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商标保护:虚拟代言人形象+名称的注册策略(附法律风险)
数字人商标保护:虚拟代言人形象+名称的注册策略(附法律风险)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人(或称虚拟人、虚拟偶像)已从科幻概念走进现实,成为品牌营销、内容创作和粉丝经济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从初音未来、洛天依等虚拟歌手的风靡,到柳夜熙、AYAYI等超写实数字人的崛起,再到各大品牌纷纷推出专属的虚拟代言人,数字人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可控的形象和永不“塌房”的特性,重塑着商业代言与品牌传播的格局。然而,在这一新兴领域的繁荣背后,其核心资产——虚拟形象与名称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商标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与不确定性。构建一套系统、前瞻的商标注册策略,并充分认识其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数字人IP的长期价值维护与商业化运营至关重要。
一、 数字人商标保护的客体:形象与名称的双重维度
数字人的商标保护,核心在于对其两大核心识别要素的独占性权利主张:
1. 名称的保护:这是最直接、最传统的保护对象。数字人的名称,如“柳夜熙”、“AYAYI”、“翎\_Ling”等,其功能与传统真人艺人的艺名、品牌名称无异,是消费者识别和记忆该数字人IP的首要标识。将名称注册为商标,是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名称,造成市场混淆的基本法律手段。
2. 形象的保护:这是数字人保护更具特色也更为复杂的部分。数字人的虚拟形象,包括其整体造型、标志性发型、妆容、服饰、配饰乃至标志性的姿势、表情(如A-SOUL成员嘉然的“小作文”手势),经过长期、稳定的商业使用,同样能够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虽然著作权法保护其作为美术作品或视听作品的原创性表达,但商标法保护的是其作为“商业标识”的识别功能。将具有显著性的形象(整体或核心特征)注册为图形商标,可以更直接地禁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搭便车”使用相似形象。
二、 数字人商标的注册策略:前瞻布局与多维覆盖
鉴于数字人应用场景的广泛性和技术发展的迭代性,其商标注册策略需要具备高度的前瞻性和系统性。
1. 全类别与核心类别结合注册:数字人的商业化路径极其多元,可能涉及娱乐演出(第41类)、广告营销(第35类)、服装鞋帽(第25类)、数码产品(第9类)、教育培训(第41类)、甚至金融、元宇宙服务(第36、42、45类等新兴类别)。因此,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进行全类别防御性注册。至少,必须覆盖其当前及可预见的未来核心业务领域,以及容易被他人攀附、抢注的高风险类别。
2. 名称与形象分别注册,并考虑组合注册:应将数字人的标准字名称(中文、英文、拼音)注册为文字商标,同时将其具有显著性的虚拟形象(二维立绘、三维渲染图、标志性剪影等)注册为图形商标。还可以将“名称+形象”的组合体注册为组合商标,形成更立体的保护网。对于形象多变(如拥有多套皮肤、造型)的数字人,应选取最具代表性、最稳定的“基础形象”进行注册。
3. 动态商标与新型商标的探索:随着商标审查实践的演进,对于包含特定动作、表情变化的动态形象,可以考虑申请动态商标。在元宇宙场景下,数字人的三维模型本身也可能成为保护对象。虽然目前此类注册在实践中仍面临审查标准不明确、通过率不高等挑战,但对于前沿的数字人项目,进行尝试性申请具有战略价值。
4. 及时注册与持续监控:数字人项目一经确定名称和基础形象,应立即启动商标注册申请,遵循“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原则,避免被他人抢注。在运营过程中,还需建立商标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市场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或侵权行为。
三、 伴随的法律风险与挑战
在制定和执行上述策略时,必须清醒认识并应对以下法律风险:
1. 显著性风险: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是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数字人的名称如果过于通用、描述性(如直接使用“虚拟助手”、“AI主播”等词汇),或形象过于简单、普通,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需要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获得“后天显著性”(又称“第二含义”)。
2. 在先权利冲突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来源之一。
著作权冲突:数字人的形象设计若未经许可借鉴或抄袭了已有的动漫、游戏角色或其他美术作品,将面临著作权侵权指控,即使获得商标注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姓名权/肖像权冲突:超写实数字人的形象若与特定真人相貌高度相似,可能侵犯该自然人的肖像权。名称若与知名人士姓名相同或近似,也可能引发姓名权纠纷。
其他在先商标权冲突:拟注册的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样无法获准注册,甚至可能构成侵权。
3. 权利归属不清风险:数字人是技术、艺术与商业的复合体,其创作涉及概念设计、美术建模、程序开发、驱动技术、内容运营等多个环节与多方主体。必须在项目启动之初,通过清晰的合同约定,明确名称、形象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归创作方、技术提供方还是运营方所有),避免日后发生权属纠纷,导致商标无法有效注册或行使。
4. 使用与管理风险:注册商标后,必须进行真实、规范、公开的商业使用,否则可能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同时,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如品牌联名)时,必须签订规范的许可协议,并监督被许可方的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声誉,防止商标因使用不当而淡化或贬损。
5. 技术迭代与法律滞后风险:数字人技术日新月异,AI生成内容(AIGC)使得数字人的创建和演化更加快速和低成本。当数字人的形象通过AI学习发生自主演变,或者出现大量用户生成的衍生形象时,现有商标保护体系可能难以完全覆盖。法律对此类新问题的回应存在滞后性,需要运营者保持关注并灵活调整策略。
结语
数字人作为元宇宙时代的关键数字资产,其商标保护绝非简单的注册程序,而是一项贯穿IP孵化、运营、商业化全生命周期的战略性法律工程。成功的策略在于,将虚拟代言人的形象与名称,通过精心规划、多维覆盖的商标注册,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排他性的品牌资产。同时,必须时刻警惕来自显著性、在先权利、权属界定、使用规范以及技术变革等方面的风险,构建起法律、商业与技术协同的立体防护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数字人在虚拟与现实的交织中,行稳致远,持续释放其巨大的商业与文化价值。
数字人商标保护:虚拟代言人形象+名称的注册策略(附法律风险)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