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撤三”败诉:因“仅出口未在国内使用”,商标被撤销,海外布局受阻
某企业“撤三”败诉:因“仅出口未在国内使用”,商标被撤销,海外布局受阻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日,一则商标“撤三”败诉的案例在知识产权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家曾雄心勃勃布局海外市场的企业,因其核心商标“仅用于出口,未在中国境内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这一纸决定,不仅意味着该企业失去了在中国市场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更对其精心构筑的全球品牌战略造成了沉重打击,海外扩张之路骤然受阻。此案犹如一记警钟,清晰地提醒所有中国企业: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使用”的定义,必须严格遵循中国法律的地域性要求;忽视本土市场的“使用”根基,即便怀揣全球化的梦想,也可能在出发时就埋下了倾覆的隐患。
一、 案情回溯:一个“外向型”商标的陨落
涉事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端电子元器件的制造商,其产品技术先进,主要面向欧美、日韩等国际市场。早在十余年前,A公司便颇具远见地在中国注册了核心商标“拓界TekFrontier”,指定使用于第9类“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等商品上。在随后的多年里,A公司凭借该商标,在国际市场上斩获颇丰,建立了稳定的客户群和良好的品牌声誉。然而,与其海外市场的风生水起形成鲜明对比的是,A公司几乎从未在中国境内销售过带有“拓界TekFrontier”商标的产品。其商业模式非常纯粹:国内生产,全部出口。
2022年,一家同行业竞争者B公司,以A公司注册的“拓界TekFrontier”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撤销申请,即业界常说的“撤三”程序。
接到通知后,A公司积极应诉,提交了厚达数百页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形式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国际货运提单、以及海外部分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等。A公司主张,该商标一直在积极使用,且已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其使用行为虽然发生在出口环节,但最终商品在海外市场流通,应被视为商标的有效使用。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将标有涉案商标的商品出口至国外,但所有这些证据均未能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市场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并且该使用行为应当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能够使中国大陆的相关公众得以知晓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单纯的出口行为,其合同签订、货物交付等环节可能发生在境内,但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针对进口国市场的消费者而言的。对于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这批商品从未进入流通领域,商标并未发挥其区分产源的基本功能。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遂裁定撤销“拓界TekFrontier”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A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两审法院均维持了国知局的裁定。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阐释:“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效力仅及于中国境内。维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是在中国境内进行了真实、合法、规范、公开的商业使用。仅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商标在中国境内并未面向消费者发挥识别功能,不能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使用’。”
至此,A公司失去了在中国市场对“拓界TekFrontier”商标的合法权利。更为严峻的是,由于该商标被撤销,B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都可以立即在中国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一旦他人获准注册,A公司不仅无法在中国市场使用该品牌,甚至其出口产品在通关时都可能面临侵权风险,因为出口行为本身亦发生在我国境内。其全球品牌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原产地商标权——已然断裂。
二、 法理深析:地域性原则与“使用”的法定内涵
A公司的败诉,核心在于对商标权地域性原则以及《商标法》中“使用”概念的片面理解。
(一) 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主权边界下的权利屏障
地域性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石之一。它是指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其效力仅限于该国境内,不具有域外效力。这一原则源于国家主权,各国商标制度相互独立。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获得的是中国《商标法》的保护,其义务(如使用义务)的履行地自然也应当在中国境内。A公司的商标虽然在海外多国注册并使用,但这些海外权利与中国国内的注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隶属的一组权利。不能用海外市场的使用证据,来替代或免除其在中国境内的法定义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条款设立的初衷,在于清理“僵尸商标”,防止商标资源被闲置和囤积,促进商标的真实使用,发挥其市场价值。这里的“使用”,逻辑上必然是指在中国法域内的使用。如果允许以出口证据来维持注册,那么任何企业只需将商品运出国门,即可无限期“占有”一个商标,而不必真正服务于中国市场,这显然与“撤三”制度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也会助长投机性注册,妨碍他人正当注册和使用。
(二) “商标使用”的法定内涵:面向境内公众的识别活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作出了定义:“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这一定义包含了三个关键要素:
1. 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必须是在生产、销售、宣传等商业环节中使用。
2.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使用的目的是让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3. 隐含的地域要求:结合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这种“识别”活动应当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所感知。
