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成员国对比:中日韩对“外观设计+商标”组合保护更严格,需同步申请
RCEP成员国对比:中日韩对“外观设计+商标”组合保护更严格,需同步申请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自身创新成果和市场优势的核心战略。特别是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框架下,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规则上既有协调统一,也保留了各自的特色与差异。其中,中国、日本和韩国作为东亚地区最重要的三个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均发展得较为成熟,但在“外观设计”与“商标”这两种重要知识产权的组合保护策略上,呈现出一种独特且相对严格的倾向:即更加强调或实际要求权利人在寻求组合保护时,采取同步或紧密关联的申请策略。这种严格性,相较于部分其他RCEP成员国(如东盟国家)更为灵活或分离的处理方式,构成了东亚三国知识产权实践的一个显著特点。深入探究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逻辑、实践动因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对于在RCEP区域内运营的企业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必要厘清“外观设计”与“商标”在法律保护本质上的区别与联系。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核心在于“美感”和“工业应用性”,保护期限相对有限(通常为10-15年),旨在鼓励产品外观的推陈出新。商标,则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其本质在于“识别性”和“显著性”,理论上可以通过续展无限期保护,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认知的稳定性。尽管保护宗旨不同,但在商业实践中,一个独特的产品外观(如可口可乐的弧形瓶)或产品包装装潢,完全可能同时具备“美感”和“识别性”,从而既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要件,又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能够起到标识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寻求商标注册保护(尤其是非传统商标中的立体商标)。这种保护客体的重叠,为“外观设计+商标”的组合保护提供了客观基础。
在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法律体系与审查实践中,对这类重叠客体的保护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和协调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权利获取程序的联动性与严格审查
中日韩三国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在审查实践中,对于试图将已授权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尤其是立体商标)的申请,审查尤为严格。审查重点在于判断该外观是否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产品功能或美学设计,而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确立了稳定的、指向特定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或“显著特征”。
1. 中国的实践:中国《商标法》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这意味着,许多功能性或装饰性过强的外观设计,很难直接获得立体商标注册。即便申请,商标审查员会严格审视该外观是否通过长期、广泛、唯一的商业使用,获得了足够的显著性。例如,著名的“Zippo打火机外形”在中国成功注册为立体商标,正是基于其长期使用和宣传所形成的强大识别力。然而,这个过程漫长且证据要求高。实践中,许多企业会选择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同时或尽早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即便初期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也可以通过后续的使用和复审来争取权利。这种“同步申请、培育显著性”的策略,反映了组合保护的严格性要求权利人提前布局、长期投入。
2. 日本的实践:日本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同样持审慎态度。日本《商标法》明确规定,仅由商品或包装的常规形状构成的标志、为保障商品或包装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或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原则上缺乏固有显著性。日本特许厅的审查指南详细列举了可能缺乏显著性的立体形状。要获得注册,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形状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日本企业深谙此道,往往在产品上市前就进行周密的知产规划。例如,三得利的“角瓶”威士忌酒瓶,其独特的方形设计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也通过长期使用最终成功注册为立体商标,形成了双重保护壁垒。
3. 韩国的实践:韩国的情况与中国、日本高度相似。韩国特许厅对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也非常严格,强调“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责任。韩国《商标法》也有类似的功能性形状禁止注册条款。因此,韩国企业也倾向于采取组合保护和同步申请的策略。一个典型案例是韩国海太制果的“蜂蜜黄油薯片”包装袋外观,其独特的亮黄色调和图案设计,在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同时,也作为商标的重要元素进行了布局,强化了品牌整体形象和市场排他性。
这种严格审查导致了一个直接后果:在这三个国家,单纯指望产品外观在自然市场流通后自动获得商标保护是高风险且不确定的。最稳妥的策略是在产品研发和上市初期,就将外观设计与商标保护进行一体化考量,同步启动申请程序。
二、 权利冲突风险与“诚信原则”的约束
中日韩三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中都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有明确规定。如果权利人事先已经将某一设计作为外观设计公开或获得授权,随后再试图将其注册为商标,可能会面临几重风险:
