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冲突:“某老字号”起诉“同名公司”不正当竞争,获赔500万
企业名称冲突:“某老字号”起诉“同名公司”不正当竞争,获赔500万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名称不仅是市场主体的标识,更是其商誉、历史与文化的集中体现。尤其对于那些历经风雨、承载着几代人记忆与信任的“老字号”而言,其名称本身便是一座无形的金矿,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与情感认同。然而,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出于“搭便车”、“傍名牌”的意图,故意注册与知名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造成混淆,不仅侵害了老字号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期,一起备受关注的“某老字号”起诉“同名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同名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企业名称,并赔偿“某老字号”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这一判决,不仅为权利主体挽回了损失,更如同一记响亮的警钟,为市场中的“仿冒者”划清了法律红线,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坚定决心。
一、 案情回溯:百年老号遭遇“李鬼”缠身
本案中的“某老字号”(为保护相关方权益,此处隐去具体名称,以下简称“老字号A”)是一家拥有超过百年历史、在特定行业领域内享有极高声誉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其字号源于创始人的姓氏或特定寓意,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与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极强的识别性与关联性,成为品质、信誉与文化的代名词。老字号A的产品与服务遍布全国,其品牌价值经专业机构评估已达数十亿元。
然而,数年前,一家新成立的“B公司”悄然进入市场。经查,B公司的企业名称中,核心字号部分与老字号A完全一致。尽管其注册的经营范围与老字号A的核心业务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B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材料、产品包装及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与老字号A相同的字号,并且刻意模糊其与老字号A的区别,甚至进行暗示性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老字号A存在关联关系,如隶属、授权、合作等。
老字号A很快发现了这一情况。起初,其尝试通过发函警告、行政投诉等途径要求B公司更名并停止侵权行为。但B公司或以“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为由进行搪塞,或进行表面修改实则继续变相使用,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根本遏制。B公司的行为导致市场混淆不断发生:消费者误购B公司提供的质量参差不齐的产品后,投诉却指向了老字号A;合作伙伴因混淆而对老字号A的商业信誉产生质疑;甚至出现了因B公司的经营纠纷,导致不明真相的公众到老字号A经营场所聚集的事件。这不仅给老字号A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更对其历经百年积累的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老字号A毅然拿起了法律武器,以B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 法庭交锋:核心争议与法律辨析
庭审中,双方围绕几个核心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1. 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与“知名性”认定。 B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企业名称权具有地域性,其与老字号A注册于不同行政区划,且经营范围不完全重合,因此不构成侵权。
老字号A则主张,其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经过上百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实质上已具备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地位,应受到跨类别、跨区域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正是这种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商誉和识别性。B公司即便在形式上获得了登记,但其登记行为本身若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且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则该登记不能成为其侵权行为的“挡箭牌”。
2. 关于是否构成“混淆”及“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这是本案的关键。老字号A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百年来的历史沿革资料、获得的“中华老字号”等荣誉证明、近年的巨额广告投入凭证、市场占有率数据、品牌价值评估报告等,用以证明其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还提交了B公司宣传材料中刻意模仿其风格、突出使用相同字号的证据,以及消费者误认、合作伙伴询问、媒体报道混淆等证据链,充分证明了混淆事实的客观存在。
B公司则试图证明其使用该字号有其自身渊源或创意,但未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了B公司注册和使用该字号的主观状态。综合考量老字号A字号的显著知名程度、B公司作为同领域或关联领域的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字号、B公司注册后非规范使用、在收到警告后仍持续侵权等情节,法院认定B公司注册和使用与老字号A相同的字号,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并非为了诚实创立自身品牌,而是意图不正当地利用老字号A已经建立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3. 关于法律适用: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老字号A的核心字号虽未注册为商标(或虽注册但未全覆盖),但其通过使用获得的商誉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案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法院认为,老字号A的字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B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特征,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 一锤定音:司法判决的导向意义
经过严谨的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老字号A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现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原告老字号A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二、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老字号A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三、驳回原告老字号A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尤为精彩,清晰地阐述了司法立场:
肯定了老字号商誉的独立价值与强保护必要性。 法院指出,老字号是长期商业实践沉淀的结晶,承载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和文化遗产。对于老字号因其长期、诚信经营而累积的知名度和商誉,法律应当给予强有力的保护,制止任何形式的“不劳而获”和“食人而肥”的行为。
其次,明确了企业名称登记合法性不能对抗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名称的行政登记,主要解决的是市场主体识别问题,其本身并不赋予使用者可以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登记行为本身是基于恶意,且实际造成了市场混淆的后果,则该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厘清了行政登记与民事侵权认定的关系。
再次,确立了“混淆可能性”与“主观恶意”在认定不正当竞争中的核心地位。 判决强调,在涉及字号冲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判断标准不在于经营范围是否完全一致,而在于被诉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本案中,B公司的恶意明显,混淆事实确凿,故其行为构成侵权。
最后,高额赔偿体现了知识产权损害的惩罚与补偿双重功能。 500万元的赔偿额,不仅考虑了老字号A因商誉贬损、客户流失、维权成本等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也体现了对B公司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充分贯彻了“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的司法理念,具有显著的威慑作用。
四、 案件启示:对市场主体与监管体系的深层思考
“某老字号”胜诉获赔500万元一案,远远超出了一起个案纠纷解决的范畴,它为当前的市场竞争生态与法治建设提供了多方面的深刻启示:
对老字号等权利主体而言,此案是一剂“强心针”。 它鼓舞了那些饱受“仿冒”、“傍名牌”之苦的知名企业,要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老字号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品牌保护体系,包括进行全面的商标注册、定期进行市场监测、发现侵权及时固定证据并采取法律行动。被动防守不如主动维权。
对意图“走捷径”的市场主体而言,此案是一盏“红灯”。 它明确宣告,试图通过注册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企业名称来“搭便车”的时代已经过去。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司法保护的加强,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法律风险极高,最终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诚信经营、打造自身独特品牌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
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此案提出了新的课题。 在企业名称登记环节,如何进一步完善审查机制,建立与知名品牌数据库的联动,对明显涉嫌攀附他人在先权利(尤其是知名老字号、驰名商标等)的名称申请进行更严格的筛查与提示,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值得深入探索。同时,对于已登记的名称,在司法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后,如何高效执行变更登记,也需要行政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对立法与司法实践而言,此案巩固并发展了裁判规则。 它进一步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在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等商业标识方面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对“有一定影响”和“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高额赔偿的判决,也呼应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国家战略,有助于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结语
一场历时数年的诉讼,一份500万元的判决,守护的不仅仅是一个百年老字号的商誉,更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石——公平与诚信。品牌的建设非一日之功,需要数代人的心血浇灌;而品牌的崩塌,有时却只在一夕之间,一次严重的混淆就足以摧毁消费者多年的信任。这起“某老字号”诉“同名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胜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次有力实践,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而坚定的信号:任何企图通过混淆视听、攀附他人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今天,唯有尊重创新、保护产权、崇尚公平竞争,才能让真正的“老字号”历久弥新,让诚信经营者安心发展,共同激发市场经济的蓬勃活力。
企业名称冲突:“某老字号”起诉“同名公司”不正当竞争,获赔500万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