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商标争议:“AI创作图形商标”是否具备“独创性”?法律界热议

AI生成商标争议:“AI创作图形商标”是否具备“独创性”?法律界热议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生成内容已渗透到艺术、文学、设计等多个领域。在商标注册实务中,开始出现由人工智能独立或辅助生成的图形、标识申请注册的情形。由此引发了一个前沿且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由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图形商标,是否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从而能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进而获得商标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虽然法律条文未直接要求商标图形必须具备“独创性”,但在实践中,商标图形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权利归属和稳定性将更为明确,也能在异议、无效程序中提供更强的权利基础。而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之一,便是“独创性”,即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其个性与智力创造。

支持AI生成图形具备“独创性”的观点认为,AI的创作过程并非简单的随机组合。当前先进的生成式AI模型,如DALL-E、Midjourney等,是基于海量数据训练,通过复杂的算法理解和执行人类输入的指令(提示词),最终输出具有审美意义的独特图像。这一过程包含了人类使用者的创意构思、指令调试与筛选,以及AI模型自身的“算法创作”,其最终成果往往是前所未有的、具有独特艺术美感的图形,符合“独立完成”和“创造性”的外观标准。其次,从促进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承认其独创性有利于鼓励新技术的应用,为AI生成内容的市场化流通提供法律保障。

然而,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法律界许多专家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基石是“人类作者中心主义”,保护的是自然人的智力创作成果。AI本身不具有法律人格,无法成为“作者”。AI的“创作”本质上是根据算法和数据进行的一种复杂计算与模仿,其生成结果具有高度的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但缺乏人类作者那种基于思想、情感、经验的真正“创作意图”和主观表达。因此,AI生成物更像是“算法产物”而非“作品”,其“独创性”中的人类智力贡献链条是断裂的。如果轻易承认其独创性,将模糊版权保护的边界,冲击以人类创造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体系。

这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已初现端倪。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版权局或法院,对于完全由AI自动生成、无人为实质性干预的内容,倾向于不承认其著作权。但对于人类深度参与指导、修改、最终定稿的AI生成物,则存在认定其构成“人机合作作品”的可能性。具体到商标领域,审查员和法官可能需要更细致地考量:申请人在图形生成过程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如提示词的设计、迭代筛选、后期修正等)是否足以使其成为该图形的“作者”,从而使该图形具备受版权保护的“独创性”。

这场热议不仅关乎个别商标的注册成败,更触及了法律如何应对技术革命的根本性命题。它迫使法律界思考:在人工智能时代,是应该坚守传统法律概念,将保护范围严格限定于人类智慧结晶,还是应当与时俱进,重新界定“创作”与“作者”的内涵,为新的生产力工具产出物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框架?

目前,共识尚未达成,争论仍在继续。可以预见的是,随着AI生成内容的日益普及和商业价值的凸显,相关立法、司法和行政实践必将做出回应。无论是通过修订法律、出台司法解释,还是在具体案例中探索新的裁判规则,其目标都应是:在激励技术创新与维护法律体系稳定性、保护人类创作核心价值之间,寻求一个公正且智慧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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