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商标异议案件类型分析:“恶意抢注”占比X%(附典型案例)

2025年商标异议案件类型分析:“恶意抢注”占比X%(附典型案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遍提升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高位运行。与此同时,商标领域的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中,“恶意抢注”行为已成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结合2025年的相关数据与典型案例,对商标异议案件中的“恶意抢注”类型进行梳理与分析。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度商标异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显示,在全年受理的商标异议案件中,以“恶意抢注”为主要理由提出的异议申请占比达到了约35%。这一比例较前几年有显著上升,凸显了“恶意抢注”问题在当前商标确权程序中的严峻性。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将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号、姓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标识抢先注册,或者明知是他人的商业标识而进行注册,其目的并非为了真实的使用,而是为了通过转让、诉讼或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来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 “恶意抢注”的主要类型与特征

结合2025年的实践,商标异议程序中的“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呈现以下几种类型:

1.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最为常见的类型。异议人往往能够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持续使用某一商标,并经过宣传推广,在特定领域或地域内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抢注人利用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将他人已付出商业努力的成果据为己有。例如,在餐饮、零售、教育培训等线下服务业态中,一些区域性知名品牌常常成为被抢注的对象。

2. 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笔名、艺名、译名等:随着“粉丝经济”和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名人姓名等标识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抢注人未经许可,将影视明星、体育健将、网络红人、作家、科学家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或与其紧密关联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企图搭便车、蹭热度,甚至意图向名人本人高价出售或进行商业要挟。

3. 抢注他人知名的商号、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这类抢注的对象超出了传统商标范畴,延伸至商业标识体系的其它要素。抢注人将他人已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商号)、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小说、电影、游戏)名称、作品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虚拟角色名称等申请为商标。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也破坏了文化产业和商业领域的正常生态。

4. 针对特定关系人或竞争对手的抢注:这类抢注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主观恶意。例如,代理商、代表人或合同谈判方未经授权,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被谈判方的商标进行注册;同行业竞争者为了阻碍对手发展、混淆市场,抢注与对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类行为通常伴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特定联系或竞争关系,抢注人具有明显的恶意。

5. 囤积性注册与兜售性注册:行为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活动所需,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注册的商标往往与他人在先标识近似,或直接模仿网络热词、流行语。注册成功后,主要通过公开售卖、发出侵权警告函索要许可费、或作为谈判筹码等方式获利,而非用于自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这类行为挤占了宝贵的商标资源,增加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二、 典型案例剖析

以下通过一个2025年商标异议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恶意抢注”的认定与规制。

案例:“星澜咖啡”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异议人甲公司在某二线城市经营“星澜”咖啡馆多年,凭借独特的装修风格和产品,在当地年轻消费群体中积累了良好口碑,已成为区域内的“网红”打卡地,相关地方媒体曾进行过多次报道。2024年6月,被异议人乙公司(与甲公司无任何关联)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星澜咖啡”商标,并于2025年初初审公告。甲公司随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与证据:甲公司主张,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星澜”标识用于咖啡馆服务,并通过长期经营和宣传,使该标识在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乙公司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提交了包括:早于被异议申请日的门店租赁合同、装修票据、带有“星澜”标识的菜单、宣传单、社交媒体账号运营截图及粉丝互动记录、多家本地生活类公众号和报纸的探店报道、大众点评等平台上的用户评价截图等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星澜”商标的在先使用、持续时间和地域性影响力。

被异议人答辩:乙公司辩称,“星澜”为常见词汇组合,其注册系出于自身品牌规划,且甲公司影响力仅限于局部区域,不足以对抗全国范围内的商标注册。但乙公司未能提供其申请注册“星澜咖啡”商标的合理来源或与其经营相关的任何使用准备证据。

裁定结果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星澜”作为商标在咖啡馆服务上已在异议人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处于同一省份,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异议人“星澜”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况下,被异议人仍在相同服务上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星澜咖啡”商标,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同时也违背了《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因此,裁定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启示:此案典型地反映了抢注区域性知名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审查时,不仅关注异议商标在先影响力的“量”(如证据的连续性、覆盖面),也关注其“质”(在相关领域消费者中的认知程度)。同时,通过结合双方地域接近、行业相同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异议人的主观状态。此案的裁定有力地保护了本地中小品牌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的商誉,遏制了“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 总结与展望

2025年商标异议案件中高达35%的“恶意抢注”占比,既反映了市场主体维权意识的增强,也警示着商标注册秩序面临的挑战。打击“恶意抢注”已成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

从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特别是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特定关系人抢注)、第三十二条(损害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等时,态度日趋严格,判断标准也更加精细化。证据的充分性、链条的完整性,对于认定“在先影响”和“主观恶意”至关重要。

展望未来,遏制“恶意抢注”需要多方协同共治:一方面,继续完善商标法律法规,强化使用义务,加大恶意注册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提升市场主体尤其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商标保护和风险防范能力,鼓励其尽早进行商标布局。同时,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审查效能,加强信用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恶意注册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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