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声音/气味”非传统类型申请指南:最新受理条件公布

商标注册“声音/气味”非传统类型申请指南:最新受理条件公布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非传统类型商标申请注册的最新审查审理指南,标志着我国在商标保护领域的实践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也为创新主体利用多元化的商业标识拓展品牌保护维度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径。此次更新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基于近年来《商标法》的修订精神、审查实践的积累以及创新市场需求的回应,旨在细化审查标准,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长久以来,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传统形态主要局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品牌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声音、气味乃至动态影像、全息图等非传统标志,逐渐成为企业构建独特品牌形象、传递品牌价值的重要载体。例如,一段独特的开机音效、一段经典的广告旋律,或是一种专属的店铺气味,都能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强烈的品牌联想。我国商标法律体系顺应这一趋势,自2014年《商标法》修订将声音纳入可注册标志范围起,便为非传统商标的注册打开了大门。此次最新指南的公布,是对声音商标审查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并对气味商标等目前法律虽未明文列举但实践中已存在探索需求的标志类型,提供了前瞻性的受理条件框架,体现了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

一、 声音商标的注册:从“可听”到“可识别”的严格界定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最新指南的核心在于,明确了声音商标获得注册必须满足的两个核心要件:“显著性” 和 “非功能性”。

1. 显著性的具体要求: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其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指南将其区分为“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 指声音本身具有独特性,并非所属行业通用或常见的音效。例如,独创的、无含义的旋律片段,或与指定商品/服务毫无关联的特定声音(如将狮吼声用于金融服务),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固有显著性。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 对于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声音,如简单的音符、行业通用的提示音、或描述商品功能的声音(如“咔嚓”声用于相机),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声音经过长期、广泛、排他性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能直接与该申请人建立唯一、稳定的联系,从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证据可包括广告宣传的时长、范围、费用,市场调查报告,销售数据,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证明该声音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2. 非功能性的排除:

声音商标不能仅由实现商品或服务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声音构成,也不能仅由赋予商品或服务实质性价值的声音构成。例如,电动车行驶时模拟的引擎声若仅为实现安全警示功能,则可能因具有功能性而被排除。指南强调,审查将判断该声音是否主要为功能性目的而存在。

3. 申请材料的规范化: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提交符合规范的样本和描述至关重要。

样本要求: 应以音频文件形式提交(如MP3格式,不大于5MB),声音清晰,易于播放。样本应完整呈现用于商业活动的实际声音。

描述要求: 文字描述应准确、客观、清晰。需说明声音的来源(如由何乐器演奏、由何种自然或人工声音构成)、具体内容(如旋律、节奏、歌词大意)、使用方式(如在广告开头播放、作为产品开机音效等)。描述应与样本完全一致,起到补充说明作用,而非替代样本。例如,“本声音商标是由钢琴连续弹奏中央C键三次,每次持续一秒,间隔半秒构成的简短旋律,用于本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启动时的欢迎音效。”

4. 审查实践中的常见驳回理由:

除了缺乏显著性和具有功能性外,声音商标申请还可能因以下原因被驳回:

易产生不良影响: 声音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与在先权利冲突: 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声音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混淆;或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品化权等其他合法权利。

描述过于简单或通用: 如仅为“钟声”、“铃声”,缺乏具体特征,无法起到区分作用。

样本质量不合格: 声音模糊、杂音过大、无法辨识。

二、 气味商标的受理:前瞻性框架与高标准门槛

相较于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在我国的注册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商标法》虽未明确列举气味,但法律条文对“其他标志”的开放性规定为气味商标的受理预留了空间。最新指南的公布,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气味商标的受理条件,展现了审慎开放的态度。

1. 受理的基本前提:

指南明确指出,申请注册气味商标,该气味标志必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具备商标最基本的识别功能。这为气味商标的审查确立了根本原则。

2. 当前受理的核心挑战与条件:

气味商标注册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其 “描述” 和 “表示” 的困难性。商标注册体系要求标志能够以清晰、准确、客观、持久的方式在注册簿上表示,以便公众查询和确定权利范围。对于无形的气味,如何实现这一点是国际公认的难题。

可表示性要求: 申请人必须能够通过某种方式,使商标主管机关和公众能够明确知晓其所要求保护的气味具体是什么。目前,指南倾向于认为,仅用文字描述(如“玫瑰花香”、“薄荷味”)通常难以满足清晰、准确的要求,因为这类描述可能指向一类气味而非特定、独特的化学成分组合。

可能的表示途径探索: 指南虽未明确认可具体方式,但参考国际实践(如部分国家和地区接受化学结构式、气味图谱或连同标准样品提交),暗示未来可接受的表示方法可能需要结合:

精确的化学式或分子结构图: 如果该气味是单一化学物质或特定配比的混合物。

权威的、可公开获取的气味分类编码或标准样本索引: 前提是该索引体系足够精确和稳定。

极其详细、唯一且可验证的文字描述,并辅以科学检测报告。

目前,仅提交诸如“一种淡淡的青草香气”的文字描述,或实物样品(样品会挥发、变质),极有可能因无法满足“可表示性”要求而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3. 显著性的极高门槛:

即使解决了表示问题,气味商标要获得注册,其显著性门槛被认为比视觉商标和声音商标更高。

商品本身或包装的固有气味: 通常不具有显著性(如香水的气味、橙子味的清洁剂)。

赋予商品价值的气味: 可能被视为具有功能性或美学功能而被排除(如使空气清新的香味)。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气味商标要证明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证据要求将极为严苛。申请人需要证明,相关公众闻到该特定气味,就能直接联想到某一特定来源,而非商品本身的特性或行业通用气味。这需要长期、大规模、排他性的使用和强有力的市场认知证据支持。

三、 对申请人的关键建议与未来展望

面对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新机遇与高要求,创新主体在规划品牌保护战略时应注意:

1. 早期策划与证据积累: 对于计划注册声音商标的企业,应在品牌创立或营销活动初期,就有意识地设计具有独特性的声音标识,并开始系统性地保留其使用证据,包括使用时间、范围、方式、广告投入、市场反响等,为可能需要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论证做准备。

2. 确保独创性与可识别性: 声音商标的设计应尽量避免使用公有领域的简单旋律或行业通用音效,力求独创。气味商标的探索则更需谨慎,目前阶段更可行的路径可能是将其作为品牌体验的一部分进行保护(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急于申请注册。

3. 规范准备申请材料: 严格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声音商标的音频样本和文字描述,确保质量与一致性。对于气味商标,需密切关注官方后续可能出台的更细化规定,积极探索满足“可表示性”要求的科学、稳定方法。

4. 寻求专业支持: 非传统商标的申请涉及法律、知识产权、特定技术领域(如声学、化学)等多方面知识,建议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进行处理,以提高申请质量与成功率。

此次最新受理条件的公布,是我国商标制度不断完善、积极回应市场创新需求的重要一步。它不仅为声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更明确的“路线图”,也为气味商标等未来可能出现的非传统标志类型设定了前瞻性的“准入框架”。这有助于激励企业进行品牌创新,丰富品牌表达形式,同时也对审查能力和申请人的准备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相关技术的进步(如数字表示技术的发展),预计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体系将更加成熟和完善,在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创新成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企业应充分理解并善用这一制度工具,在品牌竞争的新维度上构建起坚实的知识产权壁垒。

商标注册“声音/气味”非传统类型申请指南:最新受理条件公布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