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中“恶意抢注”认定案例库发布:这些行为直接驳回!官方警示
商标异议中“恶意抢注”认定案例库发布:这些行为直接驳回!官方警示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攀升,商标领域内的“恶意抢注”行为也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态势。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宝贵的行政与司法资源,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级法院在审查和审理商标案件时,对“恶意抢注”的认定与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裁判,明确了法律边界,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警示信号。以下结合官方审查实践与司法判例,对构成“恶意抢注”、将面临直接驳回或无效宣告的典型行为进行梳理与剖析。
一、 攀附他人商誉,复制模仿知名商标
这是最为典型和常见的恶意抢注形式。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仍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企图利用他人商誉“搭便车”。
典型案例指引:在“小红书”商标异议案中,某公司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小红书”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小红书”作为知名社交电商平台,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相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官方警示:任何企图通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在不同类别上“占位”的行为,均难逃严格审查。商标审查机关已建立与完善知名品牌保护清单与联动机制,对此类行为将直接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
二、 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已有特定影响的标识
此处的“在先权利”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等。将他人的美术作品、人物形象、知名姓名、企业字号等申请注册为商标,若未经许可,且不能证明其自身在先使用或具有正当来源,通常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典型案例指引:在涉及知名动漫形象“哪吒”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中,某个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与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中主角形象高度近似的图形商标。商标评审部门及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影及“哪吒”美术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领域从业者,不可能不知晓,其注册行为明显具有借助他人作品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侵害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官方警示: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权利人在发现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应积极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权。审查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重点考量标识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人或作品之间的关联性,对恶意明显的抢注行为坚决打击。
三、 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批量注册
一些个人或公司,并非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需求,而是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意图通过转让、诉讼或胁迫等手段牟利。这种行为严重挤占了公共资源,背离了商标制度鼓励诚实经营、保护识别来源的本意。
典型案例指引:在某自然人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该自然人在短时间内于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百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品牌、行业通用词汇、网络热词相同或近似,且其未能提供任何真实使用证据或意图使用的准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对相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官方警示:2019年《商标法》修订引入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为打击商标囤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武器。审查阶段已加强对此类申请的主动筛查与驳回力度。对于大量注册、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将直接适用该条款予以驳回,从源头上遏制恶意注册。
四、 抢注公共资源或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将重大历史事件、国家名称、标志性建筑名称、自然灾害名称等公共资源,或者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同样构成恶意或不正当注册。
典型案例指引:在“火神山”、“雷神山”等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步审查阶段即对数百件相关申请依法快速驳回,并予以曝光谴责。官方明确指出,此类申请涉嫌违背公序良俗,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绝不允许其注册。
官方警示:商标注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对于触碰道德底线、滥用公共资源、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注册申请,商标审查部门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驳回并依法处理相关申请人及代理机构。
五、 利用业务关系或特定身份抢注
基于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抢先注册,或者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法律明确禁止。
典型案例指引:在合作谈判破裂后,一方将谈判中知悉的对方未注册商标抢先申请注册。法院在后续诉讼中认定,基于先前的商业接洽关系,抢注方完全知晓该商标属于对方,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抢注,判决其注册商标予以无效。
官方警示:商业活动中的诚信是基本准则。利用特殊关系或信息不对称抢注他人商标,不仅可能导致商标被无效,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对此类背信行为给予了明确否定评价。
结语
构建清朗的商标注册秩序,需要审查机关的严格执法,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不断完善审查标准、加大打击力度、公示典型案例,持续释放出严厉打击恶意商标抢注的强烈信号。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应当敬畏法律,恪守诚信,将精力集中于通过自主创新和诚实经营培育自身品牌,而非投机取巧、侵害他人权益。任何心存侥幸的恶意抢注行为,终将在法律审查和司法裁判面前“直接驳回”,行为人不仅无法获得不当利益,还可能面临信用惩戒与法律制裁。唯有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环境,才能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商标异议中“恶意抢注”认定案例库发布:这些行为直接驳回!官方警示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