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虚拟商品商标注册指南:第9类(NFT)+第41类(虚拟服务)(附要求)
元宇宙虚拟商品商标注册指南:第9类(NFT)+第41类(虚拟服务)(附要求)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元宇宙及其衍生的虚拟商品与服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商业格局。在这一新兴领域中,确立清晰、稳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通过商标注册来构建品牌护城河,已成为企业战略布局的重中之重。对于从事非同质化代币(NFT)、虚拟商品交易、数字内容创作及在线娱乐服务的企业而言,精准地选择并成功注册核心商标类别,是保障品牌资产、防范侵权风险、奠定市场领导地位的关键一步。本文将聚焦于与元宇宙虚拟经济最为密切相关的两个核心商标类别——第9类(涵盖NFT等数字商品)与第41类(涵盖虚拟服务),详细解析其注册要点、策略及实务要求。
一、 核心类别深度解析:第9类与第41类
商标注册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为不同性质的商业活动提供了清晰的分类框架。对于元宇宙虚拟业务,以下两类构成保护基石:
1. 第9类:可下载的数字商品、NFT及软件
第9类主要涵盖“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器械。”
在元宇宙语境下,本类的保护核心聚焦于 “可下载的数字商品” 及相关的软件与存储媒介。具体而言:
NFT(非同质化代币):尽管NFT本身作为一种权益证明或元数据可能涉及更复杂的法律定性,但在商标实践中,与NFT关联的 “可下载的数字文件” ,如数字艺术品、收藏品、音乐、视频、虚拟服装、虚拟房地产凭证等,其交易和提供的载体通常可归入第9类。例如,“可下载的数字艺术图像”、“由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收藏品”、“可下载的虚拟服装用于在线虚拟环境”等。
计算机软件与应用程序:用于创建、管理、交易、展示NFT和虚拟商品的软件、平台客户端、钱包应用、AR/VR交互程序等,均属于第9类的核心保护范围。
虚拟商品(作为数字文件):明确以可下载文件形式存在的虚拟物品,如游戏道具、虚拟形象、装饰品等数字文件。
关键注意事项:描述时应尽可能具体,避免过于宽泛或使用可能被驳回的术语(如单纯的“NFT”表述可能不够精确)。建议采用“可下载的XXX数字文件,经由NFT认证”或“用于在线虚拟环境的可下载虚拟XXX”等更规范的表述。
2. 第41类:虚拟服务、娱乐及教育
第41类主要涵盖“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这是保护元宇宙中各类 体验式、服务型活动 的核心类别,包括:
在线娱乐服务:提供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游戏服务;在虚拟环境中提供在线游戏;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数字艺术展览;组织虚拟音乐会、虚拟时装秀等娱乐活动。
虚拟社区活动:提供在线虚拟俱乐部服务;组织虚拟社交聚会;在元宇宙平台中提供虚拟世界的娱乐服务。
教育与培训:通过虚拟现实环境提供教育服务;关于区块链、NFT、加密货币的在线培训;在元宇宙中举办研讨会和讲座。
内容制作与提供: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与第42类有交叉,但服务提供可入此类);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数字内容(如流媒体虚拟演出)。
关键注意事项:重点在于描述“服务”行为本身,而非最终交付的“商品”。例如,强调“提供……服务”、“组织……活动”、“举办……展览”。
二、 商标注册的必备要求与策略考量
成功注册第9类和第41类商标,需满足一系列法定要求并采取审慎策略:
1. 显著性要求:
商标必须具有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对于元宇宙相关商标:
避免描述性词汇:直接描述商品功能、质量或服务内容的词汇(如“METAVERSE NFT”、“DIGITAL ART GALLERY”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或要求限制使用)。
建议采用臆造词、任意词或暗示性词汇:创造全新的词汇(如“MetaKongz”),或使用与元宇宙无直接关联但具有品牌联想空间的词汇。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如果商标初期显著性较弱,但经过长期、广泛、独家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能明确指向特定来源,可提交使用证据争取注册。
2. 在先权利查询与冲突规避:
提交申请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包括:
相同/近似商标检索:在目标国家/地区的商标数据库中,检索第9类、第41类中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申请。
跨类别关联检索:元宇宙业务常具跨界性,需同时关注可能产生混淆的其他关联类别,如第35类(广告、电商平台服务)、第42类(软件设计、托管)、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
域名及社交媒体账号检索:确保商标对应的主要域名及主流社交平台账号可用,实现品牌标识统一。
3. 商品/服务描述的规范与技巧:
使用标准规范术语:尽可能采用各国商标主管机构认可或尼斯分类中的规范用语,以提高受理成功率,减少审查意见。
具体化而非笼统化:例如,在第9类中,不应只写“软件”,而应描述为“用于创建和交易NFT的计算机软件”;在第41类中,不应只写“娱乐服务”,而应描述为“在在线虚拟环境中提供娱乐服务,即虚拟音乐会”。
核心项目与防御项目结合:在预算允许下,可在核心描述项外,增加一些相关联的防御性项目,扩大保护范围,但需注意避免过于宽泛引发审查质疑。
4. 申请主体与领土延伸:
明确申请主体:公司、个人或其他合法实体均可作为申请人。对于Web3项目,需明确是以传统法律实体(如有限公司)还是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等新型主体申请,后者在现行商标体系下可能面临挑战,通常需依托特定法律实体进行。
选择注册地域:商标权具有地域性。需根据业务规划,选择在核心市场(如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逐一申请,或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指定多个成员国。
5. 证据准备与使用声明:
意向使用与实际使用:在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申请时或核准前需提交商标在商业中真实使用的证据。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如中国),申请时通常不要求,但后续可能因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而需要提供使用证据。
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的商品截图、销售记录、服务平台界面、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用户参与记录等。证据应能清晰显示商标、商品/服务及使用日期。
三、 潜在风险与应对建议
1. 技术术语的滞后性:现行分类表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最新的元宇宙商业模式,需灵活地将新业务归入最相关的现有类别,并在必要时与审查员沟通。
2. 商标被通用化的风险:如果商标过于成功,成为某一类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代名词(如“元宇宙界的Google”),可能导致显著性淡化,甚至被撤销。需持续进行品牌监控,并通过市场宣传强调其商标属性。
3. 侵权监控与维权:注册后应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市场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域名抢注、山寨应用等。在虚拟世界中,侵权形式可能更加隐蔽和多样化。
4. 版权与商标权的协同保护:虚拟商品(如数字艺术品)本身受版权保护,而其品牌名称和标识则通过商标权保护。两者应结合运用,形成立体知识产权保护网。
结语
在虚实融合的元宇宙浪潮中,第9类与第41类商标构成了企业数字品牌资产的法定基石。成功的注册并非简单的表单填写,而是一项需要前瞻性规划、精准分类、严谨检索和策略布局的专业工作。企业应尽早着手,在业务开展初期或品牌发布前,即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量身定制商标保护方案,确保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虚拟新大陆上,自己的品牌旗帜能够牢固树立,行稳致远。
元宇宙虚拟商品商标注册指南:第9类(NFT)+第41类(虚拟服务)(附要求)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