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争议:“虚拟房产”商标与“现实地名”是否构成近似?法院暂无定论
元宇宙争议:“虚拟房产”商标与“现实地名”是否构成近似?法院暂无定论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虚拟世界中的资产交易、品牌布局成为新的商业热点。其中,“虚拟房产”作为元宇宙中具有稀缺性和社交属性的数字资产,吸引了大量投资与关注。随之而来的,是围绕“虚拟房产”名称产生的商标注册与侵权纠纷,尤其是当这些虚拟空间的名称与现实世界中的知名地名相同或高度近似时,法律争议便浮出水面:在虚拟世界中注册或使用“巴黎”“曼哈顿”“香格里拉”等地名商标,是否构成对现实中相应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抑或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而导致混淆?目前,国内外司法实践对此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标准,这一前沿问题正考验着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弹性和包容性。
一、 争议的核心:商标近似的判断场景从物理世界延伸到虚拟维度
商标法的核心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传统上主要考量商标的形、音、义以及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综合判断。地名,尤其是知名地名,当其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即超越了地理指示功能,能够指向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时,可以注册为商标并受到保护,例如“香槟”( Champagne )对于起泡酒、“景德镇”对于瓷器。
然而,当“巴黎”不再仅仅指代法国首都,也可能指代某个元宇宙平台中一片由用户开发、交易、社交的虚拟街区时,问题变得复杂。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是现实地名商标的权利人)认为,即便是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相同名称也利用了其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该虚拟房产与其存在关联、授权或赞助关系,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而使用方(元宇宙开发商或用户)则可能抗辩:虚拟房产是一种全新的数字商品或服务(如“可下载的虚拟建筑”、“在线虚拟社区服务”),与现实世界中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如房地产、旅游、酒店)截然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虚拟世界的使用是一种“描述性”或“指示性”使用,意在营造沉浸感,而非标识来源;相关公众(元宇宙用户)具有较高的辨别能力,不会将虚拟的“巴黎”与现实中的巴黎城市或相关品牌混淆。
二、 司法实践的探索与分歧:暂无定论的局面
目前,全球范围内直接、明确裁决此类纠纷的权威判例尚不多见,法院的态度显得谨慎而探索性。
在一些倾向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司法管辖区,法院可能会更关注商标的显著性和声誉的“跨类保护”。例如,对于驰名商标,法律给予其跨类别的保护,以防止淡化、丑化或不当利用其声誉。如果“曼哈顿”作为一个在高端房地产或酒店服务上具有极高声誉的商标,权利人可能会主张,即使在虚拟世界中使用,也会削弱其商标与高端房地产服务的唯一联系,或者不当利用了其声誉。2022年,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在一起涉及虚拟商品商标申请的纠纷中,虽然未直接处理地名问题,但已明确表示,在判断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的类似性时,需要考量其商业背景、贸易渠道、消费者群体等因素,并未一概否定混淆的可能性。这为现实商标权利人主张权利留下了一定空间。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和潜在的判决倾向认为,必须严格坚持商品/服务类别类似性的要求。虚拟房产本质上是一段代码、一个数字模型或一种访问权限,其功能、用途、消费模式与实体房地产存在天壤之别。购买虚拟“香格里拉”地块的用户,很清楚他们获得的不是云南或某个酒店的物理产权,而是一种数字体验、社交身份或投资标的。因此,两类商品/服务不构成类似,商标近似的判断基础就不复存在,单纯的名称相同不足以认定侵权。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其部分审查指南中曾提及虚拟商品,倾向于将其归类于特定的“可下载数字内容”类别,与传统商品区分开来。
更复杂的因素在于,许多元宇宙平台允许用户生成内容(UGC),虚拟房产可能由普通用户创建并命名。这引发了平台责任、合理使用(如戏仿、评论)等更多维度的法律问题。法院在平衡商标权利人利益、技术创新、用户表达自由和虚拟经济发展时,面临更大挑战。
三、 法律困境与未来考量:超越“近似”判断的深层思考
当前“暂无定论”的状态,反映了现有法律框架在面对颠覆性技术时的滞后与不适。要妥善解决这一争议,或许需要超越传统的、机械的商标近似比对,进行更系统性的考量:
1. 商品/服务类似性标准的重构: 是否需要为数字虚拟商品/服务建立全新的分类和比对标准?虚拟房产可能同时涉及“软件”、“娱乐服务”、“社交网络服务”、“金融投资服务”等多种属性,其与实体商品/服务的界限日益模糊(例如,虚拟展厅用于销售实体商品)。法律需要更具前瞻性和灵活性的判断框架。
2. 混淆可能性理论的更新: 在元宇宙语境下,“相关公众”是谁?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相对熟悉数字技术的用户?混淆是“来源混淆”,还是“关联关系混淆”或“赞助混淆”?虚拟环境中的用户体验、品牌呈现方式(如全息标志、交互体验)是否会影响混淆判断?这些都需要基于实证研究更新法律理论。
3. 防止权利滥用与促进创新: 过度保护现实地名商标,可能会阻碍元宇宙内容的丰富性和创造性,导致虚拟世界成为现实品牌的地图投影,抑制创新和多样性。法律需要在保护既有知识产权与为新兴数字生态留出发展空间之间寻求平衡。对于纯粹地理名称,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本身可能较弱,保护范围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4. 技术措施与行业自律的补充作用: 在法律明确之前,技术手段(如清晰的免责声明、虚拟世界内的品牌标识区分)和行业共识(如平台命名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混淆和纠纷。
结语
元宇宙中的“虚拟房产”商标与“现实地名”是否构成近似,绝非一个简单的法律技术判断题。它触及了商标法在数字时代的根本目的、财产权概念在虚拟空间的延伸边界以及法律如何回应技术驱动的社会变革等深层议题。法院目前的“暂无定论”,恰是法律系统面对剧烈变革时的审慎表现。未来的判决和立法动向,不仅将决定无数虚拟资产的法律命运,更将塑造元宇宙经济的基本规则和创新环境。在虚拟与现实的交汇处,法律正经历一场压力测试,其最终走向,需要法官、立法者、学者和产业界共同以开放、务实和平衡的智慧来探索与书写。在答案明晰之前,无论是品牌方还是元宇宙建设者,都需要在布局时保持风险意识,审慎评估并积极管理其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元宇宙争议:“虚拟房产”商标与“现实地名”是否构成近似?法院暂无定论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