货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保留好合法来源凭证。一旦涉诉,应积极应对,区分自身行为性质,善用合法来源抗辩等制度。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恶意索赔,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司法与行政机构而言:需继续统一裁判尺度,细化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时,也应加强甄别,防止行政资源被不当利用。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商标权的边界。

结语

商标侵权“职业打假人”被法院驳回过度索赔的系列判例,绝非削弱对商标权的保护,恰恰相反,它是对商标权保护体系的校准与优化。它旨在剔除维权浪潮中的投机泡沫,让司法资源更精准地用于打击真正的恶意侵权,保护创新成果;它旨在划定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防止知识产权从“创新之矛”异化为“碰瓷之盾”;它最终旨在营造一个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得以彰显、市场竞争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当维权回归其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初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行稳致远,真正赋能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商标侵权“职业打假人”被法院驳回!过度索赔行为受限(附判例)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