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字号争议:“传承人”与“企业”争夺商标权,最终达成“共享+授权”协议
某老字号争议:“传承人”与“企业”争夺商标权,最终达成“共享+授权”协议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业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承载着历史与情感的老字号,其命运往往不再仅仅关乎一门手艺或一个家族的兴衰,而是卷入了更为复杂的现代商业逻辑与法律框架之中。商标,这个现代商业社会的身份标识与价值载体,有时会成为撕裂传统的利刃,将“传承”这一温情脉脉的概念,置于冰冷而尖锐的所有权争议之下。近期,一场围绕某著名老字号“瑞珍斋”的商标权争夺战,在历经数年的拉锯、对峙与情感消耗后,最终以一种颇具开创性的“共享+授权”模式落下帷幕,为类似的老字号纠纷提供了一个耐人寻味的解决范本。
“瑞珍斋”的历史可追溯至清光绪年间,以精制传统糕点闻名,尤以一道秘传的“八宝酥”享誉南北。其技艺由创始人陈瑞珍开创,并在家族内代代相传。上世纪五十年代,在公私合营的浪潮中,“瑞珍斋”的资产与品牌并入当地国营食品厂。陈氏家族的后人,有的进入工厂成为技术骨干,继续守护着配方的核心;有的则因时代变迁,散落他乡。
改革开放后,国营厂改制,几经辗转,“瑞珍斋”的商标被一家民营食品企业(下称“甲公司”)通过合法程序购得并注册。甲公司利用现代生产线和营销手段,将“瑞珍斋”品牌推向全国市场,产品线也从传统糕点扩展到各类中式零食,年产值可观。“瑞珍斋”这个老字号,在资本与市场的运作下,重新焕发了生机,但其产品风味,在不少老食客看来,已与记忆中的“老味道”相去甚远。
与此同时,陈瑞珍的嫡系曾孙陈启明,自幼跟随祖父学习传统糕点制作,完整掌握了包括“八宝酥”在内的全套古法技艺。他视复兴家族技艺与荣光为己任,多年来一直在小作坊里坚持手工制作,沿用古方,在老主顾中有着极佳的口碑。随着国潮兴起和消费者对“正宗”、“手作”的追求,陈启明及其代表的“古法瑞珍斋”影响力日增。他渴望扩大规模,让更多人尝到真正的“老味道”,但当他试图注册商标时,才发现“瑞珍斋”的商标早已归属甲公司。
矛盾由此爆发。甲公司认为,自己是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和所有权人,享有排他性专用权,陈启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瑞珍斋”名号,涉嫌侵权。而陈启明及其支持者则坚称,“瑞珍斋”的灵魂在于其世代相传的技艺与家族信誉,商标仅是外壳,甲公司虽持有商标,却未能传承精髓,甚至可能损害老字号的声音。陈启明一方诉诸情感与道义,指责甲公司“鸠占鹊巢”;甲公司则依托法律与契约,要求陈启明“停止侵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很快对簿公堂。诉讼过程漫长而煎熬。法庭上,双方律师引经据典,从《商标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从商业惯例到公序良俗,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外,舆论同样分裂。一方支持创新发展的企业,认为品牌唯有在现代化经营中才能存活壮大;另一方则力挺技艺传承人,强调文化根脉与正宗血统不可替代。这场官司,不仅是一场法律权利的争夺,更演变为一场关于“老字号究竟属于谁?”——是属于法律上的商标权人,还是文化意义上的传承者——的公共讨论。
判决结果一度倾向于法律文本。初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作为合法注册商标权人,其权利应受保护,陈启明在相同商品类别上使用相同标识,构成侵权。这一判决虽然于法有据,却未能平息争议,反而激起了更大的社会反响。许多人为此感到惋惜,认为这或许意味着一个古老技艺在商业逻辑面前的挫败。
然而,转机在二审期间出现。法官在深入审理后,敏锐地意识到此案并非简单的侵权纠纷,其背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品牌文化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平衡等多重复杂因素。简单地判定一方全胜,可能导致“双输”局面:甲公司虽保住商标,但可能持续背负“不正宗”的道德指责,品牌文化内涵受损;陈启明若被禁止使用祖传名号,则其技艺的传播与商业化将面临巨大障碍,老字号最核心的“活态传承”可能难以为继。
在法院的积极斡旋和主持下,双方开始从激烈的对抗转向艰难的对话。这是一个打破僵局的关键转折。最初,信任的建立异常困难。但渐渐地,双方都意识到,纯粹的对抗只会消耗彼此,而“瑞珍斋”这个共同的金字招牌,其价值正在这场内耗中不断流失。
