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败诉:某企业因“仅注册未使用”,商标被撤销,海外布局受阻

“撤三”败诉:某企业因“仅注册未使用”,商标被撤销,海外布局受阻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业竞争的棋盘上,商标不仅是标识,更是企业攻城略地的旗帜与盾牌。它承载着商誉,界定着市场,是连接消费者与品牌的无声契约。然而,这面旗帜的树立与稳固,绝非一纸注册证书便可高枕无忧。近年来,随着中国商标法体系日益完善与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商标撤三”制度——即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已成为清理闲置商标、激活市场资源的一把利剑。不少企业,尤其是那些早期大量“占位式”注册、却疏于实际使用与维护的申请人,开始频频在这把利剑下折戟。其中,一家颇具规模的科技企业“寰宇科技”的遭遇,便是一个极具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它不仅因核心商标被成功“撤三”而痛失重要资产,更因此打乱了其精心筹划的全球市场布局,代价惨重。

故事始于十多年前。当时,国内创新创业浪潮初兴,知识产权意识开始萌芽但远未普及。“寰宇科技”的创始人敏锐地嗅到了某个新兴技术领域的潜力,出于对未来的憧憬和一种“先占坑”的朴素想法,在企业业务尚未真正涉足该领域时,便以其核心品牌“灵境”为基础,在全类别以及未来可能相关的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了防御性的商标注册。其中,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移动应用”等关键类别上成功获准注册的“灵境”商标,被视为企业未来技术生态的一块重要拼图。

注册成功后,“灵境”商标便静静地躺在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清单里,如同一个被珍藏起来却从未出鞘的宝剑。最初的几年,企业主营业务集中在硬件制造与系统集成,“灵境”商标所对应的软件与虚拟服务业务始终停留在战略规划PPT中,并未有实质性的产品推出、市场推广或任何形式的商业使用。商标管理人员虽每年进行续费维护,但对其使用状态的关注,仅限于确保注册证书有效,并未系统性地留存或创造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证据。

时光荏苒,市场风云变幻。当初那个新兴技术领域,在五年后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成为资本和巨头竞相追逐的风口。此时,“寰宇科技”经过多年积累,实力今非昔比,决定正式启动“灵境”项目,进军虚拟现实与交互软件市场。然而,就在企业摩拳擦掌,准备将“灵境”品牌隆重推向市场之际,一纸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打破了所有的计划。

原来,一家同样看好该领域、且业务发展迅猛的竞争对手“创想无限”,在进行自身商标布局排查时,发现“寰宇科技”名下这个“灵境”商标虽已注册多年,但在市场上却未见任何与之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经过专业评估,“创想无限”认为该商标已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收到通知的“寰宇科技”知识产权部顿时陷入了紧张与慌乱。他们迅速翻查档案,却发现能拿出的“使用证据”苍白无力:几张带有“灵境”字样的内部测试版软件截图,时间戳模糊,且无法证明已公开面向市场;几份标注了“灵境”品牌的项目立项报告和内部会议纪要,但缺乏对应的对外合同、发票或广告宣传材料;一些零散的、未经公证的网页快照,显示在某个技术论坛上有员工以个人名义提及“灵境”概念,但与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去甚远。

在法定期限内,“寰宇科技”勉强提交了这些材料进行答辩。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这些证据或属于内部资料,或未形成商业流通,或无法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即申请撤销日前三年)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市场上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最终,裁定撤销第9类“灵境”商标的注册。

“寰宇科技”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双方的焦点高度集中于“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上。

“创想无限”的代理人指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其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设置“撤三”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发挥其应有的市场价值,防止商标资源被闲置和浪费,为真正有使用意图的市场主体腾出空间。被告“寰宇科技”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仅持有商标注册证,却未在任何公开的商业活动中,将“灵境”商标用于其注册的第9类商品上,未能使该商标与相关商品在市场上建立任何联系,已构成典型的“囤积”或“闲置”,理应被撤销。