在“仅出口”场景下,商品的生产环节可能使用了商标(如贴附),但其后续的销售合同、运输、清关直至最终在海外上架销售,整个使消费者产生认知和区分的过程,均发生在中国境外。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这个商标是“隐形”的,从未在境内的商业环境中出现过,因此不构成对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识别”。海关报关单等文件,其性质是行政手续文件,并非面向消费者的商业交易文书,不能证明商标在境内市场进行了公开商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中也多次明确,仅用于出口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使用证据。除非当事人能证明,该出口行为同时伴随着在中国境内针对相关公众的广告宣传、展会展示等,使得商标在境内已产生识别意义。
三、 连锁危机:败诉引发的多维战略困局
商标被撤销,对A公司而言绝非仅仅失去一纸证书那么简单,它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使其陷入多维战略困局。
(一) 中国市场准入资格丧失,本土化战略根基动摇
尽管A公司当前业务重心在海外,但中国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元器件消费市场之一,是其未来不可或缺的战略要地。此次败诉,意味着“拓界TekFrontier”品牌被永久关在了中国市场的大门之外。A公司若想重返中国市场,只能另起炉灶,注册一个全新品牌。然而,培育一个新品牌的成本极高,且“拓界TekFrontier”在海外积累的品牌资产无法直接平移至中国新品牌,造成巨大的无形资产损失。其长期规划中的“回国上市”、“本土研发中心”等战略,都可能因主力品牌的缺失而受阻。
(二) 海外布局根基被毁,供应链与品牌统一性遭割裂
现代企业的全球运营,讲究供应链与品牌管理的统一性。A公司的生产基地位于中国,产品全部印有“拓界TekFrontier”商标。当该商标在中国失去权利后,首先面临的是生产环节的合法性风险。如果其他市场主体在中国注册了相同商标,那么A公司在国内工厂生产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即便全部用于出口,也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生产环节即已侵权)。海关有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出口货物进行查扣。
其次,品牌统一性被破坏。一个全球品牌,其原产地标识是品牌故事和品质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Made in China”与“Brand from China”本应相辅相成。如今,品牌在原产地失去了法律保护,变成了“无根之萍”,其在海外宣传中关于品牌起源、技术传承的叙事将出现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削弱品牌信誉。
(三) 为竞争对手铺路,陷入被动防御境地
B公司提起“撤三”申请,显然是有备而来。在成功撤销A公司商标后,B公司可以迅速提交注册申请,将“拓界TekFrontier”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收归囊中。届时,局面将彻底逆转:A公司反而可能在中国境内被B公司指控侵权。B公司甚至可以凭借在中国的商标权,阻挠A公司的产品出口,或在海外市场利用A公司品牌知名度已形成的市场格局,进行“搭便车”式竞争。A公司从主动的全球品牌所有者,沦落到需要四处应对侵权诉讼的被动防御者。
(四) 资本市场的负面评价与估值损伤
对于一家有志于上市或寻求融资的科技企业而言,清晰、完整、无重大瑕疵的知识产权资产是估值核心。核心商标在中国被撤销,暴露出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和合规方面存在重大漏洞。这会被投资机构视为严重的公司治理风险,直接影响其估值水平,甚至可能导致融资失败或上市进程中止。
四、 教训与启示:构建兼顾国内国际的商标使用与防御体系
A公司的案例,为所有中国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上了一堂代价高昂的知识产权合规课。它警示我们,全球化运营必须辅之以全球化的、且符合各国本地法律要求的知识产权战略。
(一) 彻底摒弃“出口即使用”的错误观念
企业必须从意识层面根本性转变,牢固树立“商标权地域性”原则。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必须想方设法在中国境内进行“有效使用”。不能因为当前业务不在国内,就忽视商标的维持义务。这是维持商标权存在的法律底线。
(二) 为“外向型”商标设计合规的境内使用方案
对于产品主要销往海外的企业,如何低成本、合规地维持国内商标注册,是需要精心设计的课题。可行的策略包括:
1. 象征性使用与证据固化: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小规模的、真实的境内商业活动。例如,在公司官网(ICP备案在中国)开设中文版,展示并销售少量产品;参加在国内举办的行业展会(如广交会、进博会等),并保留好展位合同、照片、宣传册、客户名片等证据;在国内知名的行业媒体或电商平台进行品牌广告投放。关键是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面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
2. 许可使用:可以将商标许可给一家关联公司或可信的合作伙伴,在中国境内进行真实的市场销售或宣传推广,并签订规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商标权人的使用。
3. 注册防御性商标:对于核心商标,可以考虑在关联但当前未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防御商标,并通过上述方式维持其有效性,构建更宽的保护墙。
(三) 建立系统化的商标使用证据留存制度
“撤三”案件的核心是证据。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商标使用证据档案管理制度。证据应能体现商标标识、使用时间、使用商品/服务、使用范围(境内)等要素。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媒体发布记录、展会资料、产品实物照片、带有时间戳的网站截图等,都应分类归档,妥善保存。证据链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关联性至关重要。
(四) 实施“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全球注册策略
在规划海外市场时,知识产权布局必须同步甚至提前于市场开拓。在产品进入目标国之前,就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检索和注册申请。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拥有中国原产地注册证就足以覆盖全球。同时,要密切关注主要海外市场商标的维持要求(许多国家也有类似“使用要求”),避免在海外再次遭遇类似问题。
(五) 进行定期的商标健康度审计与风险预警
企业,尤其是拥有众多商标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应定期(如每年)对名下全部商标进行“健康度审计”。检查内容包括:注册是否即将到期需续展、是否临近三年使用期、是否有被撤销/无效的风险、是否与业务发展匹配等。对于像A公司这样“仅出口”的商标,应列为高风险监控对象,提前制定并实施使用方案,防患于未然。
结语
A公司的“撤三”败诉案,是一个关于商标法律本质的深刻教训。商标并非一劳永逸的静态资产,而是一项需要持续注入“使用”活力才能存续的动态权利。在全球化浪潮下,企业的品牌战略可以放眼四海,但商标权利的维系必须脚踏实地,尊重每一个法域的具体规则。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无论是深耕本土还是扬帆出海,都必须构建一个根基牢固、内外联动、合规审慎的商标战略与管理体系。唯有如此,品牌之树才能在全球市场的风雨中屹立不倒,企业的国际化征程才能真正行稳致远。忽视法律对“使用”的刚性要求,任何宏伟的蓝图都可能因一纸撤销裁定而搁浅,这其中的得失权衡,值得每一位企业家和知识产权管理者深思。
某企业“撤三”败诉:因“仅出口未在国内使用”,商标被撤销,海外布局受阻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