经过多轮闭门磋商、利益权衡与情感磨合,一个超越传统非此即彼思路的解决方案逐渐清晰——“共享+授权”模式。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见证下,达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和解协议:
1. 商标权属共享确认:双方共同确认,“瑞珍斋”商标承载了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与商业价值。甲公司作为当前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注册人,其所有权得到承认。同时,协议明确承认陈启明作为“瑞珍斋”传统技艺唯一完整传承人(经非遗机构认定后)的法定地位及其对品牌文化核心的贡献。这并非法律上的共同所有权,而是在协议框架内对彼此核心价值与贡献的相互背书。
2. 双向授权与使用规范:甲公司将其在“传统糕点”商品类别上的“瑞珍斋”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陈启明及其后续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使用,允许其用于符合古法技艺标准的产品上,并可在特定范围内(如门店招牌、产品包装)注明“古法传承”或“陈氏嫡传”等字样。同时,陈启明将其传承的“瑞珍斋”传统技艺体系(包括“八宝酥”秘方及制作工艺,经整理核定后),授权甲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如开发高端复古产品线)有偿使用,并担任其相关产品的技术顾问或监制。
3. 市场区隔与品质管控:协议对双方的产品市场进行了清晰区隔。陈启明一方聚焦于高端、限量、手工制作的“古法精品”市场,强调技艺的正宗性与文化体验。甲公司则继续主导大众消费市场,进行规模化生产与创新。双方共同成立一个“品质与文化委员会”,由陈启明、甲公司代表及外部文化学者、食品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瑞珍斋”传统产品的核心工艺标准,并对双方使用该品牌的产品进行文化符合性监督,确保不损害品牌整体声誉。
4. 收益分享与未来发展:陈启明从其“古法”产品销售中向甲公司支付较低的商标许可费,象征对法律权属的尊重。甲公司若使用陈启明授权的技艺开发产品,则需支付相应的技术授权费用。双方约定,未来任何一方对外进行品牌合作、融资或衍生开发,涉及“瑞珍斋”核心文化价值时,需征询对方意见,并可就新增收益进行协商分配。
这一协议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没有拘泥于“所有权”的零和博弈,而是转向了对“价值”的共创与分享。它通过法律协议的形式,构建了一个既尊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又呵护传统文化传承的弹性框架。对甲公司而言,它消除了“不正宗”的源头性质疑,通过绑定正宗传承人,极大丰富了品牌的文化底蕴和故事张力,为品牌注入了不可复制的灵魂,其长远商业价值不降反升。对陈启明而言,他获得了合法使用祖传品牌名号的“通行证”,能够在一个受保护的框架内,将自己珍视的技艺转化为可持续的商业实践,真正实现了“在传承中发展”。
当然,这一模式的成功运作,依赖于后续细致的执行与双方的持续善意。它要求企业放下纯粹的商业傲慢,真正尊重文化传承的内在规律;也要求传承人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超越家族私产的狭隘观念。它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理性与互惠基础上的合伙,共同守护和增值一个超越个体的文化品牌。
“瑞珍斋”案的和解,其意义远超个案。它揭示出,在面对历史与法律交织的复杂产权纠纷时,尤其是涉及文化遗产时,司法调解与商业智慧可以携手开辟第三条道路。单纯的判决或许能定分,但未必能止争,更未必能促进文化价值的延续与繁荣。“共享+授权”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文化的归文化,并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让二者在市场化环境下和谐共生,相互赋能。
老字号不仅是商标,更是活着的文化记忆。如何让这些记忆在新时代不被割裂、不被湮没,而是焕发新的生机,“瑞珍斋”的故事或许给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答案:在坚守核心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包容性的制度创新,实现传承人与运营者的利益共生与文化共荣。这或许才是老字号穿越周期、历久弥新的真正密码。
某老字号争议:“传承人”与“企业”争夺商标权,最终达成“共享+授权”协议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