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案:“网红主播名字”被抢注,法院支持“恶意”认定并驳回注册
恶意抢注案:“网红主播名字”被抢注,法院支持“恶意”认定并驳回注册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红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迅速崛起,其个人姓名、艺名或昵称往往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粉丝号召力。这些名字不再仅仅是个人身份的标识,更成为了一种具有显著区别性和潜在经济利益的商业符号。然而,这股热潮也催生了一些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抢先注册他人知名标识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恶意抢注”。近期,一起涉及知名网红主播名字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案件,经由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抢注行为构成“恶意”,并据此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一判决不仅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也为厘清商标注册中的“善意”与“恶意”边界,规范商标注册秩序,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将原告(一位在特定领域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红主播)长期使用并已建立起一定市场声誉的艺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其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原告主张,其艺名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识别度,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告在明知或应知该名称归属及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其目的并非真实的使用意图,而是企图利用原告的声誉“搭便车”,或通过转让、诉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中,对“恶意”的认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法院审查了原告主张的在先权益基础。证据显示,原告在被告申请日之前,已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领域持续、广泛地使用其艺名,并通过各类媒体平台积累了可观的粉丝群体和公众认知度。相关新闻报道、社交媒体数据、行业奖项等材料,足以证明该艺名在相关领域内已具有一定影响,构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可作为姓名权予以保护的在先权益。
其次,法院重点考察了被告的主观状态。法院认为,认定“恶意”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其一,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特定关系或地域、行业上的关联性。经查,被告与原告虽无直接合同或合作关系,但属于同一大文化娱乐产业生态圈,其对网络主播行业的动态、知名人物应当具备基本的了解和认知能力。其二,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原告艺名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服装、文具、娱乐服务等)与原告赖以成名的领域(娱乐表演、网络内容推广)存在一定的关联或交叉,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其三,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被告未能就其商标创意来源、申请注册的正当意图提供合理解释。被告声称该名称系其独创,但未能提供任何在先设计、使用或宣传的证据。其注册后,既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商业使用准备(如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也未有证据表明其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反而在获知原告提出异议后,曾主动联系原告方,暗示可通过高价转让商标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一行为模式,恰恰暴露了其注册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目的,而是典型的“囤积商标、待价而沽”的投机心态。
法院还参考了被告的其他商标申请行为。经查询,被告名下还申请了多个与其他网络红人、流行词汇高度近似的商标,涉及多个不相干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呈现出明显的“批量申请、广泛撒网”的特点。这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行为,本身即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干扰,也从侧面印证了其在涉案商标申请中的非善意。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分析,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或应知原告艺名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且无法证明其有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利用他人市场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也可能侵害原告享有的在先姓名权等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抢注行为具有“恶意”,对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这一判决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和深远影响。第一,它明确了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后续诉讼程序中,认定“恶意抢注”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不仅关注标识的近似性和商品的关联性,更将审查重点延伸至申请人的主观状态、行为模式、在先权益的知名度以及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等动态和综合性因素。特别是对于“真实使用意图”的考察,成为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的关键指标之一。这有助于将那些纯粹以投机为目的、扰乱市场的商标注册行为排除在外。
第二,该判决加强了对网络环境下新型商业标识权益的保护。网红主播的艺名、昵称等,是其个人品牌和商业价值的核心载体。这些标识可能并未进行传统的商标注册,但通过实际使用和网络传播,已产生了实质性的识别功能和商业价值。法院通过认可其作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姓名权客体予以保护,顺应了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对新兴业态和市场实践的及时回应。这向市场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律保护通过诚实劳动和经营积累的商誉,不鼓励也不保护“不劳而获”的抢注行为。
第三,判决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基石地位。商标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识别来源、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恶意抢注行为直接侵蚀了这一制度根基。法院通过援引并具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该原则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的纯洁性,引导市场主体遵循商业道德,进行正当竞争。
第四,该案例对网红主播等内容创作者以及相关经纪公司、运营机构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作用。一方面,它鼓励权利人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核心标识,应考虑尽早进行商标布局,覆盖核心业务及潜在衍生领域,建立完善的品牌保护体系。另一方面,当遭遇恶意抢注时,应积极通过行政异议、无效宣告或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权,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标识在先使用、知名度以及对方恶意证据的材料。
第五,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此案也是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是近年来商标行政和司法实践的重点方向。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审查和审判标准日益严格。此类判决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商标领域的投机风气,让商标资源回归到服务于真实商业活动的本质,促进创新经济和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然,此类案件的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如何准确界定网红主播等个人标识的“知名度”门槛,如何在不同个案中平衡“在先使用”与“注册优先”原则的关系,如何更有效地调查和认定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都需要司法实践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精细化裁量。未来,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商标领域的法律问题将更加复杂多元,对司法智慧和裁判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院在“网红主播名字被抢注”案中支持“恶意”认定并驳回注册的判决,是一次具有标杆意义的司法实践。它通过对具体案件中“恶意”要件的充分说理和认定,有力打击了商标抢注的投机行为,保护了在先合法权益,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法则和健康的商标注册秩序。这不仅为相关行业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维权指引和法律保障,也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有序、可预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贡献了重要的司法力量。在数字经济时代,唯有持续强化对各类创新成果和商业标识的法治保障,方能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护航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恶意抢注案:“网红主播名字”被抢注,法院支持“恶意”认定并驳回注册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