“寰宇科技”则辩称,商标注册是企业长远战略的一部分,“灵境”项目是企业重点孵化的未来方向,前期大量的研发、筹备工作本身就是“使用”的一种准备和体现。内部测试、项目规划是产品上市的必经阶段,应当被视为“有正当理由未使用”或“使用的预备行为”。直接撤销商标,将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战略损失,有违《商标法》鼓励创新和保护在先权利的立法本意。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决定的判决。判决书中的论述,清晰地划定了法律的红线:

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种使用必须是真实的、善意的、公开的、合法的商业性使用,而非象征性的、点缀式的或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形式使用”。

其次,内部使用,如仅在内部文件、测试版本、员工交流中使用,未进入公共流通领域,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准备性工作,如研发、立项、设计等,是产品上市前的环节,其本身并非商标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对抗“撤三”的理由。除非存在如政府审批限制、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单纯的“战略储备”不能成为豁免“撤三”的借口。

最后,法院强调,商标权作为一种垄断性的民事权利,其保护与维持应当与其对社会的贡献——即通过实际使用促进竞争、明晰产源、保障消费者利益——相匹配。长期闲置的商标,不仅无法发挥其积极功能,反而会不当阻碍他人进入市场,妨碍公平竞争。因此,对“撤三”条款的严格执行,是对商标制度本质的回归,是对市场活力的维护。

败诉,如同一记重锤,敲醒了“寰宇科技”管理层对商标管理的陈旧认知。他们终于意识到,在现代商业和法律环境下,商标注册绝非“一劳永逸”的终点,而是品牌生命周期的起点。一张证书仅仅赋予了排他性权利的可能性,而权利的维持与巩固,必须依靠持续、规范、有证据支撑的实际使用。

然而,败诉的恶果远不止于失去一个国内商标。更大的连锁反应,正在其海外布局中迅速显现。

“寰宇科技”早在“灵境”项目启动初期,便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基于其中国注册基础,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向多个重点目标市场(如美国、欧盟、日本、东南亚等)提交了“灵境”商标的国际延伸申请。这是企业全球化战略的标准步骤,旨在为核心品牌在全球主要市场提前构筑知识产权防线。

中国作为原属国的注册,是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基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的效力依赖于原属国的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如果在这5年的“中心打击”期内,基础注册(即中国的商标注册)因被撤销、无效等原因不复存在,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所有国际注册将一并被撤销,如同抽掉了大厦的基石,整个国际注册体系可能随之坍塌。

“灵境”商标在中国被成功“撤三”并最终败诉,正发生在这一敏感的5年期内。消息一经确认,各个指定国家的商标主管当局陆续发来通知,指出该商标的中国基础权利已丧失,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权利基础或说明,否则将逐步驳回或撤销其在该国的保护。

这对“寰宇科技”的海外布局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

1. 权利真空与品牌进入风险:在部分审查较快的国家,“灵境”商标的国际注册已被正式宣告无效。企业在该国市场瞬间陷入“品牌无权利”的裸奔状态。竞争对手,包括提出“撤三”的“创想无限”及其关联公司,迅速抓住机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交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等“寰宇科技”反应过来,想要重新提交申请时,往往面临在先权利障碍,要么需要付出高昂代价进行异议、诉讼,要么被迫更换品牌,前期所有的市场预热和渠道铺垫可能付诸东流。

2. 高昂的补救成本:为了挽救剩余市场的权利,企业不得不紧急启动应对方案。这包括在尚未被最终驳回的国家,尝试以“公司名称权”、“在先使用”(如果能在当地证明)等其他理由进行抗辩,或紧急提交全新的、独立的国外直接申请。每一项行动都意味着巨额的律师费、官费和时间成本。更重要的是,新申请不再享有国际注册的日期优势,申请日大大延后,权利稳定性面临更多不确定性。