1. 自身权利构成在先障碍:外观设计的公开(如专利申请公开或产品上市)可能构成在后商标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特别是如果该外观设计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商标申请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驳回。虽然权利人可以同为一人,但在行政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仍会独立判断商标的可注册性,外观设计的存在并不能为商标注册提供当然便利,有时反而会因为其“已公开的设计”属性,削弱其作为商标所需的“新颖性”和“独特性”感知。
2. 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的风险:如果企业明知某一外观设计属于行业通用设计或功能性设计,仍试图将其注册为商标以垄断市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在异议或无效程序中被撤销。三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日趋严厉。
3. 维权时的举证复杂性:当发生侵权时,如果权利人同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虽然可以增加维权武器,但也可能面临选择诉由、证据组织更复杂的情况。法院需要分别审查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抗辩)以及是否侵犯商标权(是否构成混淆)。如果两项权利的基础(设计本身)完全一致,维权策略可以协同;但如果略有差异,则可能需要进行分别论证。同步申请、确保权利基础一致且清晰,有助于降低未来维权时的法律风险。
三、 与部分其他RCEP成员国的对比
相较于中日韩的严格和联动要求,一些RCEP成员国,尤其是部分东盟国家,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的组合保护可能采取更为灵活或分离的态度。
审查标准差异:一些国家的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的接受度可能更高,或者审查标准相对宽松,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要求证明标准较低,使得将产品外观注册为商标相对容易。例如,在澳大利亚(虽非东盟国家,但是RCEP成员国,可作为参照),其知识产权制度对非传统商标持开放态度,审查更侧重于标志是否能够区分商品来源,而非其是否属于常规形状。
制度衔接程度: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和制度衔接不如中日韩紧密。外观设计注册和商标注册可能由不同部门负责,程序相对独立,联动审查的机制不突出。权利人可能更容易分别获得权利,而不必过分担心因一项权利的申请行为对另一项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倾向:在某些法域,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可能更倾向于使用某一种法律进行保护(如更常使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包装装潢条款来保护知名产品外观),而非强调必须进行“外观设计+商标”的同步注册。
这种差异意味着,企业在东盟等地区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策略可以更加多元化。例如,可能优先通过商标或版权途径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而不一定必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可以根据市场推广节奏,分阶段进行申请,而不必强求严格的同步性。
四、 对企业战略的启示与建议
面对中日韩三国对“外观设计+商标”组合保护的严格态度,在RCEP区域内经营的企业,特别是那些产品外观构成重要竞争力来源的企业(如消费电子、化妆品、包装食品、家具、汽车等行业),必须调整和优化其知识产权战略:
1. 前置化与一体化布局: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应引入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对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外观进行可专利性(外观设计)和可商标性(尤其是立体商标、颜色商标)的联合评估。制定包含外观设计申请、商标申请(包括传统文字图形商标和包含外观元素的商标)、甚至版权登记在内的综合保护方案。
2. 坚持同步申请策略:针对核心产品的外观,在中日韩市场,应尽可能同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商标申请初期可能因缺乏显著性遇到困难,也要坚持申请,并通过市场使用、广告宣传积极积累“获得显著性”的证据,为后续的复审、异议答辩乃至诉讼做好准备。这种“申请-使用-强化”的循环是在这三个国家构建牢固组合保护壁垒的关键。
3. 注重使用与证据管理:在三国获得商标保护(尤其是基于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核心在于证据。企业必须有意识地、系统性地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该外观已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需明确展示该外观)、媒体报道、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认知证明等。这些证据不仅是应对商标审查的有力武器,也是在发生侵权纠纷时主张权利的重要支撑。
4. 区分地域,灵活施策:在RCEP范围内的其他成员国,企业应深入研究当地法律和实践,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策略。在审查较灵活的国家,可以更积极地尝试注册立体商标;在制度衔接不紧密的国家,可以分别快速获取不同权利。但整体上,保持核心品牌形象和产品外观保护的一致性仍是基本原则。
5. 善用RCEP协调机制:RCEP知识产权章节为成员国提供了诸多便利化措施,如商标申请程序的简化、电子系统的推广、合作与能力建设等。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区域协调机制,提高在多个成员国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和管理的效率。同时,关注RCEP未来在非传统商标、外观设计等领域可能进一步协调统一的动向。
中国、日本和韩国作为RCEP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地,对“外观设计+商标”的组合保护设定了相较于部分其他成员国更为严格和同步的要求。这源于三国成熟的知识产权体系、对防止权利滥用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深刻考量,以及对企业创新质量的高标准期待。这种严格性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性和前瞻性,将产品创新与品牌保护更深层次地融合。对于志在深耕东亚市场乃至整个RCEP区域的企业而言,理解并适应这种严格保护范式,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要之举,更是构建持久核心竞争优势的战略选择。在全球创新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精心设计、周密保护的产品外观,配合强大的品牌商标,无疑将成为企业穿越市场周期、赢得消费者忠诚的无形利器。
RCEP成员国对比:中日韩对“外观设计+商标”组合保护更严格,需同步申请由商标转让发布