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使用证据要求:美国/日本/欧盟“真实销售”标准对比(附清单)
国际商标使用证据要求:美国/日本/欧盟“真实销售”标准对比(附清单)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国际商标注册与维护过程中,提供“真实使用”的证据是维持商标权利的关键。美国、日本和欧盟对此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核心在于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真实销售”,而非象征性使用。
美国的标准最为严格和具体,强调“在商业中的真实使用”。证据必须显示商标在美国境内的销售事实。可接受的证据包括:
销售记录:清晰显示商标、商品/服务、交易日期和数量的发票、订单、收据。
运输凭证:显示货物运往美国客户的提单、物流单据。
实际产品照片: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图、包装图、销售陈列图。
网站证据:显示商标、可购买商品价格及美国境内送货选项的网页截图,并附上实际完成的交易记录。
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审查交易的真实性,象征性、零星的交易或仅在公司内部使用可能不被认可。
日本的要求同样注重真实商业活动,但与美国略有不同。其标准是“在日本国内的使用”。关键证据包括:
面向日本消费者的销售合同与发票:明确标注商标、商品/服务、交易日期和双方信息。
商品目录与价目表:在日本发行的、带有商标的印刷品或电子文档。
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或包装。
在日本运营的电子商务网站截图:需显示交易功能,最好能附上对日本客户的销售记录。
日本特许厅关注使用的规模和持续性,旨在证明商标在相关市场中被消费者所认知。
欧盟(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标准被称为“在欧盟内的真实使用”。其重点在于证明商标在单一或多个欧盟成员国内,为维持或创造市场份额而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可接受的证据清单包括:
在欧盟达成的商业文件:发票、合同、订单、送货单。
广告与宣传材料:在欧盟媒体(包括针对欧盟用户的在线广告)上投放的带商标的资料。
产品包装与标签:在欧盟市场流通的实物证据。
商业信函与价目表。
EUIPO更注重使用的“质”而非绝对的“量”,但使用必须是面向欧盟消费者的真实商业行为,而非仅为维持商标权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总结对比:
地域性:美国要求证据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内;日本要求在日本国内;欧盟则要求在欧盟范围内(可为一个或多个成员国)。
证据焦点:三国均高度重视带有商标的销售发票和实际商品证据。美国尤其强调可验证的交易记录;欧盟对广告宣传材料的认可度相对更高。
审查尺度:美国审查最为具体和严格,常要求提供交易链条的完整证据。日本和欧盟虽也要求真实销售,但在判断是否构成“真实使用”时,会综合考虑商业活动的整体情况。
因此,商标权利人在准备使用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目标国家/地区的具体要求,确保提供的证据能清晰、连贯地证明商标在指定地域内,于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面向公众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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