3. 战略节奏被打乱:“灵境”项目本是“寰宇科技”全球化战略的先导。商标权利的突然丧失,导致海外产品发布计划被迫推迟甚至取消。合作伙伴信心动摇,市场推广投入面临沉没风险。整个海外拓展的节奏被完全打乱,企业不得不重新评估和调整全球战略,错失了市场进入的黄金窗口期。

4. 商誉与投资者关系受损:对于一家寻求国际化、且有上市计划的科技企业而言,核心知识产权的重大流失是一个严重的负面信号。它可能引发投资者对企业内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和长期战略执行力的质疑,影响企业估值和融资进程。

回顾“寰宇科技”的惨痛教训,其根源在于对商标法律制度的理解停留在静态的“注册主义”时代,而忽视了动态的“使用主义”要求。其商标管理存在几大致命缺陷:

一是“重注册、轻使用”的思维定式。将商标管理简单等同于申请和续展,未能建立商标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尤其缺乏对“使用”环节的主动管理和证据固化。

二是“重数量、轻质量”的布局策略。早期进行防御性注册虽有一定必要性,但未能随业务发展及时清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闲置商标”,反而让这些“沉睡”的商标成为被攻击的软肋,并最终殃及核心资产。

三是“重国内、轻联动”的全局观念。未能充分理解国内商标权利状态对以马德里体系为代表的国际注册的致命影响,国内基础权利的崩塌直接导致了海外布局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四是“重技术、轻法务”的管理割裂。知识产权部门与产品研发、市场运营部门沟通不足,未能将商标使用要求嵌入产品开发与市场发布流程,导致使用证据的产生和留存成为事后补救的难题。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对于广大企业,尤其是立志走向全球的创新型企业而言,“寰宇科技”的案例是一堂代价高昂却极具价值的必修课。它警示我们:

必须树立“使用是商标权利之根”的核心意识。商标的价值源于使用,权利的维持依赖于使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已注册商标,特别是核心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进行规范、连续、有证据可查的商业使用。使用证据的留存应做到日常化、系统化、格式化,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包装、说明书;相关的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广告宣传材料(线上线下)、参展证明;媒体报导;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链应力求完整,能清晰反映时间、主体、商标标识、核定商品等关键要素。

其次,实施动态的商标资产管理与审计。定期对商标portfolio进行梳理和评估,根据业务变化,对确实不再使用的商标,可考虑主动注销或通过转让盘活资源,避免其成为“撤三”的目标,甚至成为攻击其他核心商标的突破口(如在异议、无效程序中作为引证商标)。对于核心商标和重要项目商标,应制定详细的使用与证据留存计划,并将其纳入相关业务部门的KPI考核。

再次,构建国内外联动的知识产权战略。在进行海外布局,特别是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时,必须慎之又慎地评估中国基础权利的稳定性。确保基础注册或申请是牢固的,没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等瑕疵。对于核心品牌,可考虑在重要市场进行直接申请,以分散风险。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商标法律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使用要求”在各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标准。

最后,提升全员知识产权素养与风控能力。商标管理不仅是法务部门的工作,更需要研发、市场、销售、公关等全链条的参与。企业应加强内部培训,让业务部门理解商标规范使用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自然生成和保存使用证据。法务部门应提前介入重大项目和市场活动,提供合规指导,将风险防范前置。

商标的世界里,没有“躺赢”的资产。一枚枚小小的标识,背后是法律的严谨、市场的残酷和管理的智慧。“撤三”制度的存在,犹如一位严格的考官,不断追问着每一位商标权人:你的品牌,是否真的在市场中呼吸、生长、创造价值?“寰宇科技”用它的挫折告诉我们,唯有将商标深深植根于真实的商业实践,用心培育,勤于维护,才能让品牌之树常青,才能在全球市场的惊涛骇浪中,稳握那面属于自己的、不可撼动的旗帜。否则,再超前的布局,再美好的蓝图,也可能因根基的朽坏而瞬间倾覆。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则,更是商业世界亘古不变的真理。

“撤三”败诉:某企业因“仅注册未使用”,商标被撤销,海外布局受阻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